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法院2003年9月24日民庭第02-13039号判决和最高法院2003年2月8日商业庭第01-14292号判决, 在法定代表人犯了严重过错的时候,也就是严重损害公司利益 (intérêt social de la société) 的时候,或者股东之间出现严重不和使得公司运作陷入停滞或者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时候,公司股东可以申请法院解除法定代表人的职务。
股东对法定代表人丧失信任 (la perte de confiance des associés à l'égard du gérant) 也可以是将法定代表人撤职的一个原因。例如,法院曾经认定法定代表人在没有通知公司股东的情况下创办了另一个与公司竞争的公司,并且拒绝其他股东一致同意的一个投资计划,构成解除其职务的合理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