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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百科] 离婚补偿金篇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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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21 11:33: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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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先生和前妻离婚已经有四年了。在这四年当中,黄先生定期支付前妻离婚补偿金。但是随着黄先生再婚后两个孩子的出生,黄先生的生活负担越来越沉重。黄先生想知道,他可不可以要求取消对剩余离婚补偿金的支付?如果不可以的话,可不可以要求降低支付的金额?  回答:如果离婚后双方收入情况变动,离婚补偿金可以被重新调整或者被取消。黄先生可以根据民法典第276-3条的有关规定,以自己生活负担的加重为由通过律师向法官申请取消剩余离婚补偿金的支付。民法典第276-3条规定:在当事人一方经济来源或生活需要发生重大改变的情况下,以定期支付为支付方式的离婚补偿金可以被修改﹑暂停或解除(2005年6月28日最高法院民事一庭)。也就是说,黄先生不仅可以以自己生活负担加重为由要求减少或取消支付离婚补偿金,假如黄先生的前妻与一个有经济能力的人结婚的话,他也可以要求减少或取消支付离婚补偿金。  苏先生和妻子离婚后,其妻子获得的离婚补偿金是继续居住在原居所的权利。苏先生离婚后即搬离了该居所。他想知道他是否还有义务缴纳共有财产的杂费(leschargesdecopropriété)?  回答:苏先生还须继续缴纳该居所的杂费。根据法国最高法院2000年2月23日的一个判决,离婚后的双方仍有义务共同缴纳共有财产的杂费。这个判决看起来并不是很合情理,但是苏先生目前没有别的选择。  蔡先生曾经离婚一次,他向第一任妻子以终身年金(rente viagère)的方式支付离婚补偿金。此后,他与第二任妻子结婚。他想知道,他向第一任妻子支付的离婚补偿金是否可被视为与第二任妻子的共同债务?  回答:法国目前的判例对此问题尚未有定论。但是跟据最高法院1994年3月23日的一个判例,向前任妻子或丈夫支付的终身年金应视为后来婚姻中的个人债务。  李女士的丈夫曾经有过一次失败的婚姻,其丈夫的前妻享受离婚补偿金。李女士与丈夫正准备将她们的婚姻制度改为完全共有财产制连同一个夫妇间赠与未亡人的制度(régimedecommunautéuniverselleaveclaclaused’attributionintégraledelacommunauté)以保障未亡人的权利。她想知道,在这种制度下,如果他的丈夫不幸亡故,她是否还必须向丈夫的前妻支付离婚补偿金?  回答:完全共有财产制连同夫妇间赠与未亡人的制度可以保障未亡一方作为配偶的财产继承权。但是,根据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1998年6月11日的判决,在这种婚姻财产制度下,未亡一方应继续向另一方的前妻或前夫支付离婚补偿金。  方女士的丈夫最近不幸逝世。他在生前向其前妻以支付终身年金的方式支付离婚补偿金。方女士想知道她是否须继续向其丈夫的前妻承担支付终身年金?  回答:不需要。但是,其前妻将可以分享遗产。根据新的离婚法,负责支付补偿金的一方的继承人及其再婚妻子将不被强制承担支付终身年金;终身年金将以分享遗产方式结清。方女士丈夫的前妻享受的终身年金也可能因此被减少。  任律师法律咨询·竟成律师事务所  CABINETD'AVOCATSREN  8avedeChoisy75013Paris  电话:0144242598 传真:0144243275  Email:[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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