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女士于2003年以旅游签证来到法国,签证过期后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了法国男士B先生并与其同居。2004年B先生因公司业务发展被派到中国上海,在上海工作期间与其办公室秘书Z小姐相识相恋并在上海举行了婚礼。 对B先生的移情别恋H女士深感痛心,但她与B先生没有任何婚约关系无法索取赔偿,只好把泪水往肚里咽。 而此时,H女士发觉自己怀孕了,她十分为难,一方面她十分想要一个小孩,另一方面她不愿意自己的孩子一出世就没有父亲。是打胎,还是生下孩子?权衡良久,她还是毅然选择了后者。 2005年2月7日,经过十个月的艰辛怀孕,终于她生下了一个漂亮的混血女儿。新生女儿的喜悦使她淡忘了B先生带给她的痛苦。但是要养活小孩,没有居留证,没有工作,怎么能够生活下去呢? 于是H女士向巴黎警察局递交了一份居留申请并详细介绍了自己的情况,警察局以H女士来法国不足十年,并没有取得长期签证为由,拒绝了H女士的申请,并限期离开法国国境。 2005年5月,H女士拨通了佩菲尔-石宛林联合律师事务所的电话,律师同情她的遭遇,帮她向行政法院进行抗诉。2005年4月,巴黎行政法院就位于SAINT- PAUL的警察局拒绝发放居留证并将H女士驱逐一案作出了审理。 警察局长的代表到庭,阐明了自己的理由。而律师则辩护道: 1. 巴黎警察局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及基本自由公约第八条:第一,个人私生活、家庭生活、私人住所及私人信件都有权受到尊重;第二,在行使这种权利时,公民不能干涉到公共权威机构,只有当这种干涉合乎法律规定,或它已形成一种在民主社会里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国家经济福利、公共秩序维护、防范刑事违法犯罪、个人健康道德维护或是他人自由权利保护的必要手段,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2. 巴黎警察局违反了法国移民法1945年11月2号法律,作为法国国籍的小孩的父亲或母亲完全有权取得法国长期居留证(十年),条件是其父亲或母亲行使或部分行使小孩监护权并负担小孩的生活。这条规定中明确强调,拥有法籍小孩的监护权或部分监护权或承担小孩的生活费的父亲母亲不能被驱逐出境,并应给与作为外国人的他们在法十年长期居留。 3. H女士生有一小孩,虽然她没有与B先生结婚,机于法国血缘制,其女儿出生之日已享有法国国籍,是一个地地道道的法国女孩。其母亲一直与女儿相依为命,巴黎警察局长的行政决定与法国司法相抵触。因此,基于以上两点,律师要求巴黎行政法院院长当庭撤销警察局长的错误决定。 根据欧洲人权公约和法国移民法,巴黎行政法院院长驳斥了巴黎警察局长代表的辩护,当庭裁决撤销驱逐H女士的行政命令。 2005年3月,H女士应巴黎警察局的通知,得到了十年的在法长期居留证。 律师提醒: 法国移民法1945年11月2号法律规定:L'étranger qui est père ou mère d'un enfant fran?觭ais résident en France , la condition qu' il exerce , même partiellement , l'autorité parentale à l'égard de cet enfant ou qu'il subvienne effectivement à ses besoins 。这意味着作为法国国籍的小孩的父亲或母亲完全有权取得法国长期居留证(十年),条件是其父亲或母亲行使或部分行使小孩监护权并负担小孩的生活。这条规定还强调,拥有法籍小孩的监护权或部分监护权或承担小孩的生活费的父亲母亲不能被驱逐出境,并可获得外国人在法十年长期居留。如警察局或省府做出错误决定,应立即向所在省府行政法院控诉,要求行政法院撤销警察局长或省长的错误决定。 (石宛林 编译)读者来函请寄:巴黎佩菲尔——石宛林联合律师事务所Cabinet d’Avocats PFEFFER244, Boulevard de Raspail75014 ParisE-mail :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