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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留问题] 外国人如何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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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0 09:49: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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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视为中国“绿卡”制度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自2004年8月已正式发布施行。现将各类申请人须提供的材料刊载如下,供读者参考。


              夫妻团聚类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


  夫妻团聚者※(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一、
每名申请人一份申请表。本人或者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的父母或者被委托人,向主要投资地或者长期居住地的市公安局申请。


  二、
申请人有效的外国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


  三、
4张二英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白底)。


  四、
经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健康证明书必须是在申请前6个月内进行身体检查并按照规定出具的合法有效的健康证明。


  五、
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境外的主要生活地(连续居留2年以上)以及在我国国内均没有犯罪行为的记录。


  六、
夫妻团聚者有关证明材料:1、
中国籍配偶的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外国籍配偶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2、
婚姻证明;3、
经公证的生活保障证明(生活保障证明指按照受理机关所在地每月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为标准,有相当于10年以上存款数额的可支配财产或受理申请后5年内较稳定的每月不低于该标准的个人收入来源证明。既可以是申请人一方的财产或收入,也可以是共同财产或收入)。4、
经公证的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


  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夫妻团聚人员申请时应仍存在婚姻关系。申请之前申请人在华合法短期停留或留学、任职等居留的时间可计入本条规定的居留期限。


              特殊贡献类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


  特殊贡献人员(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中国特别需要的※)


  一、
每名申请人一份申请表。本人或者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的父母或者被委托人,向主要投资地或者长期居留地的市公安局申请。


  二、
申请人有效的外国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


  三、
4张二英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白底)。


  四、
特殊贡献人员有关证明材料:


  提交中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函及有关证明。


  推荐函及有关证明指:国务院所属主管部、委、局出具的推荐函、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在华居住证件、奖励证明以及申请人获得的具有世界影响力或重大价值的科研成果证明等。外籍华人科技人才可由人事部确认并推荐,由人事部出具推荐函或身份确认函以及《来华定居专家证》确认。


  五、
配偶、子女申请需提交:1、 婚姻证明;2、
经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健康证明书必须是在申请前6个月内进行身体检查并按照规定出具的合法有效的健康证明。3、
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境外的主要生活地(连续居留2年以上)以及在我国国内均没有犯罪行为的记录。4、
属于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的,需提交本人出生证明或者亲子关系证明。5、
属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交收养证明。6、
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出生证明或者亲子关系证明指能证明申请人具有我国法律承认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对出生证明能充分确认该关系的无需再提供亲子关系证明,出生证明不能充分确认该关系的,需提供有法定效力的证明,如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中国居民户口簿等。


  ※“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人员”,是指对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过重大、突出贡献或对中国有重大价值的世界顶尖人才、特殊技能人才及知名人士等,包括世界著名科学奖项获得者、世界知名学者、企业家、运动员、文艺人士等。


              亲子团聚类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


  亲子团聚※(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一、
每名申请人一份申请表。本人或者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的父母或者被委托人,向主要投资地或者长期居留地的市公安局申请。


  二、
申请人有效的外国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


  三、
4张二英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白底)。


  四、
亲子团聚类有关证明材料:1、
中国籍父母的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外国籍父母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2、
本人的出生证明或者亲子关系证明;3、
属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供收养证明。4、
收养证明包括:如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国内建立收养关系的,提交省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依照外国法律在国外建立收养关系的,由国外有关主管机构出具收养证明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建立收养关系的,由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出具收养公证书;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建立收养关系的,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员出具收养公证书;在台湾地区建立收养关系的,由台湾地区公证人出具收养公证书。


  ※亲子团聚人员申请时其父母至少有一方为中国公民或为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


               投资类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


  投资者(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包括:在国家鼓励类产业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或在中国投资合计200万美元以上。)


  一、
每名申请人一份申请表。本人或者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的父母或者被委托人,向主要投资地或者长期居留地的市公安局申请。


  二、
申请人有效的外国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


  三、
4张二英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白底)


  四、
经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健康证明书必须是在申请前6个月内进行身体检查并按照规定出具的合法有效的健康证明。


  五、
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境外的主要生活地(连续居留2年以上)以及在我国国内均没有犯罪行为的记录。


  六、
投资有关证明材料:1、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直接投资的凭证,鼓励类产业: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2、
企业登记证明;3、
最近三年联合年检证明;(外经贸、工商、税务、海关或外汇等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联合进行的年检证明。)4、
验资报告(由政府审计部门或有关专门机构出具的能确认申请人投资实际已缴付注册资本金数额的证明。)5、
最近三年个人完税证明。


  七、
配偶、子女申请需提交:1、 婚姻证明;2、
属于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的,需提交本人出生证明或者亲子关系证明。3、
属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交收养证明。4、
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出生证明或者亲子关系证明指能证明申请人具有我国法律承认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对出生证明能充分确认该关系的无需再提供亲子关系证明,出生证明不能充分确认该关系的,需提供有法定效力的证明,如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中国居民户口簿等。


  ※“3年内投资情况稳定”是指申请时以及申请之日前连续3年内投资者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合计不低于规定标准。


               任职类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


  任职人员(在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属的机构※;重点高等学校※;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国家重点煤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


  一、
每名申请人一份申请表。本人或者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的父母或者被委托人,向主要投资地或者长期居留地的市公安局申请。


  二、
申请人有效的外国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


  三、
4张二英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白底)。


  四、
经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健康证明书必须是在申请前6个月内进行身体检查并按照规定出具的合法有效的健康证明。


  五、
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境外的主要生活地(连续居留2年以上)以及在我国国内均没有犯罪行为的记录。


  六、
任职类申请的相应证明材料:1、 任职单位出具的本人职务或者职称证明;2、
《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3、
任职单位的登记证明、年检证明、(年检证明指:有关主管部门对除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或有关事业单位颁发的登记证明进行的年检证明)、近四年的个人完税证明。4、
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3年的居留证件。


  七、
配偶、子女申请需提交:1、 婚姻证明;2、
属于未满18周岁未婚生子女的,需提交具有我国法律承认的本人出生证明或者亲子关系证明。3、
属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交具有我国法律承认的收养证明。4、
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属的机构”是指直接隶属于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的科研机构或具有行政管理性质或职能的事业单位。


  “重点高等学校”是指“211工程”学校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普通高校招生本科第一批录取院校。


  “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技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是指直接与中央国家机关或省级人民政府签署项目并承担主体工作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省、部级政府主管部门出具项目证明。


  高新技术企业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提交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提交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上述证书由省级以上发展改革委(计委)、科技或商务部门依据能分工分别出具。


              亲属投靠类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


  亲属投靠※(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一、
每名申请人一份申请表。本人或者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的父母或者被委托人,向主要投资地或者长期居留地的市公安局申请。


  二、
申请人有效的外国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


  三、
4张二英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白底)。


  四、
经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签发的健康证明书。健康证明书必须是在申请前6个月内进行身体检查并按照规定出具的合法有效的健康证明。


  五、
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境外的主要生活地(连续居留2年以上)以及在我国国内均没有犯罪行为的记录。


  六、
亲属投靠亲属类有关证明材料:1、
被投靠的中国公民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外国人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2、
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3、 经公证的投靠人国外无直系亲属关系证明;4、
经公证的投靠人经济来源证明或者被投靠人经济担保证明;(指按照受理机关所在地每月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为标准,有相当于10年以上存款数额的可支配财产或受理申请后5年内较稳定的每月不低于该标准的个人收入来源证明。既可以是申请人一方的财产或收入,也可以共同财产或收入。)5、
经公证的投靠人或者被投靠人的房屋租赁或者产权证明。


  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明需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亲属投靠人员申请时应年满60周岁且申请之日前连续5年内应同时具备其他各相关规定条件。申请之前曾在华合法停留或在华留学、任职等居留的时间可计入本规定的居留期限。


  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已满18周岁数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已满18周岁的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配偶,包括中国公民及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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