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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赔偿金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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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7 07:21: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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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小姐幼年的时候曾经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她的母亲也在该事故中死亡。她的家人从未向肇事者提出过任何损害赔偿。如今,包小姐已经成年。她想知道她现在是否还可以以自己的名义通过法律手段提起赔偿 ?

  回答:根据民法典第2270-1条,因交通事故对保险公司提出诉讼的法定时效为十年。也就是说,受害人必须在从损害发生或加重之日起的十年内对保险公司提出民事责任赔偿的请求。 否则,法定时效过后,无权再提出赔偿诉讼。

  但是,民法典第2252条提出了一项例外, " 对于未成年人及禁治产人,应停止时效的进行..."。这项例外原则始终被法院运用。(参见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2000420日的判决).

  这意味着,如果一个未成年人遭受事故,他 () 有权利在28岁之前提起赔偿诉讼。但是,这项权利常常被当事人忽视。很多受害者在成年后,常常认为诉讼时效已过而不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这是很可惜的事情。

  李先生的女儿今年18岁,她假期参加了马术中心举办的骑马散步团。不幸的是,她从马背上摔下来,摔成重伤。请问李先生的女儿可以向马术中心要求赔偿吗?

  回答:对于带有危险性的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事故,鉴于事故发生的不可预知性,法院通常认为过错属于实施该体育活动的当事人。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风险接受”原则:即实施带有危险性体育活动的人被视为接受运动风险。

  另一方面,实践此类体育活动尤其是骑马这一运动是以运动实施人的积极参与为前提的。也正是这个原因,法院认为:通常情况下马术中心或骑马散步的组织者仅承担设备安全无误的责任。也就是说,若想让以上机构承担责任,当事人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以上机构有重大的过错。

  举例说明:某人在骑马过程中马受惊,连人带马一起摔倒地上。最高法院民事一庭在2004622PATTERSON/ AMARINE案判决中指出,马术中心没有过错。即使当时马术中心没有向当事人提供骑马帽,但由于受害人头部没有受到任何伤害,所以受害人不能根据马术中心未提供骑马帽而以马术中心疏忽大意为名向其提起损失赔偿。

  刘先生早上上班的时候,在居住的楼里的院子里踩到不明液体而滑倒。对于院子地板上的不明液体谁也不知道从哪里来的。刘先生摔得很严重,请问他对此损失可以向谁寻求赔偿?

  回答:刘先生是在住家楼的院子里滑道的,由于院子是整栋楼的住户共用的,所以刘先生是在楼内共有地点由于踩踏不明液体而滑倒的。

  根据共有财产的有关法律规定,楼房的共有部分由共同物主联合会 (Syndicat des copropriétaires) 管理。也就是说,引起损失的物品如果属于共同物主联合会管辖权内的话,由共同物主联合会承担法律责任。由此说来,刘先生完全可以对其损失向共同物主联合会要求赔偿。

  这一原则已经被很多判例运用。例如,最高法院民事二庭在1994216CGAM / CPAM案中明确指出:共同物主联合会应该根据民法典第1384条第一款对没有过错的物主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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