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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生活] 伊斯兰教法对聘礼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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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8 15:20: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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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伊斯兰教法概念。亦称聘仪。阿拉伯语“麦亥尔”的意译。即新郎按婚前的约定赠予新娘的礼品。赠送聘礼在教法上并非有效婚姻的先决条件,而只作为新娘在新家庭中将享有独立人格的一种标志。《古兰经》云:“你们应当把妇女的聘礼,当作一份赠品,交给她们”。它是针对古代阿拉伯社会歧视妇女、随意遗弃妇女的不公现象而提出的旨在提高妇女地位、保障她们一旦被遗弃后生活暂有经济来源的一种措施。分为明确约定的聘礼和未明确约定的聘礼两种。前者指婚约中明确约定数额和赠予方式的聘礼,由卡迪记录备案,其数额依据男方经济条件而定。后者指在婚约中未予规定的聘礼,其数额依习惯而定,一般不能低于新娘的姐姐或姑母出嫁时所得聘礼的数额。按赠予时间的不同又分为立即兑现和延期兑现的聘礼两种。立即兑现的聘礼应在婚后或妻子的要求下立即支付。延期兑现的聘礼,通常在离异或发生某一不利于女方的事件,从而导致婚姻关系自行破裂时作为离仪支付。按照惯例,聘礼数额确定后,通常分为两等份:一份当场交予妻子,一份待离异时支付。聘礼亦可减免,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定减免。如配偶双方未完婚即解除婚约,所定聘礼减半,如属女方单方面解除婚约,所定聘礼予以取消。另一种为自愿减免。婚后妻方自愿放弃聘礼,可以是部分或全部,这在教法上被视为赠予,妻子为财产的所有者,有权随意支配。但放弃聘礼必须出自妻方的意愿,因受夫方胁迫而放弃聘礼,法院不予承认。近现代以来,在一些阿拉伯、伊斯兰国家,聘礼在民间实际上已变为婚约成立的条件之一,其数额不等,有的甚至高达数万美元。在中国一些地区的穆斯林中,只在结婚当天履行象征性的赠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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