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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有街友向我们反映有人使用已故国家领导人毛泽东名字的问题。
http://www.huarenjie.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600953&fromuid=102392" target="_blank">【投票】管理员是否该把“巴黎的毛泽东”里的人名删掉
由于对相关的规范和法规不太了解,导致对该问题没有引起及时足够的重视。
今日经过我们的调查及咨询律师,此类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姓名等行为是违反法规的。
我们特此公告:除非法律允许,请大家勿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形象、题词等进行任何包装和商业宣传,不得使用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在华人街也不允许注册任何此类的用户名。否则,属于非法违规,我们将进行相应的处理。基于此原则,我们将街友“巴黎的毛泽东”改名为“巴黎成行”
谢谢相关街友的建议。另外也希望一些街友不要因为这一事件在华人街上进行无休止地争吵甚至相互攻击。请相互理解和尊重。
华人街 街道督察
2012年6月27日
相关法律法规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中国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曾多次发文,查禁利用在任、离任或已故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影响力的商业活动。 1992年8月1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非法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形象、言论进行广告宣传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的紧急通知》(工商广字〔1992〕第269号) 2006年9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坚决制止非法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形象、言论进行广告宣传的通知》:“各类商场、专卖店、特许经营店、餐饮店及其他销售点均不得摆放领导同志题词、照片,也不得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 2006年9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广告中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的通知》 2007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利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做商业促销宣传的通知》:“禁止在商品及其包装物上使用和出现党和国家领导人(包括已离职或已故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题词以及任何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名义的表现形式。”
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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