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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百科] 中国侨民因非法居留遭非法遣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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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发表于 2009-5-27 20:24:39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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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21日,来自于中国浙江省青田县的陈女士在中午12点15分从超市买菜回来的途中遭到巡逻警察查询身份证,陈女士目前尚未取得合法的居留身份,为此,她被拘留且迅即押解到当地派出所。  6月22日上午10点,巴黎警察局根据陈女士的档案情况,向陈女士发出立即递解出境的行政命令,因为陈女士在申报难民未能被法国难民局接纳并要求她离开法国土地后,仍滞留法国。  6月24日上午9点,陈女士被紧急押解到巴黎大事法庭,自由与拘押法官同意巴黎警察局长的决定,并授权巴黎警察局长用15天时间对陈女士向她原籍所在地进行行政遣送。  得此消息后,陈女士的家人和子女急得像炸翻了锅。刚来法国仅两年欠上了一万八千欧元的债务尚未还清,如被遣送回国如何是好?幼小的子女和母亲分离后将由谁来照顾?  正在无计可施之时,陈先生的邻居、在华人华侨协会任副会长的张先生,得知陈女士将被遣送的消息后打来电话,告诉他们最好要请律师。在征得陈先生同意后张先生拨通了巴黎佩菲尔-石宛林联合律师事务所的电话,此时已是24日下午7点多。  6月25 日11点45分佩菲尔-石宛林联合律师事务所在听取了陈先生陈述之后,在中午12点之前,即法律规定的24小时上诉期限之内,向巴黎上诉法院APPEL.35 BIS法庭就巴黎大事法院35 BIS 法庭决定提出起诉。  6月26日,律师事务所收到了巴黎上诉法院APPEL 35 BIS发出的紧急通知,就陈女士一案定于27日上午紧急开庭。  6月27日上午9时,上诉法院院长代表E.DUBREUIL女士主持法庭。CH.ALMAGRIDA女士为法庭书记员,警察局法律顾问PEILLON律师也来到了法庭。巴黎佩菲尔-石宛林联合律师事务所在查阅了陈女士的整个案卷后,发现了法律拘留程序中,司法警察犯下了一个不可宽恕的漏洞。  律师辩护:陈女士是在6 月22日上午10点50分被拘留在巴黎警察局情报调查处十二科,而在下午15点20 分才被转移到位于巴黎法院右侧的QUAI DE HORLOGIE 行政拘留所。在这期间的4小时30分内对法语只知一二的陈太太没有收到在翻译帮助下的任何有助于其境况的帮助。据法国法律有关于外国人在法入境和居留一节L551-2中:外国人在被拘留的过程中应在第一时间收到用他可以理解的语言的通知,当事人可以要求配备一个翻译,聘请一位律师或得到一个医生的帮助,当事人还可以合法的同他所属国的领事馆官员和他任意选择的一个人联系;并且在L551条第一节特别强调在对外国人行使行政命令时刻必须强调并告知当事人这一权利。  遗憾的是,情报调查局12科司法警察不仅未能告知陈女士这一权利,还辩解,警察局不是拘留所而是警察办公的场所,此办公场所所停留的时间不应视为行政拘留时间,4小时30分的等待期是可以理解的。  律师就此观点驳斥道:众所周知,巴黎警察局情报处12科里面部分办公室,放有床铺,被改装成行政拘留所,警察局辩称陈女士在正常等待问讯时间而不在行政拘留时间是荒唐可笑的。因为正常等待时间是不需要被安排在已装修成有床铺的房间里,故法律赋予陈女士的权利被完全忽视和剥夺。因此,司法警察对法律的忽视是不能容忍和接受的。试想想,对于不懂法语的陈女士在4个半小时内如果因恐慌,害怕,引起心脏病发作导致高血压而无法用语言表达,可能发生的后果将是不堪设想的,故律师要求法官立即释放陈女士,并且用书面判决的形式撤消巴黎大事法院35号BIS法庭自由与拘押法官关于授权警察局于15天时间押送陈女士出境的命令。  巴黎上诉法院院长代表在审阅案情,并听取了律师辩护之后作出如下宣告:撤消巴黎大事法院35BIS法庭自由与拘押法官授权巴黎警察局长于15天时间押送陈女士出境的命令,立即释放陈女士。  律师提醒:任何人在被警察拘押期间不应恐慌并要求警察根据外国人出境法L551条第一款第二款,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律的原文如下:“l'article L551-2 alinéal'étranger est informé dans une langue qu'il comprend et dans les meilleurs délais que, pendant toute la période de rétenton , il peut demander l'assistance d'un interprète,d'un conseil ainsi que d'un médecin .Il est également informé qu'il peut communiquer avec son consulat et avec une personne de son choix.”(石宛林 编译)  读者来函请寄:巴黎佩菲尔——石宛林联合律师事务所  Cabinet d’Avocats PFEFFER  E-mail : [email protected]  上海傅玄杰律师事务所 www.fxjlawfir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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