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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百科] 犯人服刑期间的有条件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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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6 23:33: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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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侨王先生和妻子还有独生女儿玛丽一起居住在昂热。和大多数在海外创业的华人一样,王先生和妻子把大多数精力都用在了经营餐馆的事业上。2002年的秋天,王太太多次注意到还刚上初中的玛丽放学回家的时候总显得有些神色紧张。当她向女儿询问的时候才得知在近一个月的时间里,女儿放学时都被一个法国中年男子跟踪,这让她很害怕,甚至影响到了学业。这一事件让夫妇俩很担忧,最后王太太提出把家搬到学校对面的大楼去,而在此之前,夫妇俩轮流接女儿回家。  玛丽得到父母及时的保护从而摆脱了色狼跟踪的阴影,此后不久,就在玛丽就读的同一所中学,传出了女生被性侵犯的事件,而根据描述,犯罪嫌疑人很有可能就是当初跟踪玛丽的那个中年男子。  当地法院于2003年10月对该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同年10月17日的判决书上表示:被告比特,1965年11月8日出生于法国昂热,法国国籍,未婚,因性侵犯判处3年有期徒刑,其中30个月缓期执行,并在2年的时间内搜寻他性侵犯15岁以下未成年少女及成年女性的更多证据。  2005年7月20日,比特向法院上诉要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29条,准许其有条件释放。理由是他身体状况不佳需要特别照顾,尤其是深受糖尿病的困扰,因而恳请法庭对他实行电子监控的监督方式。公诉机构则要求严格按照原判决执行。  负责协助法院刑罚判处的B医生在对比特先生进行全面医疗检查后认为,虽然比特先生身患糖尿病,但是其健康状况依然能够允许他接受法院安排的刑罚。因此,刑罚安排法官驳回了比特先生关于在电子监控下服刑的请求。  此外,比特先生既没有一份正常的工作,有没有进行任何的学习和培训,对他进行健康护理对于拘留所来说是一种负担和浪费。  最终,法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22到729条、第D116-9条和第D116-16条宣布维持原判。  律师提醒:  《刑事诉讼法》第729条:有条件释放旨在让犯人能够重新融入社会并且预防重犯。犯人在服刑期间能够有机会得到有条件释放,条件是犯人在重新适应社会这一点上有认真且努力的表现,具体可以是进行职业活动、参加教育或者职业培训活动、实习或者短期工作,也可以是家庭生活方面的,具体表现可以是接受必须的治疗护理,或者是努力地去帮助和补偿他们的受害人。  根据《刑法典》第132-23条,有条件释放实施的前提条件是已经服刑的时间长于需要继续服刑的时间。(石宛林)GAST&ASSOCIES律师事务所  读者来函请寄:[email protected]  电话:0143270888  地址:9BoulevardSaintGermain,75005PA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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