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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创业] 雇员忠诚于雇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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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6 01:40: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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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中国广东的吴先生在巴黎居住多年,拥有一家进出口贸易公司。1998年1月吴先生的公司聘请了一位法国员工A女士作为市场销售人员,专门负责联系法国客户。

  2001年3月,A女士由于身体健康原因停止工作,然而在离职之前,A女士拒绝将手上的重要客户资料移交给接替她工作的同事。吴先生认为A女士的这种行为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作,犯了严重的错误,因此将其解雇。

  A女士得知此消息后,将吴先生的公司上诉至人权法庭,要求吴先生向其支付损害赔偿金。

  吴先生就此事向律师进行咨询,律师认为将A女士从公司解雇符合法律规定,A女士提出赔偿根本就是无理的要求。

   法庭上,A女士的律师提出:

  1.A女士拒绝向接替其工作的同事移交公司客户资料并不能构成严重错误,因为A女士早在交接工作之前就因身体健康原因停止了为吴先生的公司工作,她没有义务将客户材料转交给公司的其他同事。吴先生的公司以此为理由解雇A女士,缺乏真实可靠的根据。

  2.《法国工作法典》第L.122-14-4条规定,“如果雇主以不正当理由解雇雇员,必须向其支付赔偿金,金额不得低于其最后六个月的工资总和。”根据以上法律,吴先生的公司必须向A女士进行赔偿。

  吴先生的律师认为:

  1.由于身体健康或者意外原因停止工作确实可以解除雇员对公司事务所承担的责任,因为在这期间雇员不需要继续和雇主合作,但这并不能免除雇员对雇主忠诚的义务。

  2.在本案中,A女士拒绝转交吴先生公司客户的资料,就意味着她没有履行对雇主忠诚的义务。吴先生公司会因此而永远失去很多重要客户,而这些资料也有可能会流向其他竞争对手,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可想而知。因此,吴先生公司以严重错误为由将A女士解雇是合情合理的。

  法官认同吴先生律师的观点,驳回A女士上诉。

  提醒:

  《法国工作法典》第L.122-14-4条,如果雇主以不正当理由解雇雇员,必须向其支付赔偿金,金额不得低于其最后六个月的工资总和。

                                  石宛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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