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
自1945年2月2日法令颁布以来,法国有了适用于18岁以下儿童和青少年的专门司法制度,所涉及的即未成年人司法。它没有覆盖有责任对未成年人问题作出裁决的司法制度的全部领域,因为很大一部分相关决定是由普通法的其它审判机构作出的,如家庭事务法官(le juge des enfants)、高等法院等(tribunal de grande instance)。未成年人司法有两个主要干预领域:儿童违法犯罪和儿童处于危险境遇。
一 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
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因为其年龄而享受普通法例外程序规定、特设的审判机构以及被减免的刑事责任。除了严格意义上的刑罚之外,教育措施在其中占有优先地位。这些元素构成了1945年2月2日法令的基本原则,该法令是儿童违法犯罪领域的参考性文献,曾经数度修订(参见2007年3月7日的充实版本)。
法国法律将刑事成年年龄确定为18岁:一名未成年人不能被普通刑事审判机构所审判,而应由特设审判机构审判:
(一)儿童法官(le juge des enfants):这是高等法院内部的中心机构,其干预工作是对案件进行预审、审判并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针对未成年人作出的判决。
(二)儿童法院(tribunal pour enfants):由儿童法官担任审判长,两名陪审员(assesseurs,属于非职业法官)和一名书记员(greffier)共同参加审判工作。
(三)未成年人重罪法院(cour d’assises des mineurs):负责根据适用于未成年人的特别程序审理16至18岁未成年人所犯重罪案件。该法院由3名职业法官和一个人民陪审团组成。
这些审判机构与共和国检察官(procureur de la République)、政府的青少年司法保护部门(services de la protection judiciaire de la jeunesse – PJJ)和律师合作开展工作。
未成年人一旦能够分辨是非,即被视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司法责任。法国的判例将这个年龄大致确定为8-10岁,未成年人从这个年龄开始就可能被判处刑罚,这些刑罚根据犯罪者的年龄有适度的修改:
(一) 直到10岁左右,未成年人不能领受任何刑罚,他对自己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对他只能采取“保护、帮助、监管和教育”措施。
(二) 10-13岁的未成年人可以成为教育惩罚的对象(例如没收某件物品)。如果他不遵守惩罚,则可被寄放在专门为未成年人开设的教养所或教养中心。
(三) 13-16岁的未成年人可成为刑事惩罚的对象,可对其判处监禁,但刑期比成年人应领受的刑期短一半。他只有在犯下重罪时才能被临时拘留。
(四) 16-18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临时居留,未成年的理由可以被排除。
面对违法犯罪的年轻化和严重化现象,未成年人司法逐渐趋于加快程序和加强教育管教措施。由此2002年9月9日2002-1138号司法指导和计划法(loi n°2002-1138 d’orientation et de programmation pour la justice du 9 septembre 2002)明显加重了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进行的刑事处罚力度。该法放宽了对10-13岁儿童进行司法留置的条件并针对这些儿童设立了相应的“教育惩罚”措施。它使司法控制寄养(le placement sous contrôle judiciaire)、对13-16岁未成年人的临时居留以及对惯犯“从快审判”(jugement à délai rapproché)成为可能。除了重申未成年人一旦拥有了是非分辨能力即对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之外,该法还计划创设“封闭式教育中心”(centres éducatifs fermés - CEF)以收容13-18岁接受司法监管或被判处缓刑接受假释考验的未成年人。
2004年3月9日关于针对犯罪发展修订司法的2004-204法(loi n°2004-204 du 9 mars 2004 portant adaptation de la justice aux évolutions de la criminalité)尤其创设了未成年人在承认有罪的前提下出庭受审的程序,该程序适用于可最高被判处5年监禁的轻罪。它提高了监禁替代性惩罚措施的有效性,比如假释考验(mise à l’épreuve)、强制带电子手镯的收容办法(placement sous bracelet électronique)、公益劳动(travail d’intérêt général)等。它也设立了适用于13-18岁未成年人的“公民资格实习”这种新的刑罚。
最后,2007年3月5日关于预防违法犯罪的2007-297号法(loi n°2007-297 du 5 mars 2007 relative à la prévention de la délinquance)旨在使市镇长成为市镇预防政策的枢纽并加强了检察院的作用。它包括一部分卫生和社会内容,该部分又分为四个中心:对脆弱家庭的发现与扶持,住房和城市建设方面的安全规定,对表现出危险精神疾病者的监管以及对毒品服用者的惩罚和治疗措施。它针对16-18岁未成年人设置了一项“即时报到”的程序并创立了“白日活动措施”。
二 处于危险境遇的未成年人
当一名未成年人遭遇困难或者出于危险境遇时,有两项公共干预机制能为其提供保护:
(一)行政保护:由省议会(Conseil général)及其下属部门负责,包括妇幼保护厅(la protection maternelle et infantile – PMI)、省社会事务各厅室(services sociaux du département)、儿童社会救助厅(aide sociale à l’enfance – ASE)以及省社会行动厅(service départemental d’action sociale)。该机制对处于困难境遇的家庭起着预防作用,在出现对未成年人可能构成的危险时迅速进行干预,并经当事儿童父母同意对其采取保护措施。
(二)司法保护:在未成年人健康、安全和品德遭遇危险或教育条件被严重破坏时启动,这就是“教育救助”(assistance éducative)。司法干预大都是在预防制度不足以保护未成年人或者对儿童的社会救助失败时进行,有两种可能的负责方式:
1. 开放环境教育行动(action éducative en milieu ouvert – AEMO):当儿童法官作出针对未成年人的决定时,应尝试取得当事人家庭的同意,并尽可能地让当事人生活在他平时的生活环境中,同时安排一名教育人员为他和他的父母提供帮助和建议。
2. 如果有必要将为成年人带离其家庭环境,儿童法官可以宣布采取寄养措施。
【========
资料来源于法国驻外使馆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