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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百科] 放弃救助溺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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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1 17:54: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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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3月,在巴黎十区St-Martin的运河旁边,两位年轻人正在放风筝,突然,其中一位年约十九岁的男孩不慎失足掉进了运河,另外一位十八岁的男孩则大声呼救。恰逢中国侨民李先生驾车经过此地,听到呼喊声,他赶紧下了车,顺着叫声跑过去。然而一看到运河里的湍湍流水,他立刻感到头脑发晕,因为儿时的他在戏水时也曾不慎掉入过家中的水井里,后来虽然获救,亦落下了一种毛病,就是见到深水就头晕。李先生自知无力救助落水男孩,便匆忙拦下路边一辆车欲求他人协助,可遗憾的是,救助的最佳时间已被延误,最终落水男孩还是溺毙身亡,未能及时获救。  死亡男孩的家属万分悲痛,认为李先生的行为实属见死不救,便以其违反了法国《新刑法典》第227-16条,“犯罪致受害人死亡,以及置未成年人于危险罪”为理由,将李先生起诉至法国刑事法庭。苦不堪言的李先生找到自己的律师,详细解释并讲述了其中的原委。律师十分同情李先生的遭遇,表示可以理解他的苦衷,决定为其讨回公道。  李先生的代理律师首先替李先生向受害人家属表示悲痛之情,并指出,中国人在传统道德观上,从来都是以那种见死不救的卑劣行径为耻的,之所以李先生会如此,实乃迫不得已,事出有因;接着律师详细讲述了李先生儿时落水的遭遇,且由此所患的一种“见水就晕”的毛病;最后他还阐明了,即使当时李先生立刻跳下水去营救男孩,也并不能达到救人的目的,甚至连李先生自身也难逃溺水的厄运。故从法律上讲,这种事出有因的“不作为”是不应该视为犯罪行为的,例如:“开枪”杀人或“挥刀”杀人固然同是犯罪行为,但是由于疏忽大意的“不作为”,而导致可能造成的伤人或伤害,就不应视为犯罪。  在法国的旧《刑法典》中,“不作为”有时可能会如同“实行的犯罪行为”一样,受到惩处。法国法学家罗瓦塞尔曾有句名言——“能而不予阻止者,有罪”,但这句名言却至今尚未普遍得到遵守。由于在旧法典中没有相应的规定,法院拒绝将“放弃不当”视为“作为”,并且拒绝承认单纯的“不作为”可以构成“实行的犯罪行为”。  法国历史上,POITIER大事法院曾作过一个轰动全国的判例:一个上了年纪,有残疾并患有精神病的人,被其亲属放在一间不通风、无照明的房间里,生命受到威胁,但根据旧《刑法典》第309条与311条,却不能认定此行为是故意殴打与故意伤害之犯罪。在POITIER法院看来,“放弃不为”无论如何不能等同于“实行犯罪”,因为“放弃不为”并不符合法律对犯罪的定义,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下,“不作为”才具有与“实行犯罪”相同的定义。《新刑法典》第223-3条规定:抛弃因年龄或身体、精神状况而不能自我保护之人于任何场所,处5年监禁并课50万法郎罚金。溺水者年龄为十九岁,不属于未成年人,因此李先生并未违反第223-3条。  无论是旧《刑法典》第63-2条,还是《新刑法典》第225-6条中,对处于危险中人不给予救助的情况,都尚未创立一种由“不作为”而引起“实行犯罪行为”的惩处规定。无论“放弃不为”的后继结果如何,他们对“放弃救助”的人,均未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论处。  李先生除了未违反以上条款,也并未违反《新刑法典》第223-6条,因为当时他如果去救助别人,很可能自己的生命会面临危险……  听完律师的诉讼,法官沉思良久,最后宣布:鉴于李先生的身体原因,和受害人本身并不属于未成年人,李先生放弃救助溺水者无罪。  律师提醒:  《新刑法典》第223-6条规定,任何人能够立即采取行动,阻止侵犯他人人身之重罪或轻罪发生,且这样做对本人或第三人并无危险,而故意放弃此种行动的,处5年监禁并科50万法郎罚金,即7.6万欧元。(石宛林 编译)  读者来函请寄:  巴黎佩菲尔——石宛林联合律师事务所  Cabinetd’AvocatsPFEFFER  244, BoulevarddeRaspail 75014 Paris   E-mail:[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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