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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huroby 于 2012-3-31 18:59 编辑
中国海关总署3月26日发布通告,自2012年4月15日起,执行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其中一项显示,超出200元的奶粉征收10%的关税。 完税价格表详细列出了各种商品的税率、完税价格。比如,化妆品税率在50%,一瓶价值在100元以上的洗面奶就要被征税,20元一张的面膜也得交税。100元以上的钱包,200元以上的挎包,税率是10%。 此外,“海淘”的热门产品奶粉,满200元就要交税10%。本次政策,还将电子产品的10%税率写入了完税价格表。 可以看出,海关此次调整,将商品明细进一步细化,征税范围几乎囊括所有的商品,显示出国家对于日益火爆的“海淘”监管的决心。 业内人士分析称,基于以上两条政策,可以看出,“海淘”这块蛋糕经过长时间不太规范的高速增长,现在看来要被国家正式监管,并走向正规化的渠道。 以下是海关通告全文 为适应市场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国务院2011年1月批准调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海关总署 公告2011年第6号公布),海关总署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以下简称《归类表》,详见附件1)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 格表》(以下简称《完税价格表》,详见附件2),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4月15日起执行。海关总署2007年6月修订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 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及《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5号公布)同时废止。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境物品依次遵循以下原则归类: (一)《归类表》已列名的物品,归入其列名类别; (二)《归类表》未列名的物品,按其主要功能(或用途)归入相应类别; (三)不能按照上述原则归入相应类别的物品,归入“其他物品”类别。 二、进境物品完税价格遵循以下原则确定: (一)进境物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遵循以下原则确定: 1.《完税价格表》已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完税价格表》确定; 2.《完税价格表》未列明完税价格的物品,按照相同物品相同来源地最近时间的主要市场零售价格确定其完税价格; 3.实际购买价格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税价格表》列明完税价格的1/2及以下的物品,进境物品所有人应向海关提 供销售方依法开具的真实交易的购物发票或收据,并承担相关责任。海关可以根据物品所有人提供的上述相关凭证,依法确定应税物品完税价格。 (二)边疆地区民族特需商品的完税价格按照海关总署另行审定的完税价格表执行。 三、纳税义务人对进境物品的归类、完税价格的确定持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 附件请看http://money.msn.com.cn/tax/20120330/1403138730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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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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