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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郑帆律师事务所 于 2014-5-26 06:24 编辑
意大利刑事诉讼大致上可以分为3个阶段(除特别程序外):
a)初期侦查 b)初步庭审 c)法庭审理
a)在诉讼的第一阶段,即初期侦查阶段,由检察官领导侦查工作并且直接调动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在发现犯罪发生或接到犯罪发生的报告后,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向公诉人(检察官)报告有关事实的基本情况于其他当时已获知的情况,在紧急情况下,也可以以口头形式通知犯罪消息,但在口头通知后,应当立即提交书面报告。为保护证据,在检察官未就侦查工作发布指示之前,司法警察收集一切有助于查清事实和确认犯罪人的材料,包括勘验现场、讯问嫌疑人、询问证人、进行搜查、扣押和临时羁押等,并且将初步侦查所收集的材料移送检察官。检察官收到犯罪信息报告后要在犯罪消息登记簿中予以记载,随即开始正式侦查,即由检察官负责指挥司法警察进行。侦查期间一般为6个月,负责初期侦查的法官有权决定延长6个月,如果案情特别复杂可以更久点,但是也不得超过18个月。
在某些情形下,在调查期间是可以对被调查者实行预防性羁押等防范措施(简单的来说,在没有被判刑之前,任何人都是无辜的清白的,但是在某些严重的案件中,会把被调查者先关押在监狱里;但是如果犯的罪行不是很严重的话,一般情况下警察把犯罪者带到警察局确认身份后就会把他放走,然后官司程序会继续),比如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嫌疑人可能会妨碍侦查的;嫌疑人可能会逃跑或继续犯罪的情况下。
司法警察有进行搜查和扣押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被搜查者可以要求其辩护律师在场。如果在初期侦查阶段,需要讯问嫌疑人(被调查者),应告知他有权委托律师,与律师会见和通讯。如果嫌疑人没有律师,则应当为其指定一名律师。讯问时必须通知律师到场。否则,嫌疑人所作的陈述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在这期间,法官可以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有权决定是否羁押,批准可否监听电话等。
在案件调查结束后,检察官可以做两种选择: 1)要求撤销案件 2)提起刑事诉讼,要求把被告人提交审判
b)如果检察官决定提起刑事诉讼的话,那么就进入诉讼的第二阶段,即初步庭审阶段。
初步庭审的任务是审查检察官所收集的证据是否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应对嫌疑人提起公诉,以防止步不当的起诉。
一般初步庭审程序是一种快速、简易的审查程序,以书面审查为主。在初期侦查终结之后,检察官即要求法官进行庭审,并且全部案卷材料移送给法官,法官仔细阅读案卷材料后,在他的主持下,检察官、被害人及其代理人、被告人及其律师参加,但证人不参加(庭审在合议室进行,公诉人与被告人的律师必须参加)。首先由检察官概要地介绍初期侦查的结果和要求提交审判所依据的证据材料,被害人即其代理人、被告人及其律师发言,陈述各自的诉讼主张。在任何情况下,被告人可以要求接受讯问。必要时,法官可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也可以要求检察官变更控诉的内容。
初步庭审结束后,法官可以决定: 1)宣告不追诉判决。 2)提起诉讼并发出审判令,
在法官决定提起公诉之后,移送至法院的案卷材料是有限制的,除个别证据可以直接移送之外,其他一切证据应该由当事人在庭审时当庭提出。起诉以后,检察官可以变更或增加控诉的内容,但要给予被告方以充分的辩护机会。
c)如果被告人没有选择特别程序,那么将会进入到诉讼的第三阶段,即审判阶段。 参加法庭审理的当事人有:检察官、民事当事人(刑事被害人)及其律师、被告人及其律师。开庭后,先后分别由检察官、民事当事人的律师和被告人的律师作首次陈述,然后按上述顺序由各方的证人作证,本方对自己一方的证人进行主询问,继而由其他两方进行交叉询问。鉴定人也应出席法庭提出鉴定报告,当庭作出说明,并接受各方当事人的询问。终结陈述仍按上述顺序依次进行,其他各方可进行反驳。最后检察官作陈述,然后由被告律师作最后陈述。
庭审结束后由法官来裁决被告人是否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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