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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百科] 房屋买卖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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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7 09:37: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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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侨王先生于2005年与A女士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其位于巴黎17区的一套三室一厅住房卖给A女士,并注明房屋所有权自当年10月30日经公证人公证后转移给买方。  2005年10月28日,因邻居家着火殃及到王先生的住宅,导致其中一间严重损毁。幸好,王先生为这套房子购买了保险,保险公司很快就损失给予了赔偿。  10月30日,买卖双方在公证人处会面。针对已经发生的意外,A女士提出:她仍然希望继续履行合同,购买这套住宅。但由于房屋已经受损,其价值已经低于当初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数额。因此,王先生应当降低价格或将保险公司的赔款转付给她。王先生对此则持有异议。他认为自己也是这次意外的受害者,在本次事件中毫无过错,不应蒙受损失。双方不欢而散。  无奈之下,王先生找到律师求助。经过对本次事件的仔细研究,律师在给法院的诉状中指出:  1.根据《保险法》第121条第10款,作为投保人和房屋产权所有人,王先生当然有资格获得保险赔偿金。而火灾发生日距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产权转移日尚有3天,因此,这笔理赔金与A女士毫无关系。  2.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182条规定,这种类型的买卖合同中,在卖方并无过错的情况下标的物受损,买方或者选择放弃本次买卖,或者接受受损的标的物,并且不能要求降低价格。  如果卖方对标的物的损坏负有责任,则买方可以选择解除买卖合同或接受受损标的物,但可以要求损害赔偿金。  本案中,王先生已尽到房屋所有权人的谨慎、照看义务。房子部分受损失由于邻居家失火引起的,火灾发生后,王先生积极扑救,并迅速联系了消防人员,防止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很明显,王先生对房屋受损并无故意或过失,因此属于《民法典》第1182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况。  A女士的律师辩称:根据《民法典》第1138条规定,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随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火灾发生时,房屋所有权属于王先生。如果A女士依然按原价购买这套房屋,则变相承担了标的受损的风险。  法院经过认真审理,支持了王先生律师的主张,判定A女士如果希望继续履行这份买卖合同,就必须支付合同上约定的价款。  提醒:根据法国法律的规定,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受损的风险随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但根据《民法典》第1182条规定,如果卖方可以证明对损失并无过错,则买方只能选择放弃本次买卖或者接受事先约定的价格,无权要求卖方降价或赔偿。(石宛林)  读者来函请寄:[email protected]  电话:0143270888  地址:9BoulevardSaintGermain 75005,PA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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