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权利 根据波兰宪法和其它法律,患者有一系列权利;遵守这些权利是所有涉及提供医疗护理人的责任 - 医生、护士、接待登记处人员。
1. 病人的医疗保健福利的权利:病人有权利获得医疗护理,提供了带有尽职调查,符合当前知识的要求。病人也有权利获得第二个意见,由另外一名医生、护士和助产士提供,如果病人对第一个意见有疑问。 病人也有权利及时获得救助,由于对健康或生命的危险。
2. 选择的权利:病人有权利选择一名医生、护士、助产士、医学科学医师(在所有的医生看病在专科诊所,即与NFZ基金由一份协议)、牙医(在所有的医生看病在诊所,即与NFZ基金由一份协议)、医疗机构提供医疗福利在合同项下、任何医院,具有与NFZ的协议,在整个波兰领土上。
3. 信息的权利:病人有权利了解自己权利的信息 – 要求每个提供医疗保健福利的机构,有责任放置病人权利的相关信息。 病人还有知情权关于福利的性质和程度。 病人有权获得可理解的并他可用得起信息。他/她有权询问解释,直到病人被转发的信息会完全理解。 病人有权利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诊断、治疗、治疗或不治疗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预后的信息。他/她也有决定权,给谁什么信息,关于什么,可以被传递。 病人有权退出接收信息。然而,应该注明准确被放弃的信息,例如对自己的健康状况。
4. 同意权:病人有权利给予对治疗的知情同意。
5. 保密权:病人有权保密与他/她相关的所有信息,关于他/她的健康状况、诊断及预后、测试检查及其结果的信息。
6. 遵守亲密感和尊严的权利:医生、护士、助产士有责任看护病人,同时遵守这些法律。病人也有权利在给予他/她健康福利当时,有一个他/她心里接近的人带在身边。虽然,由于病人的健康安全性,或者如果有一种流行病危险的可能性,医生可以拒绝靠近病人的人士在身边。
7. 病历的权利:病人有权获得关于其健康状况的信息。 8. 存放贵重物品在寄存处的权利:住在医院或其它一整天医疗护理的机构患者有权存放贵重物品在寄存处里。 9. 有权利反对医生的意见或判断:在病人不同意医生的意见或判断的情况下,病人可以通过病人的申诉专员提出反对向工作在病人申诉专员周围的医生委员会,在对病人健康状况判断的医生发出意见或判断之日起30天内。
10. 遵守私人和家庭生活和权利:住在日间护理中心//机构(如住院)的病人有权利于其他人的个人联系、打电话或交换写信;也有权利拒绝这类联系。
11. 教牧照顾的权利:健康恶化的迹象,或生命威胁的情况下,患者有权联系自己信仰的神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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