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法令 法官在判决中还要求Abercrombie Fitch Italia srl 意大利公司重新聘用原告。据悉,原告在2010年12月14日以短期(4个月)合同工的形式获聘用。他的辩护律师称,当时鉴于原告“未年满25岁,且失业”,Abercrombie Fitch Italia srl 意大利公司根据2003年法令为由,给了原告一份“待遇十分低的短期合同”。之后在2011年12月份得到延期,并在2012年1月份转正为长期合同,直至2012年8月份遭公司辞退。
夜班 原告的律师称,公司经常以短期合同为由,让原告去位于卡卢加特市的仓库上夜班。原告的律师认为Abercrombie Fitch Italia srl 意大利公司仅以原告未年满25岁为由,使用短期合同的方式聘用原告的做法是在钻法律空子,其做法存在年龄歧视。此外,原告的律师还认为以欧盟相关法令为例,也不能将年龄视为聘用与否的指标,因为“这样做有驳于欧盟便于年轻人进入劳动市场的立法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