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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赔偿金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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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7 07:21:36 | 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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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先生的太太在一场车祸中身受重伤,现在生活不能自理。由于太太身边不能没有人照顾,李先生现在每天都陪在家中。李先生想知道肇事者保险公司对李先生照顾太太的费用以及因此遭受的损失应不应该进行赔偿?

  回答:对于这一问题长久以来司法判例的决定都是一致的:如果由配偶或家庭成员对伤者实施的帮助是必不可少的,该被接受帮助的权利既不可以被取消也不可以被减少。在任何情况下,提供帮助的人(父亲、母亲、配偶、子女、兄弟姐妹、亲近的朋友等)都应该被补偿。保险公司不能以提供帮助的人只履行道德义务为由而认定该帮助行为应该是无私的和无偿的。

  最高法院在20021114日民事二庭的案件判决中指出:给与照顾受害者的第三人的补偿金在提供该帮助的人是家庭成员时不可以被减少,也不必出示相关证明。换言之,一旦专业医生认定他人的照顾对于伤者是不可缺少的,受害人对该照顾费用即可提出索赔要求,而无需出示雇用家庭护士或看护人员的证明。

  因此,司法实践对因事故而身体不能自理的受害人的保护是很周全的。

  唐女士在犯罪分子进行持枪抢劫银行时正巧也在那家银行。唐女士身体上受了轻伤,但是精神上却受到了很大的惊吓。她想向银行对她遭受的精神损失要求赔偿,她有权利这么做吗?

  回答:照理来说,使唐女士受到伤害的肇事者不是银行,而是实施持枪抢劫的犯罪分子,所以唐女士应该向犯罪分子要求损害赔偿。但是,由于向犯罪分子要求损害赔偿在这里是不可能的,所以只能要求由银行来承担责任。

  但是法院曾在一起类似案件中判决银行不承担责任。在该案中,劫匪用爆炸性武器摧毁了银行的安全通道,银行负责人办公室内的顾客被炸伤。受伤的顾客随后向银行要求损害赔偿。最高法院拒绝了此损害赔偿的要求,理由如下:银行对顾客所要承担的为一个简单的安全义务,该义务仅仅是一项“手段义务”(l'obligation de moyen)。只要银行的安全实施与法律规定的保护顾客的安全设施相符,这项“手段义务”就得到满足。因此,银行对顾客的受伤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2005621日最高法院民事一庭)。此案的判决在法律角度上来说是没有任何异议的。

  唐女士因此只能要求银行对其从商业角度进行必要的补偿和慰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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