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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的税收制度十分完备、完整,是西方国家税收体制的典型。
一、税收制度诸原则
法国税收制度的设立、运转、改革是根据一系列原则来进行的,现分别简述如下:
(一)法制原则
首先,法国宪法规定了税收制度的地位。第五共和国宪法第34条规定:由法律确定税收规则、方式、税率等;宪法第34条还规定了税收制度不仅根据国家利益,还根据地方利益来设立;
其次,整个法国税务体系是由税务总法(CODE GENERAL DES IMPOTS)来进行规定、规范的。所有税务的征收、分配、处罚、检查等均以税务总法为准,而各项政府有关政令实施细则也根据税务总法及宪法规定的税务制度性质来制定,由行政法院加以监督;
第三,对税收范围、征税比率、新税种的设立、纳税种类的取消等,均须以法案形式通过议会立法才能生效;
第四,所有税务争执均须通过司法途径、根据法律加以解决。
(二)公立原则
税务制度是以国家为代表、对国民各种收入及经济行为课以税务的体制。因此,只有国家的代表才能实施征税行为。整个税务征收部门是国家机构,工作人员属国家公务员。由中央政府对税务部门实行一元化领导。
(三)平等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表现在税务方面,即是个人与国家在税务上有争端、个人与税务机构有争端时,双方以平等地位通过法律来解决,还有税务征收平等原则,指的是税收规定如针对某一类型收入,则有该收入者均交同样的税,并无例外,对于已定的税收标准或规定而言,相应的纳税人是平等的,不会发生针对某些人以一个标准,另一些人以另一个标准的情况。
(四)富者多交、贫者少交的原则
这是法国税率政策的一个基本原则。如收入所得税即实行高额累进税制,收入越高,纳税税率越高,反之亦然,以上是法国税收制度的四个基本原则。
二、税种一览
从大类而言,法国税种可归为四个大类,即收入所得税、消费税、资本税及地方税。
(一)收入所得税(IMPOTS SUR LE REVENU)
收入所得税的概念是指对工作、投资、经营等各类职业、经济活动所带来的收入进行征税;但是,在有关税收法中未对这一税种的概念作精确定义,看来这是给以后税收政策的制定留下足够的变动可能性。
具体而言,“收入”这一概念还不仅仅是金钱形式的,如实物等各种非金钱的收入也可被列为“收入所得”之中。此外,为获得这一收入而支付的开支、价格、负担等一般可从收入中相应扣除,剩余部分作为净收入才算作“可征税收入”(REVENU IMPOSABLE),收入所得税分作对法人征收与对自然人征收两部分。
1. 公司税(IS:IMPOT SUR LA SOCIETE)
这是对法人征收的收入所得税。凡是在法国进行经营活动的股份有限公司、责任有限公司,不管其经营活动属何种类型,是本国公司还是外国公司,均须征收这种税务;而一些人员组合公司类型如集体名义公司、民事公司等,原则上不须缴纳这种公司税;但这些公司的人员可作选择:是将收入纳入个人所得税交还是按公司税交,一旦作出决定便不可改变。此外,合作社、协会、公立部门如其活动是盈利性质的,也须交纳公司税;一些互助组织、协会如其经营并非追求高额利润则可享受免税待遇。
公司税是对公司的净利润进行征税,这一净利润是根据会计对公司年度营业成果进行核算而作出资产负债表(BILAN)来显示的,在税法与会计法中,对净利润的计算、折旧、成本、开支、库存等均有明确规定,故在净利润定义上不可能出现混淆。
目前对公司净利润的征税税率为36.6%。至於未有盈利,或是亏损的企业,则只须交规定的基本税类即可。此外,税务部门还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对其实行不同的税率或减免税:
1)如果是新创公司,则前两年公司税免交,第三年交5%,第四年交50%,第五年交75%,第六年才全交;
2)公司资产的长期升值部分,则只按18%的公司税率交税;
3)如是非盈利性的地方集体民事公司经营房地产或动产,按10%至20%的低税率交税;
4)中小企业用于再投资的利润,左翼政府规定20万法郎以内只按20.9%税率征税。
2. 个人所得税(IR:IMPOT SUR LE REVENU PERSONNEL)
这是一种对自然人即个人征收的税,个人所得税是对所有有收入的个人征收的税,其原则是根据收入不同而采用高额累进制:即依据人们收入数目而划分不同的征税档次;同时,又根据每个人不同的情况而扣除家庭、职业等开支,来计算有否孩子的家庭征税参数。
以下三类人须交个人所得税:
1)凡是家庭、主要居住地点在法国的人,即在法国连续居住6个月(即183天)的人;
2)凡是在法国进行主要职业活动的人;
3)凡是在法国有主要经济利益者;
因此,凡是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之一者,不论其国籍是否为法国籍,均须就其所有收入(不管是在法国的收入还是在外国的收入)申报纳税,凡是不属上述三类的人,即不在法国常住者,则须就其在法国所获收入交税。
从1998年起根据新税务法案,其征税税率为:
(1)凡年收入在25,890法郎以下者,不用纳税;
(2)年收入在25,890法郎至50,930法郎者,按10.5%的税率纳税;
(3)年收入在50,930法郎至89,650法郎者,按24%的税率纳税;
(4)年收入在89,650法郎至145,160法郎者,按33%的税率纳税;
(5)年收入在145,160法郎至236,190法郎者,按43%的税率纳税;
(6)年收入在236,190法郎至291,270法郎者,按48%的税率纳税;
(7)年收入超过291,270法郎者,按54%的税率纳税;
上述标准均为单身者的纳税标准,法国个人收入所得税是按家庭来征收的,如一个纳税户有夫妇两人,则两人合填报税单,以两人总收入除二来进行计算,标准同上;如有小孩须负担,两人总收入中则应减去小孩份额(一个小孩算半个份额)来计算。
因此上述标准只是一个参照标准。还有许多可以享受减免税的项目:如在工资收入中一般先扣除10%、再扣除20%作为工作的支出而享受减税,购买房子贷款的利息可减税,消费贷款利息在一定时期内可减税,装修、改善旧房设施可减税,抚养老人、向慈善机构捐款、投资人寿保险、投资出租房产业等也可减税,故在事实上,申报的须纳税收入是在享受各种减免后才按上述税率纳税。
2002年,右翼政府重新执政,为履行其竞选时的承诺,今年的个人所得税将减少5%,在本届政府任内,减税30%。
以上介绍的是收入所得税状况,不管是公司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它们都是建立在对收入的直接征税上,因此是直接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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