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的林先生问:我上个月买了一家店,通过公证人签订了营业资产转让文书(acte de vente de fonds de commerce)。公证人在文书中注明了这家店的营业额和利润。我曾要求他提供证明文件并对这些数据进行核实。但由于时间仓促,也就不了了之。最近我得知文书上的营业额是错误的,这给我造成了很大的损害。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公证人是不是存在违规行为,我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
律师回答:《商法典》141-1条规定,当进行营业资产 (fonds de commerce) 的转让时,卖方必须告知买方营业资产的来源﹑经营营业资产所引起的各种费用﹑商业租约情况﹑营业额以及盈利。
临时买卖协议 (compromis de vente) 必须包含最近三年的营业额和盈利。如果在协议中以上内容有所遗漏或是错误,即使通过公证文书修改,公证人也要承担责任。
营业额以及盈利必须以实际数额计算,而不是根据估税制(forfait fiscal)得出的数据。
在1982年12月2日克莱蒙大审法院的判例中,法官认为公证人没有义务核实卖方提供的营业额以及盈利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尤其当这些数据是由专业的会计师提供的时候,公证人就更没有理由怀疑(Tribunal de grande instance de Clermont-Ferrand, 2 décembre 1982)。但是,如前所述,如果在文书中遗漏了营业额和利润等数据,公证人就可能因此承担责任。根据1999年10月13日民事一庭的判例,一位公证人在起草文书时没有写明营业额等数据,法院判令公证人采取一切措施以保护买方的利益,否则将可能承担职业责任(1re Chambre civ., 13 octobre 1999)。
如果在转让文书中,营业额盈利等信息不足或是不明确,公证人可能需要提供全部或是部分的担保。在1998年最高法院民事一庭的判例中,公证人在起草转让文书时遗漏了营业额和最后一年的利润额,而缺少这些数据会导致整个文书的无效。法官认为,公证人理应拒绝签署这样一份文书,他因此犯了严重的过失并欺骗了买方,加之卖方明知缺少这些数据仍然保持沉默,因此要求公证人承担卖方需要承担的一半责任(Cour de cassation, 1re Chambre civ., 3 mars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