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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茅于轼:否定剥削理论,构建和谐劳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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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3 22:07:23 | 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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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于轼:否定剥削理论,构建和谐劳资关系




马克思自以为发现了剩余价值理论,从而导出资本家剥削了被雇佣工人的概念。这个理论曾经一度被广泛接受,并引导世界一部分国家走上了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之路,这就是“共产国际”的目标。经过近百年的实践,以牺牲无数生命财产为代价,懂得了这条道路是错误的。这些国家先后放弃了计划经济和公有制,回归到市场经济的道路上来。其中应该说中国是一个成功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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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注:工业革命后的英国棉纺厂)



但是剥削理论至今还有很多人相信它。而且看起来也似乎符合事实。资本家雇佣工人,大多数资本家都能赚很多钱,超过工人的所得,这岂不就是剥削吗?如果剥削确有其事,那么号召工人阶级起来革命是充分有理的。最后建设一个没有剥削的公有制社会应该是我们的理想。然而,无剥削的公有制已经证明失败了,我们究竟应该走什么道路?这在逻辑上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除非是公有制,全世界都是资方雇佣劳方。为什么不是劳方雇佣资方?由劳方自己定工资?最主要的原因是因为雇佣关系需要有信用担保。资方用注册资本做担保,万一出了事可以用资方的资本来清偿债务。资本和人身是可以分离的,人跑了,资本还在。所以资本可以用作担保,而人身是不能做担保的。在古代,人往往拿来做担保。万一还不了钱就得卖身为奴。现在有了人权观念,人就不能做担保了。我国的企业法要求企业有注册资本,而且抽逃注册资本是犯罪行为。其理由就在此。关于为什么不是劳方雇佣资方的问题,张维迎有很详细的论证。

既然是资方雇佣劳方,如果这种雇佣关系是剥削,劳资关系就是一种对立关系,而不是合作关系。全世界的企业就是一个潜在的阶级斗争战场。这样的社会永远也安定不了。所以关于剥削的理论极有必要加以澄清。

在一个公平竞争,自由选择,信息流通的社会中,雇佣关系不存在剥削的可能。在数理经济学中可以给出证明。在拙著《经济学和它的数理基础:择优分配原理》第三版,第135页至142页有全部数学证明。用非数学的语言讲,就是企业的产出全部分配给了生产要素的提供者,剩余是没有的。也可以说:充分竞争的条件下企业的经济利润为零。资方不可能有剩余,也就是没有剥削的余地。不过上述证明假定了企业都没有创新,没有敢于冒险而创造的机会,它的超额利润都被公平竞争消灭掉了。事实也能证明这个理论是对的。大部分企业都经营平淡,有巨大盈余的都是因为创新造成的,典型的像比尔·盖茨的微软集团。

还可以用更为通俗的语言说明为什么不存在剥削。假如我是一个工人,每天能够创造200元的财富。资本家想剥削我,只给我150元,剥削我50元。于是另一位资本家会对我说,“我可以给你每天160元,到我这儿来打工吧”。这位资本家还能够剥削我40元,还是有利可图的。但是第三位资本家会愿意用日薪170元雇佣我。他仍然可以获得30元的差数。如此等等,竞争的结果是把剥削消灭掉了。我能够获得我自己创造的财富,不折不扣地拿回我所创造的那一份。在这种条件下企业有利润,就不是员工的贡献,而是创新或敢冒风险而得到的超额利润。当然也有企业家通过优化生产要素的组合而得到的报酬。

在一个市场经济中,人和人是平等的,也是自由的。人可以做出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如果他发现被人剥削了,他可以另谋他职,没有谁能够阻挡他。如果他感觉打工被剥削,他可以自谋生路,做一个自由职业者,比如在马路上摆小摊。如果他觉得摆小摊的收入还不如打工被剥削,他就会选择打工。或者说,被剥削的打工收入比没有剥削的摆小摊高,等于说,打工并没有剥削。

其实打工即使被剥削也有它的好处。下了班可以自由自在,没有压力,到月底拿薪水。当老板的没有休息的时候,即使下了班时时刻刻都得想着企业的经营,万一赔了钱都得自己承担一切后果。打工者之所以能够在月底拿到工资,正是因为老板不分昼夜地费心思赚到了钱。当然,老板能够赚钱也是靠打工者的劳动。所以这是互相依赖的双赢关系。企业家用他的组织才能把生产要素最优地组合起来,把产品卖到出价最高的地方去。这部分盈余是企业家的贡献,不是员工的贡献。如果把雇佣关系看成是剥削,双赢就变成了双输,对双方都不利。

老板付给员工的工资,是利益直接对立的。涨工资对老板不利,对员工有利。反之亦然。因此剥削理论似乎有它的道理。不过这种剥削是双方向的。既可能老板剥削了员工,也可能员工剥削了老板,这要看工资定在哪一点上。或者说,合理的工资是多少?这是一个复杂问题,但也并不难解决。因为一切商品的买卖都有同样的问题。价格是买卖双方利益对立的焦点。

但是我们知道,大多数情况下并没有因为价格的对立使买卖做不成。既然在价格上双方有对立的利益观,为什么没有妨碍成交呢?这是一般人很少去思考的问题。经济学对此有现成的答案。成交价格是一个相当宽的区域。只要存在成交的价格区域,在这个区域之内的任何一个价格都是可以达成交换合约的。最后的成交价一定是参考了第三者成交价在什么范围内。双方都不可以漫天要价,落地还钱。

对工资的决定也一样。一定是参考市场上的一般工资水平,再经过讨价还价定下来的。此时谁也不可能欺骗谁,因为旁边有竞争者在。你搞得太离谱了,人家另有高就,就不来了。当然,工资略高一点,或低一点都是可能的,但是不可能太离谱。细微的高低是有可能的,这要靠彼此友好协商,而不是对抗斗争。就好像买东西时价格是对立的,但是通过礼貌协商,达成价格的一致看法,使交易得以实现。很少有通过打架斗殴来解决价格问题的。如果把定价看成是剥削问题,要用斗争的方法解决。世界非乱套不可。

马克思的剥削理论确实欺骗了许多人,并把市场变成了战场。这个理论是社会动乱之源。我们不可对此掉以轻心。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就是建立在劳资对立的假定上的,所以搞出矛盾无数。我们要追求的是一个和谐的劳资关系,它的基础绝不是剥削和被剥削的关系。现代的西方国家都不承认剩余价值理论,但是承认有收入分配问题,其解决的方法不是斗争,而是同情和感恩的关系。钱多的人出于同情心帮助钱少的人,受到帮助的人感谢帮助他的人。社会既有公平,又有和谐。要达到这样的境界必须彻底否定剥削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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