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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者] 无证件者:组织起来,抵抗被驱逐出境。【更新完毕申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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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7 00:05: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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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félix 于 2010-9-19 03:15 编辑

无证件者:
组织起来,抵抗被驱逐出境
如果被拘捕,该怎么办?

        这本小册子完成于2007年底,又在2008年2月底追加了新规定,它总结了最近几年的抵抗活动经验。自2003年以来,监禁的最长期限为32天。在欧盟共同移民政策的框架下,法国政府欲将该期限延长几个月,2008年间将会对这条新法律进行辩论。
   
        驱逐出境的法律程序将不会有太大的变化,所以这本小册子中关于拘捕、拘留,以及法庭的部分基本上是有效的。关于延长监禁期限的新法律,主要目的是为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更多的时间,以便查找无证者的身份,拿到领事馆的通行证(laissez-passer),达到驱逐出境的目的。持假身份或说服领事不要签署通行证肯定很困难,但并不是不可能的。
   
        此外,应该考虑各种抵抗活动的新方法并广为传之。


目录
2楼 引言

3楼 第一章 - 拘捕

1,在路上
              大搜捕 (les rafles)
2,在住所
3,在警察局
4,其它拘捕的场所

4楼 第二章 - 拘 留 (garde-à-vue)

1,当事人应有的权利和可能存在的法律程序的瑕疵 (vice de procédure)
2,驱逐出境法令:
              递解出境令 (APRF:L'Arreté Préfectoral de Reconduite à la Frontière)和必须离开法国领土的命令 (OQTF : L'Obligation de Quitter le Territoire Français)
3,警察和审讯的压力
              在警察局外应该作些什么?

5楼 第三章 - 在留置中心 (Centre de rétention)

什么是留置中心?
无证者有哪些权利?
无证者要面对什么人?
去留置中心探视
在留置中心外需要作些什么?
在上35乙法庭之前组织抗议,施加压力

6、7楼 第四章 法庭

司法补助 (aide juridictionnelle)

1,自由和监禁法官第一次庭审 (Juge des libertés et de la détention 简称JLD)
      什么是程序上的瑕疵?
      由于程序瑕疵而被释放获得软禁 (assignation à résidence)
      住所证明担保 (garanties de représentation)
      在法庭外应该作些什么?
2,行政法庭:上诉反对递解出境令和必须离开法国领土的命令
     上诉所需材料
     上诉反对递解出境令
     上诉反对必须离开法国领土的命令
3,自由和监禁法官第二次庭审(《35乙法庭》)

8楼 第五章 领事 (consuls)

9楼 第六章 飞机场

1,到飞机场抗议驱逐出境
     拒绝被驱逐出境
     掌握驱逐出境的日期
     在飞机场
2,驱逐行动失败:无证者下了飞机
    将无证者押回留置中心
    无证者被拘留,上刑事法庭

附录

10楼 从阿伦克(ARENC)丑闻到留置中心合法化

11楼 警察大搜捕,外国人和移民管理局 (ANAEM) 遣送,政府统计数字

12楼 法国留置中心的地址和电话号码

13楼 供参考的一些网址

14楼 相关用语
15楼 原文音频文件,法语朗读

小注:
发此帖,是因为看到了pascal的这个帖http://www.huarenjie.com/thread-48074-1-2.html,一个帮助无证者的实用贴,大家有兴趣可以参阅。另外,你觉得此帖有意义,就跟帖顶一下,让更多同胞看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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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17 00:05: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félix 于 2010-9-17 01:17 编辑

引言

        近十几年来,遭拘捕和被驱逐出境的人数倍增。

        无证者除了在例行检查时被拘捕外,大部分人是在大搜捕(即大批警察对某肤色人种身份证件的突击搜查)过程中被抓。越来越多的人在他们的住所被查。这类数字不断增长;这就是当前的政策。

理论上来讲,政府要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方能实施驱逐:

      - 警察和省政府拘捕无证者,将其关押在行政留置中心(CRA)的条件要符合法律程序,
      - 有接待国同意接纳被驱逐出境之人员。


        了解该法律体系并加以利用,可以阻止被驱逐出境。如果能在法庭上证明有违背法律程序之处并被法官接受,那么当事人即被释放;如果在留置中心被关押32天(法律允许的期限)之后,警察即没有当事人的护照也没有领事签发的通行证,也应释放当事人。

        这本小册子的宗旨是解释驱逐无证者的程序,它适用于所有无证者及其周围的人用来熟悉法律词汇,了解法律程序,更好地保护自己。也可以用来对照比较自己的实际状况,思考一下在遭拘捕后的最好应对措施。重要的是,不能在面对被驱逐出境时束手待毙,完全依赖律师,对律师的工作丝毫不加了解。

        抵制被驱逐也不能只限于司法程序。我们认为,要想在法国政府面前更好地保护自己,最好是参加一个无证者团体,或者同自己周围的人组织起来,为遭拘捕后做好抵抗准备(要同在“外国人权利法”方面有经验的律师保持联系,把护照藏起来,收集材料,施加压力等等)。

        要把一个人遣送到其它国家,法国政府必须要有当事人的有效护照,或是接纳国领事签发的通行证。如果警察、法官或省政府掌握了其有效护照,那么就只差在飞机上给他找到位置了。

        如果护照过期了,警察会根据当事人的真实身份将其送到原籍国的领事馆。

        如果当局不知道无证者来自哪个国家,那么警察要将其带到几个国家的领事馆,找到接纳国。

我们所知道的两大类防卫手段:

      - 如果无证者提供了自己的真实身份:自我保护策略不仅在于被拘捕和被居留的过程(程序瑕疵),而且在于无证者的行政档案。在这种情况下,最好是准备一份申请材料,递到省政府。
      - 如果无证者有意使用假身份(假姓名和/或假国籍):例如,如果无证者认为没有任何身份合法化的机会,就要一直使用同一个假姓名以防警察发现有你的指纹的另一姓名。要让你周围的人和团体组织知道你的假姓名。要注意,如果警察发现你使用了假姓名,你可能会被送上刑事法庭,但并不尽然。当事人有被监禁3年的危险,但一般也就是3到6个月的监禁。

         无论在何种情况,最好不要携带护照出门,即使是过期无效的护照。也不要携带能证明真实身份的任何纸张,这样可以赢得时间,组织抵抗被驱逐出境。

         事实上,法国政府要抓的是有护照的无证者。比如,警察守候在马里(Mali)银行附近,就是要抓携带护照到银行取钱的无合法身份的人。

无证者最好将护照放在朋友家里,不要放在自己的住所(以防警察前来搜查)。

补充:
      

         没有合法身份是一种轻罪行为(《非法居留 (Séjour irrégulier)》)。在警察局,检察官可以决定将被审查的无证者送上刑事法庭。
   
        对非法居留的处罚一般是3个月的监禁和禁止在法国领土居留(ITF: interdiction du territoire français),最长为1年的监禁,3750欧元的罚款以及3年内禁止进入法国领土。如果被驱逐出境的无证者(不超过1年)仍居住在法国领土,或者已被判禁止在法国领土居留,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能会被处以最长3年的监禁。接下来,当事人会被毫无例外地关进留置中心,以待驱逐。但是,绝大部分被审查的无证者都在被居留24小时后直接送进留置中心。
   
         对于判决定罪,要区别最重刑罚和一般法庭上的判决。事实上,法律条文上惊人的刑罚是为了吓唬人的,而实际上法官从来不会判处法律条文上所预期的最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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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17 00:05: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félix 于 2010-9-17 02:33 编辑

第一章 拘捕


        关于身份盘查方面的法律很模糊。实际上,警察可以在任何时候拘捕任何人。然而,了解法律可以挽救被驱逐出境的人员。如果能够证明拘捕的条件是不合法的,还可以撤消驱逐出境的程序。

1- 在路上:

避免携带护照出门

法律上存在两种身份检查:


     - 主要是出于侦查犯罪人员的身份检查。警察可以盘查“被怀疑犯罪或企图犯罪、为犯罪行为提供情况的所有人的身份”,或者盘查被认为是侦查对象的所有人员。

     - 为了截获非法居留者的大盘查。这是扫荡式搜捕的主要目的,即大范围地检查身份证件,抓无证者。
这种搜查可能会出现在:

    - 一些敏感地区,如飞机场、公交和国际列车车站,或在边境线20公里以内的地区...在这些地区,这类搜查是永久性的。

    - 发现某人有“危害公共秩序或对人身财产构成危险时”,“不论其行为如何”,都可以对其进行盘查。

    - 在工作场所或工地以抓黑工的名义实施拘捕。有时侯,老板为了不给工人发工资,会在发薪水的时候打电话叫警察来抓人。

    - 检察官书面要求警察在一定的地理范围内针对某些犯罪行为而对行人进行盘查。这是在司法框架下的搜捕。

大搜捕

        大搜捕是大规模检查外籍人员(只根据外貌)身份的行动。有时侯,警察会根据飞机上空位子的数量来决定只检查亚洲人或是摩洛哥人。这种大搜捕始于法国政府实施驱逐配额政策。进行大搜捕要由共和国检查官签署命令。

大搜捕的方式或多或少是明显的、大规模的:

   - 在十字路口,明显地停有公共汽车和小型货车,

   - 警察封锁地铁站的出口、过道,而且经常是在靠近移民公寓的地铁站,有时还有巴黎运输局(RATP)的工作人员的配合,

   - 在工地上,

   - 警察在火车站进行秘密搜查(例如巴黎北站,圣拉萨尔车站)

   - 在咖啡馆、自动电话间(Taxiphones)、超市、麦当劳等地的闪电行动。

这类行动通常是在交通高峰时刻,一大早或是快要下班的时候。

       大搜捕发生在平民街区以及有明显雇用黑工的区域(如在巴黎第十六区的Iéna地铁站抓清洁女工)。

        为了抗议这种大搜捕、反对驱逐,巴黎的许多街区已经组织了连锁电话网。这种连锁电话网可以在短时间内让大家聚集在大搜捕的地方。届时可以要求进行大搜捕的警察出示检察官的命令,这样可以了解大搜捕的范围和时间。在警察大搜捕行动的时候举行集会能够吓跑警察,阻止抓捕。大搜捕规模越明显、时间越长就越是能进行对抗。这也正是警察的行动越来越快、越来越机动的原因。已经有人亲眼见到警车在一街区内不停地转来转去,在等被抓捕的人。

        以前在若斯潘政府时期,被抓捕的无证者通常是巴黎运输局的查票员抓到的逃票乘客,附带发现没有居留证后通知警察。如今巴黎运输局进一步加强了与警察的合作。由此,我们可以说巴黎运输局从来没有忘记履行其国家公务员的某些职责!

2,在住所:

    不要给警察开门,只与他们隔门对话。把护照放在朋友家里。

        已经有在住所被拘捕的先例:或是因为邻居的告发,或是因为在省政府递交了申请合法居留的材料而遭拒绝。例如,根据萨科奇2006年6月对就学儿童的无证家长身份合法化的通函,许多家庭提出了申请,因而他们的家庭住址也都曝了光。

        住所是什么?住所的概念很广,它是指所有可能居住的地方(例如,旅馆或办公室内的房间),在这类地方,自然人“不论是否居住,不论其是否有法律上的权利,不论这些地方的用途如何,都有权声称是其住所”(宪法:刑法1914年1月14日)。

        在所有可以被认为是住所的地方,如果不给警察开门,他们是无权闯入的,除非是司法警察官员、检察官或法官命令的搜查。要加倍小心,警察总能找到打开门的借口。最好的办法是: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不要开门。

        在公寓、旅馆或医院,只有内部的房间称得上是住所。公寓和旅馆内的公共场所只是该地方法人的私人住所,所以只有法人才能决定警察是否能进入。如果在这类公共场所遭拘捕,那么在审判过程中要确认:警察是否有法人的许可,司法术语是“明确许可”。警察在每一次行动中都要有这种许可,并要在司法程序中注明。警察和宪兵不能有长期的许可。这种许可可以是表格的形式,法人要在上面亲笔填写姓名、住所、日期和时间,签字并注明“已阅读,同意”(Lu et approuvé)。

3,在警察局:

        去警察局要有人陪伴

        如果无证者前往警察局,在那里被拘捕是完全合法的。

        相反,如果一个人因有约会召见通知而前往警察局,在这种情况下被拘捕的合法性是有争议的。萨克奇2006年2月21日的通函指出“警察局长应该向外国人发出合法的约会召见通知”以及”约会召见的目的不能模棱两可”。其实这些词语本身就含糊不清,要由35乙法庭(见第四章法庭)的法官裁决约会召见通知是否“明确”。然而事实上,约会召见从来就不明确:没人能预料到在警察局等待您的将会是什么。

        要想使拘捕合法化,省政府还必须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实在的审查”,“要能够清楚地表明审查的真实性,特别是与当事人谈话时间的期限”(萨克奇2006年2月21日通函)。

        欧洲人权法庭曾判决对一位已接到递解出境令的无证者的拘捕是合法的。该当事人10点到达约会地址,给当事人的约会通知上详细注明要带护照,13点30分,警察宣布将他居留。对欧洲人权法庭来说,这次拘捕是合法的。

        所以,前往警察局要特别小心,不要独自前往。在您所收到的驱逐令*(递解出境令或必须离开法国领土的命令)的有效期内,即使您已经上诉,最好还是不要去警察局。

4,其它拘捕的场所:

        在市政府:已有无证者在当地市政府结婚的当天遭拘捕的先例。当地市政府自动将无证者结婚的日期通知警察局。所以,最好是在递交结婚材料时选择一日期,过些天再到当地市政府更改日期。一般来讲,市政府不会把更改后的日期通知警察局。结婚典礼的当天要保持警惕,要与亲戚朋友一同前往,并把护照放在朋友家里。按照法律,市政府不能拒绝结婚申请。但是,有些市政府不仅会拒绝而且会以假结婚为借口亲自叫警察。

        在银行和邮局:不是只有穿制服的警察:银行职员有时会向警察告发无证者,并采取各种不同手段在警察赶到之前拖住无证者(例如:扣留纸张、拒绝付款。)。去办事时,最好要有人陪伴。

*提请注意:
   
   本书中所使用的“驱逐令”一词是指递解出境令(APRF)或必须离开法国领土的命令(OQTF)。对法国政府而言,驱逐令是一项特殊的法令,是与被指控危害公共秩序或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有合法身份的外国人有关的法令。

        了解各种不同的合法盘查的理由,并不能阻止被盘查,即使你什么都没做,警察也是想干什么就干什么。然而,重要的是要清楚地知道是否有程序瑕疵:在被拘捕的3天内,无证者要上35乙法庭,法官将裁定拘捕是否合法,当事人或是被释放,或是被羁押(见法庭一章)。有时侯,35乙法庭法官裁决拘捕是不合法的:这是能够脱身,获得自由的重要机会之一。居留的过程也很重要,因为在这一过程中,警察总是有不规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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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17 00:05: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félix 于 2010-9-18 03:20 编辑

第二章 拘 留
1- 当事人应有的权利和可能存在的法律程序的瑕疵

        当一个人被盘查,在并没有被刑事拘 留的情况下,身份核实的时间可以长达4小时。

        对于无证者而言,一般情况下,当警察确认该人无合法居留,即从讯问时起,该无证件者也就被拘 留了。在拘 留期间,不一定非要回答警察的问题,也并非一定要在笔录上签字。一般来讲,被讯问人应提供自己的姓名、地址、出生日期及出生地。如果被讯问人与其他无证件者同住,最好不要提供自己的真实地址。

拘 留开始的时间很重要,因为警察应该遵守以下期限:

- 通知检察官:警察要“立即”或在“最短的时间内(法律规定是1小时)”将当事人被拘 留一事通知检察官(外国人出境法第63条)。如果延期而又不能证明是在“极特殊情况”下(也就是说不是警察造成的延期),则导致该司法程序无效。虽然要由35乙法庭的法官来裁决警察的辩护是否合理,但陈述程序瑕疵对当事人来说总是有利的。

- 告知当事人(被拘 留人)应有的权利:警察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告知当事人被拘 留的原因及其合法权利:与家人或朋友、医生、律师取得联系(外国人出境法第63条第1款)。警察必须要在翻译或一张表格的帮助下(即通常所说的当事人权利的通知,外国人出境法第63条第3款),用当事人能够理解的语言告知其应有的权利。如果警察未能在第一时间内用当事人能够理解的语言告知当事人这一权利,可以撤销司法程序。

- 行使当事人(被拘 留人)的权利:如果当事人要求行使自己的权利,“除非有极特殊情况”(外国人出境法第63-1条第5款),警察应该在“最迟3小时内”配合当事人:

- 通知其亲属,也就是说“同当事人一起居住或当事人的父母之一,抑或是当事人的兄弟姐妹,公司老板等人”(外国人出境法第63-2条),但只能通知一个人。事实上可以是任何一个人,只要告诉警察被通知人是你的家人或与你居住在一起就行。

- 通知一位医生检察身体。会见医生可以在3小时的期限之后。

- 通知律师。可以是自己选定的律师,也可以是法庭指定的律师(Avocat commis d'office)。如果联系不上自己选定的律师或者他不能前来,可以要求法庭指定一位律师。与律师的会谈也可以是在3小时的期限之后。如前所述,在遭拘捕之前,最好知道一位在外国人权方面的专业律师。在外面的人可以与这位律师取得联系(见《在警察局外应该做什么》)。被拘 留后,在准备打官司时可以更换律师。

- 根据法典,对非法居留的无证者的拘 留期限不能超过24小时(2000年7月7日最高法院混合法庭)。事实上,居留的时间只能是必要的调查所需要的时间,也就是确认被质询人的“真实身份”(姓名,国籍,父母的姓名),核实其证词所需要的时间。如果居留时间超过24小时,可以在35乙法庭上申明。
如果警察没有遵守这些期限,就构成了程序瑕疵(见第24页,35乙法庭一章)。35乙法庭的法官有可能在听取案情后,做出释放当事人的决定。

        要注意笔录上所写的拘捕地点、时间等所有情况。稍有错误就可能给律师提供程序瑕疵的理由。如果当事人意识到了某程序瑕疵,而且可能在法庭上对自己有帮助,记住千万不要告诉警察,因为他们可以纠正。

        要注意,如果当事人在拘 留之后被释放,可驱逐令仍是有效的。只有行政法庭可以撤销驱逐令。

2-驱逐出境令*:递解出境令(APRF)和必须离开法国领土的命令(OQTF)

       无证者被拘 留后,省政府会向当事人发布递解出境令(APRF)或必须离开法国领土的命令(OQTF)(法国政府称其为《远离措施 (mesure d'éloignement)》)。

递解出境令  

如果在公共场合或在省政府办理行政纸张时被查到没有居留,当局会向当事人发布递解出境令(根据2006年12月的法律,发布该命令决不能用信件的方式)。

在2006年12月29日前,递解出境令是最常见的。从那以后,只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发布递解出境令:

- 非法进入法国,或是合法进入法国但在签证过期后一个月内仍滞留在法国领土,并且从未申请合法身份,

- 有临时居留证,但在居留证过期一个月内仍滞留在法国领土,而且没有重新申请居留,

- 非法进入法国,并且在2006年12月29日前居留申请被拒绝或被吊销,

- 一年多以前曾收到必须离开法国领土的命令,

- “由于危害公共秩序”被拒绝或吊销在法国的居留;或是因为“仿冒、伪造”、使用假身份证或没有身份证被判刑。

        不同于必须离开法国领土的命令,递解出境令可以立即关押当事人,等待遣返。递解出境令有效期为1年。超过有效期,省政府会在拘 留期间发布一份新的递解出境令。

        不能在拘 留后期,即发布递解出境令后的48小时内实施该法令,也就是说,不能在当事人被拘 留后的两天内将其驱逐出境。

        在此期间,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法庭(TA)上诉,要求撤销对其发布的递解出境令。如果当事人上诉,在法官对上诉做出判决之前,不能驱逐当事人(称之为“使判决暂停执行的上诉”)。如果当事人被关押,行政法庭一般在72小时内紧急开庭。

必须离开法国领土的命令

        这是2006年7月24日法律起草并于2006年12月23日起实施的法令。必须离开法国领土的命令取代了要求离开法国领土的命令(IQTF),并在某些情况下取代了递解出境令。

        省政府只能在当事人递交了申请身份合法化并遭拒绝的情况下发布必须离开法国领土的命令,该命令应该与拒绝信一起发出。

        然而,事实上,省政府在当事人被居留期间就发布必须离开法国领土的命令,根本不核实当事人是否申请过居留而遭拒绝。这种做法是违法的,所以要在行政法庭上陈诉(见28页有关行政法庭一段)。
按照法律,只有在必须离开法国领土的命令发布1个月以后才能将当事人关进留置中心。在这一个月的期间内,当事人可以自由活动,应该自行安排离开法国事宜,但不能被驱逐。在这一个月的期间内,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法庭上诉(见行政法庭部分)。上诉过程中的律师费用,可以申请司法补助(AJ)(见法庭)。

        申请司法补助延长了行政上诉的期限,但并不延长当事人不能被遣返的期限。在得到司法补助办公室的答复之后(不论是批准还是拒绝),重新开始计算1个月的期限,在此期限内提交行政法庭审理的材料。所以,在第一次1个月的期限到期时申请司法补助是有益的,可以赢得时间准备上诉材料。值得注意的是: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必须离开法国领土的命令发布1个月以后,当事人都可能被关进留置中心。如果当事人在遭拘捕时尚未向行政法庭提出上诉,当事人的律师及当事人本人要在留置中心内尽可能快地处理这件事。如果当事人递交了上诉申请,无论是否有司法补助办公室的答复,法庭会在72小时内紧急开庭审理。

特殊情况:

        如果当事人已经申请了司法补助,但尚未向行政法庭递交上诉材料,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因拒绝上飞机而被送上刑事法庭,一定要申诉自己在等待司法补助申请的审批。如果法官考虑到这一点,当事人可能被释放,这种情况时有发生。

        必须离开法国领土的命令的有效期为一年。超过该期限,根据2007年11月20日颁布的奥尔特弗(Hortefeux)法令,省政府可以在当事人被居留期间向其发布递解出境令。

3- 警察和审讯的压力

        如果当事人决定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姓名,原籍国),而警察对此产生怀疑,他们会将当事人带到警察局进行审问。例如,警察可以用关监狱来威胁当事人,或是对当事人施加压力:拒绝提供食物、不让去厕所、不给喝的东西、种族歧视的谩骂以及各种各样的威胁。这种压力在留置中心可能会重演。

        如果当事人已经在警察局挂号(例如当事人是某无证者团体的成员),在这种情况下,省政府可以准许在一特殊的地方对其进行审讯(巴黎是在情报局第12分部)。警察会讯问当事人从事的政治活动。
在警察局外面应该作些什么?

-要设法知道当事人被关在哪一警察局。一般来讲,警察要按被拘 留的无证者的要求通知其一位亲属。如果外界朋友没有收到当事人的电话,而知道当事人认识一位律师,可以同这位律师取得联系,询问是否知道当事人的情况。如果当事人不认识律师,那么,为了找到该当事人,外界朋友可以要求任何一位律师给各个警察局打电话询问,或者试着自己打电话寻找。要知道,必须要有耐心和毅力才能让警察说出当事人是否被关在他们的警察局。

-通知尽可能多的人并与当事人居住地区的无证者团体取得联系。如果当事人是某团体的成员,该团体将参加组织救援行动。如果当事人不是团体成员,那么团体组织至少会提出救援的建议。

-组织在警察局前的集会。越快越好,显示对当事人的关心和支持,并通知外界当事人遭拘捕之事。

-打电话、发传真对警察局进行骚扰。大量散发被居留的无证者传出的警察局的电话号码及当事人在警察局登记的姓名。

        由于团体组织施加的压力,被居留的无证者有可能在居留结束时离开警察局。无证者在拘 留期满被释放也与政府的条件状况有关(例如,在留置中心或警察局人满为患),有时也是行政大机器的神秘使然。
在救援活动的同时,要与律师取得联系:

- 当事人自己委托的律师。该律师可以在拘 留一开始就去见当事人(很少有律师同意这样做)。这样做可以了解当事人的情况、拘捕的情形,以及省政府发布的命令。了解这一切将有助于在法庭上的辩护(见法庭)。

- 当事人已经在拘 留期间会见了法庭指定的律师,但是可以请另一位律师在法庭上辩护。所以应该尽力找到一位专门为无证者辩护的好律师。要知道,大多数律师的费用很高,要尽量与他们讨价还价。所有拿到递解出境令或必须离开法国领土的命令的无证者,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享受司法补助(见第23页)。如果不能享受司法补助,就要自己准备文件,在开庭前交给指定的律师(见第3章:《在留置中心外需要作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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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17 00:06: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félix 于 2010-9-18 03:08 编辑

第三章 在留置中心

        不要孤立自己,要与其他在押人员组织起来,与自己周围的人保持联系,以便外界组织声援。

        向行政法庭上诉,抗议驱逐出境法令*

        每次上35乙法庭时,都要对遭关押提出上诉

        向其他在押人员咨询有关领事的事宜,准备与领事的会面。

        无证者被拘留后,接着将被转送到留置中心,在48小时内(最长期限)35乙(35bis)法庭将开庭审理。在这段时间内要借助留置中心内提供的表格向行政法庭上诉,抗议必须离开法国领土的命令和递解出境令。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省政府有当事人的有效护照或通行证,在下列情况下,当事人可能会在自由和监禁法官(35乙法庭)审理之前被遣送 :

- 当事人持有拘留日期前发布的递解出境令并在有效期内;省政府没有再向其发布新的递解出境令(48小时的上诉期限已过),

- 当事人持有的必须离开法国领土的命令已超过1个月的期限,也就是说当事人不能被驱逐的期限已过。

          这种情况一般是有预谋的拘捕(例如:省政府的约会通知、在家里遭拘捕、针对某一国籍的大搜捕等),省政府已经在飞机上预订了座位。

什么是留置中心*?

         尽管当局不承认,但留置中心对无证者来说就是一所监狱。留置关押的目的是为了给行政当局赢得时间,准备遣返必须的材料文件。在留置中心,无证者是在警察和宪兵的昼夜监视下,被关押的最长期限为32天。留置中心内有单间牢房。如果被关押人员隐瞒其身份,警察有权对其进行审讯。

         在某些留置中心,许多无证者被关押在同一房间过夜。留置中心的医生经常向被关押人提供镇静剂。有时侯,警察瞒着当事人,将镇静剂混在食物里。

         当局可以把所有的地方都变成行政羁押点(LRA),常见的是警察局。在巴黎大区,有三所长期的行政羁押点(Nanterre,Cergy,Choisy-le-roi)。在边境地区截获的外国人(没有签证或是被怀疑提供假证件)也可以被关押在飞机场,国际列车站等的等待区内。

无证者有哪些权利?

          在留置中心的电话间里,当事人可以给任何人打电话(请注意:在某些留置中心,不允许使  用手机,特别是有照相装置的手机),也可以见所有想见的探视人,还有经常见医生和律师的权利。正常来讲,所有的留置中心都应该向被关押人提供衣服,但从来没有这方面的通知,需要当事人提出要求。

* 关于留置中心的演变发展,见附录反驱逐团体(CAE)的文章

        在被关押的5天内,当事人可以申请政治避难或辅助保护(原“领土避难”)。这类申请会在96小时内紧急审理。在等待答复期间,当局不能驱逐当事人。留置中心有义务提供这类申请的表格。申请文件或者已经准备好,或者由外界人员搜集必要的各种材料。大多数情况下需要护照:要知道不一定非要交出护照。在证实了当事人面临原籍国政府的威胁后,可以得到政治避难身份,拿到十年居留。对于申请辅助保护,需要证实当事人在原籍国受某团体的威胁而非政府机构,该身份可以拿到一年的居留。

         值得注意的是:所准备的文件要非常充分,还要经过深入细致的面谈,拿到这类身份的人少之又少。而存在的问题是:如果当事人在申请过程中交出自己的护照,在遭拒绝后,法国政府会很快将当事人驱逐出境。

无证者要面对哪些人?

        不要对警察、帮助离散者联合会(Cimade)、外国人和移民管理局(ANAEM)、原移民局(OMI)报有任何幻想:这些组织都是驱逐机器中的某一环节。

         警察负责留置中心的管理工作(移交、探视、当事人材料、饮食...),保证中心的正常运行,镇压任何形式的抵制活动。除审讯外,他们对那些他们认为“不顺从”或“反抗”的人施加压力,以关监狱、立即遣送、单独关押等相威胁。

         警察总是对被关押人员说:只要你们保持安静,一切都好说。不要相信警察的话:只有同被关押人员交流,在留置中心内外组织起来,施加压力,才能阻止被驱逐。

         帮助离散者联合会(Cimade)是一个协会,他们受法国政府的委派,在留置中心内部负责保护无证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办理被关押人员的行政及司法手续(上诉、难民申请...)。该组织有权查阅行政档案,有时甚至是刑事材料。被关押人可以与该组织取得联系,了解自己的档案情况。该组织也应该向被关押人提供法律咨询,发放表格。在该组织的办公室,能收发传真。该协会不是每天都办公,周末和节假日休息。一般情况下,在其它办公室也可以收到传真,最好是护士办公室。在收传真文件时要亲自在场,警察可能会从中插手。

         帮助离散者联合会自称是人道组织协会,在留置中心内帮助无证者,保护其合法权益。该协会的人道组织身份赢得了被关押人员的信任。他们有能力使某些申请材料取得进展,如果当事人有孩子,或是患有严重疾病等,应该通知该组织,他们会对这类当事人更加关照,并通知外界团体(人道组织协会,无疆界教育组织...)。如果被关押人的亲属提出要求,一些该协会的工作人员可以起到留置中心与外界沟通的桥梁作用。

         帮助离散者联合会在被关押人档案中进行挑选,他们只帮助那些他们认为有身份合法化机会或者由团体支持的人。他们这样做的结果是使另外一些被关押人丧失勇气,不再行使可能的上诉机会,从而减少了省政府和法院为达到他们的驱逐配额应该做的工作。如果说该协会的部分工作人员随时准备帮助被关押人员,而另一些工作人员则倾向于驱逐,“只要驱逐的方式是人道的”。

所以,无证者坚持要求“帮助离散者联合会”的援助总是必要的。

         外国人和移民管理局(ANAEM)在留置中心内部负责管理驱逐的具体事宜:订飞机票、火车票、船票、接收当事人在留置中心外的行李。这是一个政府组织,他们也负责外国人在法国的工作:管理特殊工作合同(《外国人接待与融入合同》),这种合同可以使法国老板以最低的费用雇用外国劳工。在合同结束后,被雇用的外国劳工要离开法国领土(见附录传单《警察大搜捕,外国人和移民管理局(ANAEM)遣送,政府统计数字》)。

         所有在外国人和移民管理局说的话都有可能被转告给警察,例如,被关押人在外国人和移民管理局办公室打的所有电话都会显示在警察面前。

去留置中心探视

          知道被拘捕的无证者所关押的地址后,可以前去探望,送一些生活用具、香烟、报纸、电话卡、钱等。不同留置中心的具体探视时间也不同(要打电话给留置中心咨询),但一般是每天都可以。警察可能会让前来探视的人等上几个小时才放进去。在有些留置中心,每星期都有各领事馆的代表前来辨认被关押人。在有领事的时候,探视可能要被推迟几小时,或干脆取消。

         在前去探望被关押人之前,要知道该当事人给警察的姓名是什么。探视人一般会被搜查并要通过金属探测器。警察会要求探视人出示身份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居留证。要注意,如果当事人提供了假姓名,这种情况下千万不要说自己是当事人的家属。而且在闲聊中,警察有可能试图窃听被探视人身份之类的消息(姓名和国籍)。

         要知道,很久以来,留置中心就保留着探视人名单。这份名单在2006年曾被转入ELOI(取自“éloignement远离”)文件中,目的是为了掌握声援者的姓名,以便用于镇压“帮助非法居留者”。正常来讲,这份名单现已被取消。从2007年12月起,ELOI文件集中了3年间收到驱逐令*的人员讯息。值得一提的是,为获得软禁人员提供地址的人员的姓名和地址、电话也都记录在案达3个月之久。

在留置中心外需要作些什么?

        一般来讲,无证者在拘留结束后即被押送到留置中心等待上35乙法庭。当事人一到留置中心,就可以打电话给外界朋友,通知他们被关押的留置中心地址以及35乙法庭的开庭时间。在上35乙法庭之前
首先,探望被关押在留置中心的人很有好处,要支持他们,帮助他们准备在法庭上的辩护:

-准备在35乙法庭上的辩护:询问被拘捕、拘留的确切情况,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申请软禁(指强制居住在指定的地方)(见第19页35乙法庭一节),

-准备在行政法庭上的辩护:搜集所有必须的材料,上诉抗议递解出境令和必须离开法国领土的命令(见行政法庭一节)。

         如果尚未作这些事,可以找一位接受司法补助的律师,将必须的材料交给他,与之讨论辩护事宜。
组织抗议,施加压力

         如果35乙法庭和行政法庭判决当事人被羁押生效,那么行政部门要做的就只剩下拿到领事馆的通行证了(在当事人没有护照或护照过期的情况下)。这种情况下,外界的抗议声援就显得非常重要(这也经常是唯一的办法),再加上对领事施压,有可能将无证者提前或在关押结束时救出留置中心。

        要用一切办法表明:只要不释放被关押人,这种抗议声援的混乱局面就会持续下去。当然,理想的状况是人越多越好,而且要有时间。例如,可以在留置中心门前举行集会,大吵大闹,要让里面被关押人员听到。如果建筑结构允许的话,要试着与被关押人通过窗户对话(例如在万森中心仍可行)。

         也可以散发公告和传单,让外界了解留置中心内的状况和被关押人员的见证:努力建立留置中心内外越来越多的可能的联系。要找一切机会谈论留置中心的存在,留置中心内被关押人员的生活状况。
如果留置中心内部举行集体行动,外界可以进行集体探视,尽量与留置中心内所有被关押人交换情况,试着举行内外协调一致的行动。

        也可以多次探视同一个被关押人,这样可以向警察和省政府显示该人倍受关心和支持。正是这些各式各样的抗议防卫行动使被关押人获得自由,有时甚至非常快,因为省政府倾向于尽量避免抗议活动造成的混乱。

         坚持长期的抗议活动是很有必要的,要与省政府进行力量的较量。例如,多年来的团体抗议活动,不断对政府施加压力,阻止了许多驱逐行动,也使很多人在巴黎警察局拿到了合法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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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17 00:06: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félix 于 2010-9-19 02:40 编辑

第四章 法庭


     即使尚未遭拘捕,也要与一位有效率的律师保持联系

     尽量记住从拘捕开始时的所有程序瑕疵并告诉律师

     在最短的时间内,提出各种上诉(上诉35乙法庭,上诉行政法庭抗议驱逐令*)

     在确定获得软禁之前不要交出护照

     在外面的人要搜集无证者辩护所需的必要材料

     每个法庭开庭时都要多数人一同前往

     在被拘捕的三天内,当事人必须经过自由和监禁法官的庭审,也就是说,要上35乙法庭。

     如果当事人已经上诉反对驱逐令*,则要由行政法官审理。

司法补助

     司法补助是对律师费的一种经济补助。在驱逐程序过程中,无证者有权申请司法补助(详见网址http://sos-net.eu.org)。在司法部的网址上可以下载司法补助申请表(http://www.vosdroits.justice.gouv.fr/index.php?rubrique=10062&;ssrubrique=10207&article=11139)或在各法庭索取。

注意:如果要请律师准备上诉材料,则要在递交上诉材料前申请司法补助;如果是自己准备上诉材料,律师辩护,可以在递交上诉材料的当天申请司法补助,在这之后拒绝申请。

     在所有的司法程序中(上诉反对递解出境令或必须离开法国领土的命令以及法庭上的辩护),当事人都可以委托法庭指定的或自己选择的律师。在留置中心,可以向帮助离散者联合会索取外国人权利方面的律师名单和他们的律师费。当事人有权申请司法补助(AJ)用以支付自己选择的律师费用。值得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律师都接受司法补助付费的途径,或者会要求支付额外费用。

1- 自由和监禁法官第一次庭审(35乙法庭)

     在留置中心被关押最长48小时后,当事人要上“35乙”法庭。该法庭要判决对无证者的关押是否有效。庭审是公开的,出庭的有:一名法官、当事人、当事人的律师以及省政府的代表。多数情况下,省政府的代表都会为当事人被关押生效进行辩护。

     当事人有权要求翻译和指定律师(如果当事人没有律师)的帮助。要注意,律师也不总是万能的。要坚决要求律师查找程序瑕疵,为释放当事人作辩护。如果当事人意识到某一程序瑕疵(在时间和拘捕地点上模糊不清、没有翻译的帮助、没有打电话的权利等),应该告诉律师。


自由和监禁法官可能做出以下四种判决:

-由于不符合司法程序,释放当事人,
-由于健康原因,释放当事人,
-软禁(指强制居住在指定的地方),
-送往留置中心。

    要使当事人获得释放,律师应该指出在拘捕、拘留或关押期间存在的程序瑕疵。如果案情卷宗显示没有遵守刑事讼诉法的规则,那么,一开庭,在陈述所有其它事件之前,律师就应该陈述程序瑕疵之事。这样,法官可以接受律师的辩护,撤消诉讼程序,释放无证者。

什么是程序上的瑕疵(即违反程序规则)

     警察在搜查、质询过程中应该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则。如果有新法律诞生,这些规则也可能会有变更。如果没有遵守这些规则,也就构成程序上的瑕疵。如果得以确认,那么法官可以撤销诉讼程序,释放被拘捕人。对无证者来说,面对35乙法庭法官的辩护,程序瑕疵是将当事人救出留置中心的主要论据。一般来讲,法庭只承认在案情卷宗中存在的程序瑕疵,但这并不妨碍陈述其它没有文字记载的程序瑕疵。

     这些程序规则是保护落到警察手中的人的权益的。这些规则很模糊,特别是关于身份盘查和拘留,所以也给警察留下了行动的余地。法官要一宗一宗案子地来判决是否遵守了这些规则。例如,在拘留一开始,“除非有极特殊情况”,警察应该通知当事人所应有的权利。要由法官来判决警察没有及时通知当事人应有的权利是否在“极特殊情况下”。

     特别强调的要点:所有可能构成程序瑕疵的疑点都要在35乙法庭上陈述,因为在上诉过程中,只能提那些在35乙法庭第一次开庭时所陈述的理由。

程序瑕疵的例子:

- 在拘留或羁押过程中,没有通知当事人应有的权利,
- 当事人没有得到翻译的帮助,
- 警察盘查的证据不足。例如,警察解释说他们盘查某些人的唯一理由是因为这些人靠墙待着。好几宗此类盘查都被判决是不合法的,
- 警察没有记下行动起始的时间...

     可以尝试:所有要上法庭的人都应该在开庭之前收到书面通知。然而直到今天,无证者从来没有收到过这类通知。在法庭上要陈述这一程序瑕疵,不同的法官对这一点有不同的判决。

     如果法官确认程序瑕疵的存在,那么就撤销诉讼程序,释放当事人。但当事人要在4小时后方能离开,这段时间是政府就这一决定上诉的期间。如果没有确认任何程序瑕疵,那么法官判决对当事人继续羁押15天或将当事人软禁。

     警察应该遵守的程序规则已在前面的“拘捕”和“拘留”章节内叙述。

     如果无证者要求的话,律师可以为软禁进行辩护。在这一点上,要反复思考将护照交给当局的问题。要同律师商量此事:获得软禁必须要交出护照。在获得软禁之前,不能将护照交给省政府。所以要请律师只出示护照而不能交出护照。

由于拘捕、拘留以及羁押过程中的程序瑕疵而被释放

     律师要在陈述所有其它事情之前先指出程序瑕疵:这样可以立即获释。所有的驱逐程序都是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的。在几乎所有的案情卷宗中,如果仔细查找,都能找到程序瑕疵。

由于健康原因获释

     无论当事人是否持有护照,自由和监禁法官都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健康材料决定将其释放(不是软禁)。自由和监禁法官也可以在做出决定之前要求医疗审查。在当事人被关押在留置中心期间,可以提出约见法官的申请,但这种申请可能会遭拒绝。

由于健康原因,省政府可以决定释放当事人。

获得软禁

     如今很少有这种判决,法官都是判维持监禁。

     软禁是让无证者在法官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回到《原籍国》,一般来讲是15天。这期间无证者必须居住在行政当局所掌握的地方(例如:自己或家人的住所)。

     在这段期间内,法官可以要求无证者到派出所报道。如果没有遵守这项决定,要受到最多3年监禁的处罚。然而,据我们所知,迄今为至没有任何人因此而被判刑。如果无证者声明同某人一起居住,那么司法部门可以将该人视为软禁的担保人。在没有遵守软禁规定的情况下,理论上来将,可凭“帮助非法居留”为由,判处担保人最多5年监禁和30 000欧元的罚款。

     直至今日,只有“帮助非法入境”而被判刑,却没有“帮助非法居留”而受到法律的追究。

对软禁的判决可能要有以下三个条件:

- 无证者提供居住地址:如果当事人不离开法国领土,警察可以前去拘捕。法庭视《住所证明担保》的可信度来决定是否接受该地址,
- 无证者要向省政府提供在有效期内的本人护照。对阿尔及利亚人来说,有些法官也接受其无效护照,
- 当事人要保证在规定的期限内离开法国领土。


住所证明担保


     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必须要有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照片、地址证明(租房合同、房租收据、住房担保、电费或电话费收据)。与当事人家庭生活有关的因素在申请中起重要作用:

- 与法国人同居
- 有在法国出生的孩子需要抚养
- 本人在法国出生,出生时其父母(外国人)有合法身份,
- 在法国居住在父母家里,由父母供给生活所需。

     与当事人身体健康有关的因素也会被考虑。


     软禁可以使无证者离开留置中心。但是,要注意,法官会在审理之前要求护照。这样就存在一个潜在的危险:如果软禁申请遭到拒绝,当事人重新回到留置中心,当局有其护照在手,就只需在飞机上找到座位了。为了避免这种危险,一定要请律师不要交出护照。律师可以出示护照并申明只有在获得软禁后才能交出。如果当事人对律师缺乏信任,那么最保险的办法是将护照交给在法庭旁听席上的朋友手中。在必要时,向法官出示(而不是交出)护照。

     指定的律师经常说他们找不到程序瑕疵,也不能为软禁申请辩护。而实际情况却是,他们没有时间为找到程序瑕疵而研究卷宗(这正是能同律师讨论辩护事宜的关键所在)。而且,指定的律师经常坚持让无证者交出护照,可是要知道获得软禁难上加难。他们这样做,是为驱逐程序的顺利进行大开绿灯,这样可以使当局节省人力物力,不需要将无证者送往领事馆。如果当事人被判监禁生效,一定要在24小时内就35乙法庭(见第19页,35乙法庭)的判决进行上诉,或是通过律师,或是在留置中心内部索取表格,自己准备材料。这样可以再一次争取获得自由的机会。

在法庭外面应该作些什么?

    如果当事人的朋友、亲属和团体想帮助当事人准备35乙法庭上的庭审,最好先要了解其状况。

- 在35乙法庭开庭前,如果有时间,应该去留置中心看望当事人。这样可以同当事人一起讨论其处境。要知道,在被关押和面临被驱逐的情况下,人的想法有时也会变来变去。同时,要与一位亲朋好友取得联系,主要是为当事人获得软禁以及护照问题作准备。如果没有时间,要试着在电话里得到这些消息。

- 35乙法庭的旁听席通常是空的,审理一个人的过程平均只有5分钟。要召集多数人去旁听,向法庭显示对当事人的援助,给法官施加压力,迫使其认真审理卷宗。

- 告诉律师所有可能的程序瑕疵。如果拘捕现场有目击者,这些目击者可以解释案发现场的情况,由此可能发现程序瑕疵。

- 在法庭上看护好当事人的护照,避免落到省政府或法官的手里。

- 如果申请软禁,那么要带上住所担保(地址证明或住房担保+房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房东的地址证明等...)。

     要知道,与律师的交流有可能很困难,因为很多律师不愿意别人打搅“他们的工作”,他们认为不需要别人的建议。但是与律师的交流能促使其认真研究卷宗,仔细询问无证者的选择。指定律师只有2小时的时间研究当天所有的卷宗,即使是很积极的律师,在这么短的时间内找到充足的司法理由也不是件容易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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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17 00:06: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félix 于 2010-9-19 02:39 编辑

2- 行政法庭(TA):上诉反对递解出境令或必须离开法国领土的命令

     同35乙法庭一样,行政法庭的庭审也是在几分钟之内草草了事。同样,要尽量坐满旁听席给法官施加压力,迫使其认真对待审理。

行政法庭只对驱逐令*做出有效与否的判决。该法庭就以下几方面对驱逐令*的有效性进行核查:

- 程式:核实驱逐令*是否与无证者的行政状况相符。大体上就是:省政府是否可以向当事人发布驱逐令*;发布的驱逐令*是否正确(即递解出境令还是必须离开法国领土的命令,见第二章);命令文件是否清晰;当事人姓名是否书写正确等等。

- 实质:根据欧洲人权条约,对无证者的驱逐不应该“过分伤害当事人本身及家庭生活”,例如:如果当事人有法国籍的孩子,或者已结婚,抑或是有严重疾病。也可凭在法国生活多年为由:其“融入”状况(工作合同、税单、亲朋好友的证明、雇工承诺、老板的鼓励信等等);还可以说明在被遣返国所受的威胁。

     在法庭上,可以要求取消被驱逐到指定国的命令,但不能取消驱逐令。然而,这一过程可以延长执行程序,因为省政府需要找到另一接纳国。

     行政法官只研究递解出境令或必须离开法国领土的命令的合理性。拘捕情况只能在35乙法庭上陈诉。

     虽然撤销驱逐令*的情况少之又少,但上诉可以拖延被驱逐出境的期限。

上诉材料中应有哪些文件?

-驱逐令*的复印件,
-所有支持当事人的辩护材料(在法国的家庭状况、在原籍国的危险等等),
-注意:要保留原件,只将复印件交给法庭,
-在支持移民劳工团体(GISTI)的网站上(http://gisti.org/spip.php?article224),可以找到上诉的样本以及辩护的例子。

上诉反对递解出境令

     在拘留结束拿到递解出境令的48小时内,可以上诉反对递解出境令。在第一时间内,只要发传真或将上诉信交到法院即可,不需要证明材料(在48小时内)。要注意:所说的48小时,是指行政法庭收到上诉信的时间而不是发出上诉信的时间。紧接着,要将完整的上诉文件交到法院书记处。

上诉反对必须离开法国领土的命令

在最长1个月的时间内,可上诉反对必须离开法国领土的命令。在此期间,不能关押当事人。开庭审理要在3个月或最长6个月内进行。如果当事人在收到必须离开法国领土的命令一个月以后被拘捕,那么可以关押当事人,法庭会在72小时内紧急开庭。在上诉法庭开庭审理时,如果当事人未被拘捕,那么要有三个法官出庭;如果当事人已经落到警察的手里,那么将只有一个法官出庭审理。

     上诉信的样本可在支持移民劳工团体的网站上索取(GIST网站上),见本书《收到必须离开法国领土的命令后应该做什么》。

    一般来讲,行政法官与自由和监禁法官对被拘捕的无证者在同一天进行庭审。

反对必须离开法国领土的命令,也可以尝试以下方法:

     很多无证者收到的必须离开法国领土的命令“缺少法律依据”,也就是说,行政法庭可以取消该命令。

     实际上,按照法律必须离开法国领土的命令必须与拒绝居留申请或拒绝延长居留同时发布。

     如果不是这样,就要在法官面前试着申述这一点,使其取销必须离开法国领土的命令。

     必须离开法国领土的命令有效期为1年,在此期间如果没有重新申请身份合法化,那么一年以后,必须离开法国领土的命令将作废,省政府不能再次发布新的必须离开法国领土的命令。

     在2007年11月20日颁布的奥尔特弗(Hortefeux)法令以前,在某些情况下,省政府也不能发布递解出境令。而如今,这块司法空白已不复存在。在必须离开法国领土的命令颁布一年以后,甚至在无证者尚未处于该司法空白之前,法律已经被更改。在必须离开法国领土的命令作废后,省政府仍可以发布递解出境令。

3- 自由和监禁法官第二次庭审(《35乙法庭》)

     35乙法庭第一次开庭后15天,无证者要再次出席自由和监禁法官的庭审,这次法官要裁决对当事人的关押是否要延长15天。

律师还是要查找程序瑕疵。

- 可以申辨没有法庭的通知,
- 要特别注意开庭的时间:对无证者的关押不能超过15天。例如,如果35乙法庭第一次开庭时间是上午10点,那么第二次开庭应该在第15天的上午10点之前,
- 试着辩护“滥用监禁”:如果法官认为省政府在这段时间没有查找无证者的身份,那么可以释放无证者或将监禁延长5天。然而很少有这种判决...
- 如果在关押期间被转移,警察可能会再一次有不规范的行为。例如:核实警察是否

     将转移之事通知了检察官和自由与监禁法官(如果是跨省转移,则要通知两省政府);文件中是否记下了出发和到达的时间;是否再次通知当事人的权利等等。

     在被关押32天后,应释放未被驱逐的当事人,有时也会提前释放当事人,比如留置中心人满为患。然而这种情况会越来越少,因为在法国领土上到处都在建新的留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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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17 00:06: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félix 于 2010-9-19 02:24 编辑

第五章 领事


     不能让领事签发通行证

     在留置中心,如果警察没有被关押人的护照,他们必须要有领事馆签发的通行证方能实施驱逐。他们要找到一领事馆接受并承认被关押人是该国国民。

     在驱逐出境程序的这一阶段,如果向行政法庭和35乙法庭的上诉失败,外界的声援也没有成功的话,那么说服领事馆代表不要签发通行证是获得自由的最后一次机会。

     如果领事馆拒绝与法国政府合作,那么被关押人在被关押32天后,即可离开留置中心(有时会被提前释放,特别是在留置中心人满为患或有其他羁押者到达的情况下)。善良的领事会在当事人获得自由后签发通行证,或是根本不发任何通行证。

     有些领事馆代表直接去留置中心与无证者交谈,也有的是将无证者带到领事馆。

     不管当事人是否使用了自己的真实姓名,都要试着说服领事不要签发通行证。领事拒绝签发通行证,尤其保护了那些在法国有稳定生活的人(有家庭,有工作),也保护了要给家乡寄钱的人。要向领事解释“融入移民”的生活,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提供一些有说服力的证据(亲朋好友、配偶的证明,招工许可、工作合同、住所证明...)。在留置中心,可以咨询那些见过领事的人,更多地了解领事方面的情况。有些领事会轻易地签发通行证,而且不会为此感到不安,例如,阿尔及利亚领事接受摩洛哥或突尼斯的国民,把他们遣送到了阿尔及利亚。

     事前很难知道领事是否会帮助无证者,这与外交协议、外界压力、贿赂或是无证者所见的副领事的人格等都有关。

     如果警察不知道无证者的真实身份,他们的工作就变得复杂了。他们要将无证者送到不同国家的领事馆,直到有接纳国同意接纳。接下来,如果接纳无证者的领事馆与法国政府合作,那么他们还需要查到无证者的真实姓名方能签发通行证。如果无证者隐瞒了真实身份,就应该避免用法语外的另一种语言与领事交流,因为他们可能会从无证者的口音辨认其原籍国,将其送到所属的领事面前。如果警察对无证者一无所知(不知道其原籍国和姓名),他们就无法将其驱逐出境。

     被拘捕人的亲朋好友可以对领事馆施加压力,使其不要签署通行证。可以通过传真、拜访、占领领事馆来施压。当事人周围的人(家人、配偶、同事、朋友等)以及团体组织可以在领事馆外示威抗议,提供当事人与法国有密切联系的证据。外界的压力可能会制止通行证的签发。团体组织清楚地知道领事馆在驱逐机器上的作用,他们开展政治抵抗活动,抗议那些在移民问题上与法国合作的政府。

     要注意,通行证是有期限的,有效期根据国家的不同而不同,例如,突尼斯的通行证有效期为3个月。如果在通行证有效期内再次被拘捕,警察可以很快地遣返(如同警察有无证者的护照一样)。如果通行证已过期,但是警察还是掌握了当事人的真实身份。要想实施驱逐,警察需要再次获得通行证,在这种情况下,善良的领事如果还想在当事人获得自由之后再签发通行证,可能就不那么容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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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17 00:07: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félix 于 2010-9-19 02:37 编辑

第六章 飞机场


1- 在用尽了所有的司法手段后仍无效,那么就到飞机场抗议驱逐出境

     大部分情况下是用飞机遣返被驱逐人员。对阿尔及利亚和摩洛哥人,则经常用火车、警车或轮船遣返,要知道阻止这类方式的遣返不论是对被驱逐人或是他们在外面的朋友来说都有一定的困难(即使在马赛港经常有法国国家海运公司职工的抗议驱逐活动,目前这类活动只救出了无疆界教育组织保护的一些家庭)。这里我们只谈飞机遣返的情况。

     如果当事人抗拒驱逐,应该告诉外界的亲朋好友或是团体组织。如果知道被遣返的日期,要尽快通知他们。在这种情况下,外界力量能够起到阻止遣返的作用:到飞机场抗议的人数越多,您就越有机会走下飞机。

     目前,无证者不仅可以躲过飞机遣返,有时甚至被释放。也有乘客拒绝与被遣返人员同机旅行的情况。这种情况可以促使机长做出让无证者下飞机的决定。

     在2006-2007年间,无疆界教育组织与高中生召集了几百人前往飞机场抗议驱逐并取得了成功。

拒绝被驱逐出境

     要注意的是,在警察面前过早地抗议驱逐作用不太大。最好是积蓄力量,在除了警察还有其他证人(比如乘客)在场时行动,才能起作用。无证者经常在乘客登机前被押上飞机。

     当事人最好要大声吵闹、抗议,要让外界看到拒绝驱逐。当然警察通常会尽力制止无证者的大声喧哗。每一位拒绝上飞机的当事人都要料到会遭欧打。要等到最后的时刻,在有目击者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反抗,这样可以少挨打。再者,如果警察料到在飞机场遣返会遇到麻烦,他们可以决定用轮船或火车遣返当事人。

     同时也要注意:在被遣返的当天(如果知道被遣返的日期),不要接受任何食物和饮料,有些留置中心的行政部门会在食品、饮料中加镇静剂或催眠药以防任何可能的抗议行为,这种情况并不罕见。

掌握驱逐出境的日期

     首先面临的困难是要知道被驱逐人所乘的飞机航班。理论上来说,应该提前通知被驱逐人遣返的时间和旅行方式。某些留置中心会在通告栏上显示遣返的日期和时间。要经常与被关押在留置中心的人员保持电话联系,询问是否知道遣返的日期,也请当事人将了解的情况及时通知外面的人。

     但是,实际情况却不尽然。如果行政办公室预计到有拒绝遣返的危险,或是在留置中心外举行抗议活动的可能性时,他们或者不通知被遣返人员或者告诉他们错误的讯息。

     正常情况下,帮助离散者联合会应该知道遣返的日期,但是警察也可能欺骗他们。该组织不应该将这些消息传给外界(那些经常这样做的工作人员都被监视并被告之以假消息)。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部门也可能在当事人被关押的最后一天将其遣返。一定要提高警惕直到被关押的最后一天。如果被关押的最后期限是到14点钟为止,那么在13点时,当事人也可能会被带离留置中心并在16点被遣返。在关押的最后期限之前被带离留置中心,随后被遣返是完全合法的。

     当事人可以将在外面的朋友或家人的电话号码留给被关押在一起的人,如果警察来留置中心将其带到飞机场,请他们立即通知外界。

     一旦知道了驱逐的日期,就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无证者被遣返的飞机场和航班。在巴黎大区,一般来讲,在巴黎机场飞机时刻指南上(http://www.adp.fr)可以查到这些消息。要注意,如果是戴高乐机场,必须要知道在哪一个终点站。也可以在“expedia”或“opodo”的网站上查找。如果飞机不是从戴高乐机场直飞而要在欧洲其它国家的机场经停,就更方便查找。

在飞机场

知道了飞机起飞的时间和地点后,应该马上去飞机场。

     最好是在飞机起飞前3小时到达机场,在乘客办理托运行李手续前与他们交流。事实上,即使是在飞机起飞前的半小时,也能碰到迟到的乘客。

     与乘飞机的每一位乘客进行交谈很重要,要向他们解释具体情况,要求他们拒绝与被驱逐人员一同旅行。要让他们了解:机长有绝对的权利。如果在乘客中有被遣返人员,机长可以拒绝起飞。也就是说,飞行员是唯一的决策人。乘客可以向乘务员、机长解释,要求他们拒绝在这种情况下航行。此外,为了控制由机长做出的让无证者下飞机的决定,2006年9月,法国国家警察总长曾要求法国航空公司对拒绝无证者登机的有关人员施加压力。

     被遣返人员经常被安排在飞机尾部的帘子后面,被拷住,有时甚至被堵上嘴巴。乘客可以拒绝入坐,拒绝系安全带以示抗议。如果乘客希望集体抗议,要鼓励他们,要留在登机舷梯的下面直到当事人走下飞机。集体拒绝登机更有可能达到目的。

     要向乘客解释清楚:一般情况下,警察会登上飞机吓唬乘客,要他们闭嘴。要提醒乘客避免与警察的任何语言交流,以防成为他们控告的借口(即所谓的“违背和抗拒”)。警察无法决定是否起飞。最好只与飞机上的工作人员讲话。

以下所述尤为重要:


     飞机上的乘客如果介入或表示他们的不满,会被以“阻碍飞行通畅”为由,面临被带下飞机、被拘留和传讯的危险。不要对乘客隐瞒这些可能出现的后果,要对他们解释清楚:直到今天,表示声援的乘客都无大碍,最坏的情况是被罚款。通过电话或电邮与可能上飞机的人取得联系,如果出现问题,可以在有其他乘客作见证的情况下组织声援,准备防卫。

     也可以与飞行公司在机场的柜台(接待处)联系,要求见飞机起降负责人(在飞机场负责安排飞机的起降)。而且要让机长知道有抗议人群,飞机起飞可能会受到影响。

     试着与机场工会取得联系(坚持给他们打电话、发传真),请他们也施加压力。在奥利机场和戴高乐机场都曾发生过工会有效的威胁措施:拒绝接飞机的舷梯、不给飞机加油、不清洁飞机、不购买食品、不往机舱送行李等。

2-驱逐行动失败:无证者下了飞机

     如果无证者成功地阻止了驱逐行动,那么他们或者被押回留置中心,或者被拘留,接着会马上(一般在48小时以内)以拒绝上飞机为由被起诉。

     行政当局有时侯也会决定释放当事人(可能是关押期限将满,或是留置中心没有床位...只有行政部门内的人知道这么做的理由是什么)。

     将无证者押回留置中心

     行政部门会试图再次遣送,而且会更加小心(不再通知遣送日期,恫吓...).

     不管怎样,不要丧失信心:有些人抵制了留置中心数次遣返行为,还有人被释放。

     无证者被拘留,上刑事法庭

     在拘留期间,不要在写有你拒绝上飞机或有暴力行为的笔录上签字。打电话给能在外面组织援助的人。

     紧急开庭意味着行政部门有意将无证者关进监狱,然后再将其押送到留置中心准备遣返。拒绝上飞机属于轻罪行为,并不一定会被检察官追究,特别是在有外界压力的情况下。一般来讲,这种轻罪行为的刑期是3个月的监禁,再加上3年不准进入法国领土。而在法律上,这种行为最多是3年的监禁和15年不准进入法国领土。

     如果飞机上的乘客介入,或是亲朋好友到飞机场声援,要试图说服法官:是这些声援者制止了驱逐行动。如果没有任何人援助,无论是在飞机上,还是在飞机场,这种情况下要尽力指出拒绝上飞机的合法性(与法国的联系、可能的身份合法化程序、在上诉过程中...)。

     如果当事人被定罪,监狱刑满后,会被押送到留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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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17 00:07: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félix 于 2010-9-19 02:45 编辑

附录

从阿伦克(ARENC)丑闻到留置中心合法化
反驱逐团体(CAE)文章,2004年5月7日


     1975年,在马赛散发的一张传单上写着:“自1964年以来,在北部居民区中心就有一所非法移民监狱,由警察全天候地监视着里面关押的移民劳工”。

     这所非法移民监狱位于阿伦克港码头的一个仓库里。1975年6月14日,在阿伦克举行了示威游行,公众强烈要求立即关闭这所非法监狱。这所监狱存在的非法性在于:没有任何司法部门知道被关押在里面的外国人的存在、关押期限以及被关押的原因是什么。警察部门的一个简单的行政决定,就可以将外国人关押在里面。省长和部长们一开始是拒绝承认,后又宣称这只不过是没有居留的外国人“收容中心”而已。将其说成是“收容中心”的谎言没有任何说服力。所以当时的右派政府就试图通过立法将这种状况合法化。

     事实上,自从1945年颁布的有关外国人在法国的居留法令以来,没有哪一款法令允许行政监禁证件有问题的外国人。1938年的法律是最后一次要求将无合法身份的外国人关进拘留营地的法律。战争时期,该法律又被扩展到行政拘留所有不受欢迎的法国人和外国人(有合法身份),目的是为了把他们流放到德国。

     数次立法尝试后,1981年的佩雷菲特(Peyrefite)法律以“安全和自由”为借口,为了驱逐无证者,把对他们的行政羁押合法化。

     1981年5月,密特朗和社会党上台后,非但没有对佩雷菲特(Peyrefite)法律提出疑问,而且支持行政羁押,并在其任期内增设了12个留置中心以及在派出所、宪兵队、警察局等内的许多羁押点。而自1975年以来,社会党一直是揭露并要求关闭阿伦克监狱的一份子!虽然并不意外,但对许多人来说这是严重的背信弃义行为!

     抗议阿伦克监狱活动的经验是很有教育意义的。它揭示了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关押无证者的合法性与否,而在于是否应该关押无证者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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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17 00:07: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félix 于 2010-9-19 02:49 编辑

警察大搜捕,外国人和移民管理局(ANAEM)遣送,政府统计数字


     2007年10月26日星期五,在巴黎北部(地址∶52/55 rue Hoche-Bagnolet-地铁Gallieni)的外国人和移民管理局办公室前,举行了对居住在巴黎大区贫民窟的罗马尼亚人和保加利亚人的声援活动。

     这些地方的居民向公众揭露了外国人和移民管理局在驱逐罗马尼亚人和保加利亚人的新程序中所扮演的角色。几年来,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的罗姆人成了法国政府驱逐的主要对象,是法国政府完成每年驱逐25 000人数字政策目标的保证:他们占2006年被驱逐总数的25%。2007年9月,法国政府又开始实施大批驱逐这些居民的新政策,外国人和移民管理局在这些行动中为法国政府充当人道驱逐的角色。

     事实上,当地警察已经对这些贫民窟的居民进行了多次的驱赶:Saint-Etienne(2007年9月2次,10月1次),Bondy(2007年9月26日),Saint-Denis(2007年10月10日),Pierrelaye(2007年10月17日),Bagnolet(2007年10月24日)。警察销毁了居民遗留的所有个人财产。接着,这些人被勒令登上为这类行动特别准备的汽车,向他们发布必需离开法国领土的命令,却从未审查每个人的状况,也根本不给他们行使自己上诉的权利。紧接着,又在警察的威胁下,这些人被“邀请”立即登上开往他们原籍国的汽车,这就是外国人和移民管理局的人道回国的框架程序。

     政府实施“自愿回国”的方式只不过是个幌子(得不到翻译的帮助,在警察的压力下,立即接受自愿回国的“邀请”)。

     这是法国政府披着自愿回国和人道的外衣所组织的大批地集体性驱逐。

我们强烈要求:

- 立即停止由政府和外国人及移民管理局操纵下的强迫性“自愿回国”!
- 停止大搜捕和驱逐出境!
- 给所有无证者身份合法化!
- 给所有无证者行动和居住的自由!

     声援贫民窟的保加利亚人、罗马尼亚人、罗姆人联合会,93区协调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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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17 00:08: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félix 于 2010-9-19 02:57 编辑

法国留置中心的地址和电话号码


     以下是各留置中心内电话间的电话号码。(这些号码也可能被更换,如果你知道新号码请跟帖告之,或站内通知我,谢谢!)

     这些电话都是由被关押人员接听。有些留置中心被格成几幢楼,所以有时要打几个电话方能找到要找的人。

巴黎万森留置中心(Vincennes)
地址:巴黎12区,avenue l'Ecole-de-Joinville,巴黎警察学校
电话:01 48 93 69 47, 01 48 93 91 12, 01 43 96 59 39, 01 43 76 50 87, 01 48 93 99 80

巴黎西岱岛法院留置中心(Cité, 只关押女性)
地址:巴黎1区,3 qui de l'Horloge
电话:01 44 07 39 53, 01 56 24 01 72 或00 92

梅尼勒留置中心(Mesnil-Amelot, 华西飞机场旁)
地址:1 rue Périchet, 77990 LE MESNIL-AMELOT
电话:01 49 47 02 43 / 44 / 45 / 46 / 47 / 48 / 50 (只变最后两位数),01 49 47 02 84,01 49 47
02 40 / 50

塞尔吉羁押点(Cergy)
地址:Commissariat, 4 rue de la Croix des Maheux 95000 CERGY
电话:帮助离散者联合会(Cimade)01 30 31 96 85

帕莱索留置中心(Palaiseau)
地址:Hôtel de police, rue Emile-Zola, 91120 PALAISEAU
电话:(Cimade)01 69 31 65 09,01 60 13 58 93

博比尼留置中心(Bobigny)
地址:Hôtel de police, 45 rue de Carency, 93000 BOBIGNY
电话:01 48 95 86 86 / 87 86,01 48 96 08 54 / 64

雪西乐华羁押点(Choisy-le-roi)
地址:9 avenue Léon Gourdault 94600 CHOISY-LE-ROI
电话:01 48 92 73 06,01 48 90 15 53

皮亚西雷留置中心(Plaisir)
地址:889 avenue François-Mitterand, 78370 PLAISIR
电话:01 34 59 35 30 / 30 86 / 49 80 (只变更最后四位数字)

楠泰尔留置中心(Nanterre)
地址:167-177 avenue Joliot-Curie 92000 NANTERRE
电话:01 41 37 04 62,01 40 97 27 36

南特留置中心(Nantes)
地址:Hôtel de police, place Waldeck-Rousseau, 44000 NANTES
电话:02 40 37 22 68,02 40 14 30 42

加莱留置中心(Calais)
地址:Hôtel de police, bd du Kent, 62903 COQUELLES
电话:帮助离散者联合会(Cimade)03 21 85 28 46

里尔留置中心(Lille,里尔飞机场旁)
地址:Route de la Drève, 59810 LESQUIN
电话:03 28 55 19 81 03 28 55 19 85

雷恩留置中心(Rennes,雷恩飞机场旁)
地址:Lieu-dit Le Reynel, 35136 SAINT-JACQUES-DE-LA-LANDE
电话:02 99 35 28 17

梅斯留置中心(Metz)
地址:Quartier Devallières, rue de la Ronde, 57050 METZ-DEVANT-LES-PONTS
电话:男楼:03 87 66 79 03,03 87 32 59 82

尼姆留置中心(Nîmes)
地址:Rue Clément-Ader, 30000 NIMES
电话:男楼:04 66 27 79 77,04 66 27 79 71
女楼:04 66 27 79 79

鲁昂留置中心(Rouen)
地址:Ecole nationale de police, route des Essarts, 76350 OISSEL
电话:男楼:02 35 68 77 09,02 35 68 65 42,02 35 68 61 56
女楼:02 35 69 09 22,02 35 69 11 42

图卢兹留置中心(Toulouse)
地址:38, chemin du Prat-Long, 31000 TOULOUSE
电话:帮助离散者联合会(Cimade)05 34 52 13 92

Cornebarrieu 留置中心(Cornebarrieu,图卢兹飞机场旁)
地址:Avenue Pierre-Georges-Latécoère, 31700 Cornebarrieu
电话:A区:05 34 52 11 06
B区:05 34 52 11 05 (女性)
C区:05 34 52 11 02 (家庭)
D区:05 34 52 11 03
E区:05 34 52 11 01

佩皮尼昂留置中心(Perpignan)
地址:Rue des Frères-Voisin, lotissement Torremillla, 66000 PERPIGNAN
电话:04 68 52 96 07 / 98 79 / 92 21 / 92 23 / 92 13 (只变更最后四位数字)

里韦萨尔特留置中心(Rivesaltes,佩皮尼昂飞机场旁)
地址:Camp Joffre, route d’Opoul, 66600 RIVESALTES
电话:04 68 64 58 68 04 68 38 53 37

里昂留置中心(Lyon飞机场)
地址:Poste de police aux frontières, espace Lyon St-Exupéry, 69125 LYON AéROPORT
电话:04 72 23 81 37,04 72 23 83 75

斯特拉斯堡留置中心(Strasbourg)
地址:Rue du Fort, 67118 GEISPOLSHEIM
电话:Cour : 03 88 67 25 35 03 88 55 07 85
女性:03 88 67 90 74
男性:03 88 67 41 25 / 19 72 / 29 94 / 39 92 (只变更最后四位数字)

马赛留置中心(Marseille)
地址:26 bd Danielle-Casanova, 13014 MARSEILLE
电话:04 91 67 94 06,04 91 81 53 12

尼斯留置中心(Nice)
地址:Caserne d’Auvare, 28 rue de Roquebillière, 06300 NICE
电话:04 97 08 08 23

塞特留置中心(Sète)
地址:14 quai François-Maillol, 34200 Sète
电话:04 67 51 83 15,04 67 51 83 33

博尔多留置中心(Bordeaux)
地址:Commissariat central, 23 rue François-de-Sourdis, 33000 BORDEAUX
电话:05 56 99 61 86

瓜德罗普岛留置中心(Guadeloupe)
地址:Site du Morne-Vergain, 97139 LES ABYMES

留尼汪岛留置中心(La Réunion)
地址:2 avenue George-Brassens, Sainte-Clotilde, 97490 LE CHAUD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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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17 00:08: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félix 于 2010-9-19 03:00 编辑

供参考的一些网址


外国人权网:
http://sos-net.eu.org/etrangers
www.gisti.org

无论是否有合法身份,如何在警察和法律面前更好地保护自己:
www.guidejuridique.net

无疆界教育组织网,可了解抵抗活动的现状及新法令:
www.educationsansfrontieres.org

围绕无证者展开的抵抗活动的过去和目前的状况(无证者的第九次集会,反驱逐团体,无证者日报...):
www.pajol.eu.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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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17 00:08: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félix 于 2010-9-19 03:03 编辑

相关用语


Centre de rétention ( cra ) :留置中心(行政留置中心)

Garde-à-vue:拘留

Raffle:大搜捕

Vice de procédure:程序瑕疵

APRF (Arrêté Préfectoral de Reconduite à la Frontière):递解出境令

OQTF (Obligation de Quitter le Territoire Français):必须离开法国领土的命令

Juge du 35bis / Juge des libertés et de la détention:35乙法庭法官/自由和监禁法官

Aide Juridictionnelle:司法补助

Avocat commis d'office:指定律师

Consuls / Laissez-passer:领事/通行证

Assignation à résidence:软禁

Garanties de représentation:住所证明担保

Séjour irrégulier:非法居留

Mesure d'eloignement:远离措施

ITF (interdiction du territoire francais ):禁止在法国领土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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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17 00: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félix 于 2010-9-19 03:07 编辑

这是原文的音频文件,法语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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