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法院曾在一起类似案件中判决银行不承担责任。在该案中,劫匪用爆炸性武器摧毁了银行的安全通道,银行负责人办公室内的顾客被炸伤。受伤的顾客随后向银行要求损害赔偿。最高法院拒绝了此损害赔偿的要求,理由如下:银行对顾客所要承担的为一个简单的安全义务,该义务仅仅是一项“手段义务”(l'obligation de moyen)。只要银行的安全实施与法律规定的保护顾客的安全设施相符,这项“手段义务”就得到满足。因此,银行对顾客的受伤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2005年6月21日最高法院民事一庭)。此案的判决在法律角度上来说是没有任何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