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胡先生问:我经营着一家箱包鞋类进口、批发公司,专门推销从中国进口的服装和鞋类。两个月前,巴黎的一家公司找了一位HUISSIER来到我公司,向我们出示了法院的查封许可,当场查封了两款女式手袋,并要走了相关的进货和销售发票的复印件。最近我又收到了该公司的起诉书,指控我公司销售的两款女式手袋上的花纹图案,抄袭了该公司的花纹图案,侵犯了他们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和著作权。该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全部查封并销毁的这两款女式手袋,并判令我公司向该公司支付32万欧元作为对其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损害赔偿(en réparation du préjudice subi du fait de la contrefa?觭on de son brevet de dessins et modèles),5万欧元作为不正当行为的赔偿 (en réparation du préjudice subi du fait des agissements déloyaux),以及1万2千欧元作为诉讼费用补偿 (au titre de l'article 700 du Nouveau 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判决结果还要在五家报纸上刊登公示。我对这样的要求感到十分气愤,因为首先,这两款女式手袋的花纹图案和该公司的花纹图案不完全一样;另外,我公司总共才进了六千个这样的手袋,进货总额还不到三万欧元,而且货物卖出三分之一不到。请问,原告公司的请求是否合理,有无法律依据?如果法院认定这两款手袋的花纹图案侵犯了专利权,我公司可能会被判处多少赔偿金? 华律师答:对于外观设计专利和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对方公司提出的几项请求,即查封和销毁侵权产品,对所遭受的损害要求赔偿,补偿诉讼费用,以及将法院的判决登报公示,应该说都是有法律依据的。至于其请求是否合理,那要根据事实来判断。 一般而言,在诉讼案件中,原告的赔偿请求都有很大的虚高成分。因此应该说,对于胡先生来函中的原告请求,我们不难从中挑出夸大、虚高的部分,要求法庭予以驳回。 从辩护策略的角度看,首先当然应设法推翻对方的侵权指控。不过必须注意,在外观设计专利和著作权的侵权认定方面,法官注重的不是两种商品的不同之处,而是它们是否相似,它们的相似是否会误导顾客。法官注重的另一点,是被控告的商品是否剽窃了他人的创作成果。 如果未能成功地推翻侵权指控,那就只能在赔偿额的多少上做文章了。譬如对方提出的32万欧元的专利侵权赔偿,我方可以要求他说明这一赔偿额是如何计算出来的,从中找出不合理之处。 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中,损害赔偿额的计算问题,历来是一个难以把握的谜。法国的法律对于侵权损害赔偿,只规定了一些大的原则,但缺乏具体的计算方法,侵权损害的认定和赔偿金额的确定,都由主管法官裁定。所以在司法审判中,损害赔偿金额会因案情的不同和法官的不同,而呈现较大的差异。 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最常见的计算方法,是衡量被侵权人因某一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害,说得更通俗些,就是衡量他本应赚取的利润(le manque à gagner)。举例说,某人出售了100件侵权商品,而这些侵权商品理论上使专利权人少卖了100件商品,少赚了100件商品的利润,这少赚的利润,就是专利权人所遭受的损害。胡先生来函中讲到对方的赔偿请求大大超过了相关商品的实际价格,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提醒大家注意,计算损害赔偿的基点不是侵权商品的进货价,而是被侵权商品的零售价。鉴于某些高档奢侈品的零售价格定得非常高,赔偿额也会随之被拉高。 有一个动向值得我们注意,法国2007年10月颁布的一项新法令加强了对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在损害赔偿的问题上,该法令不仅重申了赔偿直接损害的原则,即根据本应赚取的利润确定赔偿额,还要求法官考虑一些间接的经济和精神损失(préjudice économique moral)。所以,今后赔偿的范围和金额都有可能扩大和提高。本栏目由巴黎联华律师事务所(cabinet XIE & LI Associés)主办,读者来函请寄:cabinet XIE & LI Associés11 rue Béranger, 75003 Paris电话:0144540574。传真:01445405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