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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讯] 法国企业降薪致劳资冲突 引发劳动法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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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 11:58:30 | 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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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时报网】隶属法国汽车零配件制造集团美特倍(MONTUPET)的普瓦图铸铝厂(FDPA)因面临经济困难而决定下调雇员工资,造成劳资双方激烈冲突。
法新社报道,劳动法专业人士指出,这一案件反映出,企业在降低雇员的劳动报酬方面须符合严格的法律规定。
位于维纳省的普瓦图铸铝厂宣布打算将雇员的工资减少15%,并将每周工作时间由38.5小时缩短为35小时。雇主宣称这些措施是维持企业未来发展所必不可少的。这一调整计划先对企业委员会宣布,引起后者强烈反对。它将企业管理者告到了普瓦捷大事法庭,希望取消这一计划。据悉,该企业的领导者也要求80名干部与其他400名员工一道做出牺牲,恢复35小时工作制,放弃14天的积存工时假(RTT)。
劳动法律师诺埃尔指出,根据法律规定,企业的这一调整是可以的,“但法律对此有严格规定。”
以博世(Bosch)公司为例,因受到企业外迁威胁,其罗讷省维尼西约工厂的雇员2008年被迫改为工作36小时却拿35小时的工资、放弃奖金,并接受工资水平冻结三年。
去年7月,在通用汽车(General Motors)斯特拉斯堡雇员中进行的公投显示,70%的人愿意放弃奖金、三分之一的积存工时假并冻结工资,以维持岗位不被削减。
诺埃尔律师指出,“有两种解决方案。要么经理层与工会通过一项劳资协议,这几乎不可能。要么它单方面修改领薪雇员劳工合同,强行通过。”他还指出,“对于积存工时假,原则也一样,也是修改劳工合同。”
要进行这样的修改,必须以挂号信的形式通知每位雇员废除每份劳工合同。
法律规定收件人的回复期限是30天。如不回信,就视为接受。如果领薪雇员拒绝新合同,雇主可以经济原因为由对他展开解雇程序。
诺埃尔指明,正因为如此,企业需要“提及经济极度困难,由此证明这条措施是合理的。然后解释由于经济困难,缩短劳动时间以及减少工资实在很有必要。
专门对劳工世界进行调研的Astree协会成员克罗德-埃马努埃尔·特里翁弗认为,“很难想象一家企业没有充足的经济理由,会提出这类协议”。他解释,“铸造业在欧洲确实遇到很多困难,因为亚洲的铸造业更有竞争力。”
特里翁弗最后得出结论:“在德国,这种协议是司空见惯的。德国工会比法国工会强大得多。应当两害相权取其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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