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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百科] 中国留学生涉嫌使用假信用卡预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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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发表于 2009-5-27 20:26:57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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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27日,居住在巴黎的上海籍留学生陈小姐,在TROYES市的一家名牌商店用信用卡购买手机、卡地亚手表等物品时,被该商店店员截留住并通知警方,将其拘留,理由是涉嫌使用和伪造信用卡犯罪。  5月28日下午,陈小姐的男朋友接到警方通知,被告知他的女朋友涉嫌信用卡犯罪,明日下午即将面见预审法官,她已被转移到TROYES市共和国检察官手上。  5月29日上午11时,遭拘留48小时后的陈小姐被带到了TROYES市大事法院预审法官HERNRICH的办公室。鉴于陈小姐涉嫌信用卡犯罪行为,为了查清信用卡的制造、使用过程和犯罪非法网络,防止陈小姐与其同伙人串通逃跑,法官决定将陈小姐关进监狱等待司法调查。  陈小姐的男朋友迅即与她在中国的亲人取得了联系,争取其父母同意为她聘请律师。但令他为难的是,这位从未与律师打过交道的留学生不仅不知道在法国如何聘请专业律师,而且听说请律师要支付一笔庞大的费用,这对穷学生来说几乎是可望而不可及的。无奈,陈小姐的男朋友拨通了中国驻法国大使馆教育处的电话,希望能得到使馆教育处的帮助。6月14日,在使馆教育处的推荐下,他找到了佩菲尔-石宛林联合律师事务所。6月15日,律师事务所受理了案件,并迅即用两种语言给关在监狱里的陈小姐发出了律师函:“陈小姐,我是您的亲属为您指定的辩护律师。您现在处于司法调查之中,如果您需要得到我们的帮助,请写信给您的预审法官TROYES市大事法院法官HERNRICH,指定我们为您的辩护律师……”  6月20日,预审法官秘书告知律师事务所,已经收到陈小姐的指定律师函,并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115条寄给了律师事务所通行证。取得此通行证后,律师可以任意调阅预审法官关于陈小姐案件的卷宗,并随时可以去监狱与陈小姐谈话。于是6月22日,律师来到了陈小姐所在的关押中心看望她。见到律师后,陈小姐十分悔恨自己的行为,并把事情的来龙去脉告诉了律师。  根据陈小姐的要求,律师回到巴黎后连夜加班,向TROYES市预审法官申请对陈小姐进行监外调查,理由是陈小姐需要继续完成其学业,很多考试即将到来。其次,陈小姐在法国有合法的护照和居留证,并有固定的居住地址。还有,陈小姐尽管有极大的过失行为,但监外对她调查并不影响整个案件的调查进程。  预审法官收到陈小姐律师的申请假释函后,于两周后作出了回绝,理由是:  1,陈小姐没有固定的住所,过早保释有可能会导致其逃跑。  2,没有任何保证陈小姐将在司法调查后出庭应审。  3,防止陈小姐与同伙串供,并毁坏犯罪证据。  收到预审法官拒绝释放陈小姐的信后,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立即召开紧急会议,一致决定根据1989年7月6日的《刑事诉讼法典》第186条第一款,向上诉法院起诉审查庭提出上诉审查,要求就预审法官HERNRICH对陈小姐继续进行拘押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与正规形式进行审核。  律师认为:首先,陈小姐拥有固定的住所,申请保释材料之中出示了她在巴黎住所的地址,虽然几个月来她没有支付房租,但房东依然保留了其住所并没有向法庭申请将其驱逐的决定。  其次,陈小姐在法国有合法的学生居留证,并在正规大学攻读专业,从来没有过犯罪前科。因一时贪念现已后悔不已,不是惯犯。出狱后她不可能放弃在法国现有的一切(学业,居留证等),冒着被通缉的危险,故其逃离的可能性几乎微乎其微。  最后,陈小姐牵涉进这起犯罪仅仅是为了一些微小的佣金,因为她来到法国的两年内,因欧元汇率上涨,法国开销增大,已耗费家里近二十万元人民币,为了减轻其家里的经济负担,才有了一时贪念,其本人并未与人结帮结伙,谈不上与犯罪组织串谋。  上诉法院在考虑了预审法官与律师的陈述后,得出了以下结论:根据法国货币与金融法典163条第4、5、6条精神;根据法国刑法第321条第1、3、4、9、10款条文精神;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第137条法律精神;根据佩菲尔-石宛林联合律师事务所以上辩护,撤消预审法官的决定,在此下三种条件下释放陈小姐:  一,在没有法官的允许下,不准离开法兰西国境;二,每周必须到当地派出所报到一次;三,将其护照、居留证押在预审法官处。  律师提醒:什么是司法预审?  预审(INSTRUCTION)是法国刑事司法三大基本职能之一。任何案件,非经预审,不得判决,即使是速决式的预审也是必要的。但在实际过程中,应当区分广义上的预审和狭义上的预审。  广义上的法院开庭之前的预审是指:查找与搜集将向审判法官提出的证据,以便预审法官能够做出裁判决定。狭义上的预审是指:由预审法官依据法律赋予的特别权利进行的侦察,即自发现犯罪报告开始,旨在提供可以最准确了解事实真相的各项材料。另外,预审应对公众保密。《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且在不损及辩护方之权利的条件下,调查与预审过程保密。”                      石宛林 编译  读者来函请寄:巴黎佩菲尔——石宛林联合律师事务所  Cabinet d’Avocats PFEFFER  E-mail : [email protected]  上海傅玄杰律师事务所  www.fxjlawfir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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