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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前提或总原则基础: 基本权力、基本自由&公民义务、 (1) 据宪法及法律:公民享受权力及自由;接受义务。 (2) 法律的效力:管辖未来。对过去有效力时,只适用于刑法及其它更优惠的法律。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 在法律、国家机构面前平等:无特权、无歧视。 (2) 无人在法律之上。 (3) (不分男女的)公职条件:有国籍、常住人口。 (4) 符合条件的欧盟人可任公职。 罗马尼亚侨民、 受国家保护、履行义务;但是,当同居住地相斥的义务除外。 外国人及难民、 (1)人身、财产的保护。 (2) 避难权依国际法。 引渡&驱逐、 (1) 不适合本国人。 (2) 除非适用国际法或双边协议。 (3) 外国人也如此(套用国际法或双边协议)。 (4) 由法院裁定。 关于国际人权的法律。 (1) 适用国际人权公约&其它。 (2) 相斥情形,取优惠条款(宪法、国内法)。 打官司的自由、 (1) 目的:维护权力、自由、利益。 (2) 无人可干涉。 (3) 公平程序、合理诉讼期。 (4) 行政诉讼:候选方式、免费。 在上述大前提或总原则基础上,我们的权力与义务到底有哪些呢? 在宪法的第二章及第三章,详细叙述了我们的权力与义务 (第二章) 基本权力&基本自由(30余项)、 人的权力分两种:自然而然的权力,正当的权力。前者包括:生命权,, 财产权, 自由权,余下的均为正当的权力。 自然而然的权力,是受宪法保障的最基本的权力。 生命及身体完整(实体及精神上)。 (1) 受法律保障。 (2) 禁止:刑讯逼供、非人道及下流的对待。 (3) 禁止死刑。 私有财产权 (1) 私有财产权&国家对私人债务。 (2) 公平保护原则(无论何种所有人):欧盟人的所有权;双边协议的所有权。 (3) 公共占有不合法,除非“预先、公平”补偿。 (4) 不能因个人属性财产国有化(因社会、种族、宗教、政治、歧视等原因)。 (5) 公共设施用私人地下位置,发生损失(土地、植被、建筑物、其它官方造成的损失),由国家赔偿。 (6) 如有分歧,司法定夺。 (7) 限定条件:不影响环境、不影响邻里、不影响习俗。 (8) 可推定不合法财产 (9) 犯罪,违法所得、所有、所属物品依法没收。 个人的自由、
(1) 个人自由&人身安全(不可侵犯)。 (2) 抄家(搜查)、拘留、逮捕,依法进行。 3) 拘留时限:24小时。 (4) 法官决定:(逃跑)预防性逮捕。 (5) 逮捕期限:30天;延期30天/次;180天为限。 (6) 判决后,每60天,重新核查逮捕的理由。 (7) 判决结果可以上诉。 (8) 逮捕现场,用罗语或通过翻译,当律师(自费或免费),说明罪名。 (9) 事实不存在、事实变更,立即重新获得自由。 (10) 被逮捕人的权力:逮捕期间可保释、或监外执行。 (11) 实际判决前,无罪。 (12) 依法判刑。 (13) 只有刑事处罚,才可剥夺自由。 正当的权力(drepturipozitive)是受宪法保障的其它基本权力。 司法辩护 (1) 司法辩护权。 (2) 律师帮助:主动自费;被动免费。 迁徙的自由 (1) 随处迁徙走动的自由。 (2) 定居、移民、回归故里。 私人(隐私)生活、家庭生活、隐私自由 (1) 受法律尊重:私人(隐私)生活、家庭生活、隐私自由。 (2) 处置自己的身体(自我)限制:不影响他人、不影响公共秩序、不影响社会公德。 不得侵入民宅。 (1) 无允许,不得侵入民宅。 (2) 除非: a) 逮捕令、法院判决。 b) 排除危险:生命、身体、财产。 c) 国家安全、社会秩序。 d) 避免温疫。 (3) 法官决定抄家(搜查民宅)。 (4) 除明显犯罪,夜间不可抄家(搜查)。 通讯自由 通讯自由(信、电报、邮件、电话、其它方式)。 思想(宗教信仰)自由 (1) 自由思想、宗教信仰自由(不可逼迫)。 (2)宗教保护(容忍、相互尊重)。 (3)宗教活动-依法进行。 (4) 禁止宗教间的对立、仇视。 (5)宗教自治,并提供社会机构中(军队、医院、监狱、难民地、孤儿院)宗教服务的便利。 (6)儿童宗教信仰,成人把握。 言论自由、
(1)自由思想、自由创作。不同的方式:说、写、图、声等。 (2)禁止任何形式的审查制。 (3)刊物出版自由。 (4)刊物不得受打压。 (5)媒体公开其资金来源。 (6)不可涉及人的尊严、威信、私人生活、个人形象。 (7) 禁止毁坏民族国家声誉;挑起战争、仇恨;鼓动种族歧视、宗教或阶级斗争;分裂国土、暴力;黄色行径。 (8)媒体对“民事”责任负责,依法管理。 知情权 (1)信息知晓。 (2)公共事物、公共问题。 (3)不影响青少年、不影响国家安全。 (4)信息传播(公共、私人)媒体,信息准确真实。 (5) 媒体单位自主权。法律规定给媒体:为政党免费传播信息的途经。为政治团体免费媒体传播。 受教育的权力 (1) 受教育的权力:通过中学、职业中专、高等教育;或其它专业方式。 (2) 罗语教学或另一国际语言教学。 (3) 少数民族可使用民族语言教学。 (4) 免费教育、奖学金资助。 (5) 公立、私立或神学机构教学。 (6) 大学自主教学。 (7) 宗教学习的自由。 公民接触(知晓)文化 (1) 公民接触(知晓)文化的权力受保障。 (2) 发展公民文化精神、知晓民族及世界价值文化。 (3) 国家负责:民族精神特征的保持;文化遗产的保护;现代文化的发展;促进民族文化在世界范围内的宣传。 健康受保护 (1)健康受保护的权力,国家保障。 (2)公共健康、公共卫生的保障。 (3)国家组织:医疗救护、社保系统(疾病、事故、妇产及产妇恢复);监督医疗机构工作、活动,包括保健;其它针对身体、身心(精神)健康问题人员的保护措施。 健康的环境、 (1)国家必须保障:公民享有健康、平和(无污染)环境。 (2)相关立法的执行。 (3)自然人、法人必须保护环境并改善环境。 选举权 (1)满18岁。 (2)精神病人、判刑人员(无选举权)除外。 被选举权 (1) 常驻公民、非特殊公务员(司法、警察、人民法官、现役军人&其它)。 (2) 年龄条件:众议员及一般公职23岁;参议员33岁;总统35岁。 亦可被选为欧洲议会议 集会自由
(1)条件:和平,无武器。 (2) 参加组织的权力
政党、公会、老板(或经营人)&其它组织。 (1) 组织不得破坏多党制、国家主权、领土完整、独立国家。 (2) 不得参加政党的人员:司法人员、人民法官、宪法法官、军人、警察及其它法律规定的公务员。 (3) ) 禁止秘密组织。 (4) 劳动及劳保 (1) 拥有劳动权。可自由选择职业、工种、工作场所。 (2) 劳保及待遇(安全、健康)、妇女及年青人用工制度、最低工资、周末休息、带薪休假、假期、培训、特殊工作待遇&其它。 (3) 八(8)小时工作制。 (4) 妇女与男子同工同酬。 (5) 集体商议劳动条件、达成协议的有效性受保障。 禁止强制 例外:兵役及军中宗教活动、犯人的劳动、救灾工作。 罢工、Dreptul lagrevă
(1) 目的:保护其职业、经济及社会利益。 (2) 法律规定罢工行动的条件,并且不能影响社会基本服务。 经商权、Libertateaeconomică 自由经商、商业方面的创造及行动(实施) 继承权 生活水平(享用权)、 (1) 国家有责任采取措施:①发展经济;②社会保障措施;③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2) 公民享有:退休金、有偿产假、医保、失业救济金、公立或私人社保、社会求助。 家庭、 (1) 自愿结合、地位平等、拥有(儿童托养、教育、指导之)权力及义务。 (2) 法律确认婚姻的合、分、无效。民政仪式在先,宗教仪式在后。 (3) 私生子同正根权力平等。 儿童、少年的保护 (1) 特殊保障制度、求助制度。 (2) 儿童补助金、残疾及患病儿童的帮助。 (3) 禁止剥削童工、使用童工参与有碍健康、道德、生命、正常发育的活动。 (4) 工作年限:15岁。 (5) 公共单位必须提供条件,使之,自由参与:各种活动(政治、社会、经济、文化、体育等)。 保护残疾人。 残疾人特殊保障。国家确保:机会平等、预防及治疗、融入社会人群,并尊重父母及监护人的权力&义务。 上访申诉、
(1) 公民个人需凭书面签字材料。 (2) 机构集体上访申诉。 (3) 上访行为免税收。 (4) 回复申诉有合理时间。 行政诉讼 - 公共部门对个人的损害 (1) 因公共行政部门行为造成个人权力、利益受损,未及时解决问题,可要求恢复:权力、利益、撤诉、赔付。 (2) 具体由法律规定。 (3) 司法失误由国家资金赔付;对恶意、渎职司法人员,追纠责任。 对行使权力&自由的限制、 (1) 情况:为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道德、他人权力及义务、刑事问责、避免自然灾害、其它严重事故风险。 (2) 限制措施条件:民主社会中视为必要。实际实施当中:注意分寸,无歧视,不影响公民的自由及权力。 在享受公民权力的同时,公民还必须接受基本的义务 CAPITOLULIII(第三章) 基本义务 忠于国家。 (1) 忠于国家,是神圣的! (2) 公务员宣誓。 保卫国家 (1)保卫国家的权力&义务。 (2) 依法规定。 (3) 兵役20-35岁,现改为志愿入伍。 财政贡献 (1) 支付所得税&其它税赋(关税、消费税、增值税等)。 (2) 合理税赋。 (3) 除国家收税外,禁止其它税赋。 正当如何行使公民的自由及权力 罗马尼亚人、外国人、难民,均需善意行使,不影响他人的自由及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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