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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百科] 经销商品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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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 22:43: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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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先生是早年来法经商的华侨,在法国拥有一家食品公司,专门生产亚洲食品。  2000年3月10日,周先生的公司跟一家名为A的法国超市签署了一份关于一系列健康有机食品的特许经销合同,允许A超市经营此系列产品。  由于周先生公司的健康有机食品推出了新品种,因而公司为超市提供了一定数量的食品用作顾客的试吃,而且包装上都写明了“非卖品”字样。然而周先生公司的员工发现,A超市并没有将这些试吃产品免费提供给顾客,而是标价向顾客出售。  面对这种无理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周先生向A超市提出解除特许经销合同,不再向A超市提供任何产品。A超市得知此消息立刻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周先生的公司向其支付因终止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金。A超市的律师认为:  1)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合同的解除条件在于其中一方没有履行应承担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的不满。另一方可以强制未履行义务一方在可能的条件下履行义务,或者向未履行义务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并支付损害赔偿。”但需要证明的是其中一方因未履行义务而造成严重的后果,致使合同无法继续下去。  2)在本案中,A超市只是将一小部分的试吃品标价卖给顾客,并没有对周先生的公司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并且A超市也保证今后不会有类似事情再发生,因此周先生的公司并不至于同A超市解除特许经销合同。周先生的律师提出:  周先生公司的试吃产品是由周先生公司负责人亲自交给A超市负责人的,而且在食品包装上都清楚写明了“禁止出售”的字样,然而A超市竟然将包装上的此字样全部抹去了。在周先生公司和A超市共同签署的合同上明确写出了“在出售商品时,必须使用商品的原包装,不得对包装做任何改动”。A公司这种任意改动商品包装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合同条款,而且将试吃产品标价出售也严重地损害了周先生公司的形象,欺骗了消费者,这两点足以导致周先生公司与其解除合同。  法官极为认同周先生律师的观点,驳回A超市的上诉,并要求A超市承担全部法庭诉讼费用。提醒:  合同的解除条件在于其中一方没有履行应承担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的不满。另一方可以强制未履行义务一方在可能的条件下履行义务,或者向未履行义务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并支付损害赔偿。                                 石宛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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