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政府不久前进行了继承法改革(reforme des successions),这一牵动千家万户的重大法律,于拿破仑一世皇帝时代制订,自1804年以来基本没有过变化。经过长期酝酿,法国政府于今年6月23日通过了相关法令(loi du 23 juin 2006),改革后的继承法即将于2007年1月1日正式生效。
未改革的继承法中规定,有继承权的子女及相关者,决定接受或放弃继承遗产权的有效时段为30年。新法将其缩短为10年;当事者到期未表态或拒绝表态,即以放弃论。为了尽快起动继承进程(l‘ouverture de la succession),新法赋予其他有权者,例如国家行政和死亡者生前的债主,在死者亡故4个月以后,催促开始运作的权利。
改革后的新法规定,只需要占2/3大多数的继承人统一了意见,继承事务便可开始,并执行偿还行政部门及亡故人债主债务的工作。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一名继承人,或与当事者家庭无关的其他人,都有权被委任来负责处理亡者家庭的丧葬等具体事务,以及与继承和管理产业有关的事项。新法中尤其包括了强制性条文:如果有的继承者不签或没有签署文件,有关部门将给他(她)发出催促书(une mise en demeure),要求其执行,本人如果不可能参加,则要及时委托人作代表。3个月之后如果仍不给回音,将由法庭指定代表者。
共同生活的夫妻,一旦一方去世,另一方的利益是否能获得保障?这是最新改革中特别考虑的一个重点。夫妻双方结婚登记时,需要选择财产归属方式,可以选“双方各保存个人财产”(regime de separation de bien)或是“财产共有制”(regime de la communaute universelle)的方式。但是,如不及时考虑,事前未采取措施,到年事已高,一方去世,共同财产的归属处理就会有决然不同的结果。未亡人有可能在老伴过世之时,立即失去住房居住权……
例证:菲利浦和伊莎贝拉当年结婚登记时,选择的是夫妻双方各保存个人财产的方式。二人育有2个已成年子女,共同财产有50万欧元。为了保证一方的离去不影响另一方的住房利益,他们决定改用“财产共有制”。老的继承法规定,若申请改变,必须通过公证人,重新开具一份新的结婚证书(acte de mariage),然后经过法院核准存档。具体而言,菲利浦和伊莎贝拉要为这一改变付出3000欧元,同时等待8个月,新的文件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