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未署名朋友问:我有一个中国朋友住在法国,正在申请加入法国籍,因为妻子有外遇,他同时正在国内打离婚官司。他们有一个一岁多的孩子,是在法国出生的,中国籍,以后会和母亲一起生活。因为他的入籍申请是以夫妻名义共同提出的,目前婚还没离成,他想知道会不会对入籍交材料有影响?如果他入籍之后,婚也离成了,那么除了中国法院判定的孩子抚养费外,他的前妻有没有权利要求法国法院判决他支付根据法国的生活标准负担孩子的抚养费和她的离婚补偿费费(pension alimentaire)?谢谢。 华律师答:关于第一个问题,即正在打离婚官司这样的事实,对这位朋友的加入法国籍申请会不会有影响?从这位朋友的陈述情况看,他们的入籍申请还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提交材料。如果在提交材料时婚还未离成,当事人如实申报他们正在进行离婚诉讼,他们以夫妻俩共同名义提出的入籍申请肯定会被认为不合时宜,从而被拒绝接受或被推迟审议。如果他们提交材料时已经离婚了,那就更不能以夫妻俩共同的名义继续申请。当然,如果一方的条件符合入籍的条件,他仍可以以个人的名义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个问题涉及法院判决的既判力(autorité de la chose jugé d'une décision judiciaire)的问题。法律的一般规则是,当事人对已被法院裁定,且该裁定已经最终生效的事项,不得再次提起诉讼请求。 当然这一规则只适用于三个因素同一的情况:一是当事人同一,所谓的当事人不仅限于前次诉讼的当事人,也包括他们的权利人(ayant droit)和一般债权人(créanciers chirographaires);二是标的的同一,也就是说诉讼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同一个或同一些问题;三是原因(cause)的同一,诉讼标的和诉讼原因不太容易分清,理论上前者针对的是请求的事项,而后者指的是请求的理由,但是在实践中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常会相互转变。 另外应注意,既判力原则一般仅适用于本国法院的判决,外国法院对某一事项已存在生效的判决这样一种事实,并不妨碍法国法院受理同一事项。但是,世界各国均有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机制,法国也不例外。外国法院的判决只要得到法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取得了法国法院颁发的执行令,就获得了等同于法国判决的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项重新在法国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在中国法院已经裁定离婚各事项的情况下,如果我们这位朋友未向法国法院请求承认和执行该中国判决,其前妻完全有权利在法国法院就孩子的抚养费和女方的离婚补偿费提起诉讼。在已向法国法院请求承认和执行中国判决,并获得法国法院签发的执行令的情况下,女方就不能就已裁定的事项向法国法院再次提起诉讼。 本栏目由巴黎联华律师事务所(cabinet XIE & LI Associés)主办,读者来函请寄cabinet XIE & LI Associés,地址:113 rue du Temple, 75003 Paris。电话:0144540574。传真:01445405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