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奥林匹克国家体育中心(le Centre National Olympique et Sportif Français)认为,G公司在未经国际奥运委员会(Comité Olympique International)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经公证属于国际奥运委员会所有的标识,因此根据《法国知识产权法》第713-5条“如果未经许可不正当的为自己的产品和服务使用知名标识,就会对标识的拥有者造成损害。”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法院接受了法国奥林匹克国家体育中心的请求,禁止G公司继续使用“Olymprix”这一标识,并要求G公司为自己的行为做出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