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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创业] 关于法定假期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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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29 23:23: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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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公司是一家由华人创办的印刷企业,多年来一直以严谨的态度悉心经营,尤其在对待员工的问题上,公司总能尽可能地为员工考虑,寻找出最佳的方案。然而 2008年,公司史无前例地被雇员法国人X先生告上了法庭,其缘由就在于一天的法定假期。

  2008年5月26日,X先生把雇主H公司告上了劳资调节法庭。根据《劳动法》第R516-11条,他分别通过挂号信和平信于2008年6月5日向法院申请劳资纠纷紧急审理(REFERE)。

  X先生在上诉信中指出:根据其所属行业的集体协议第316条,一年内的法定节假日为11天,期间员工正常享有工资及其他待遇。而2008年,两个法定节假日—— “五一”国际劳动节和耶稣升天节正好是同一天,而H公司在此情况下只给了员工一天的假期,这相当于把员工的法定假期由原来的一年11天减少到10天。他认为公司的做法违背了行业的集体协议,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利,因此要求:在一年内补偿一天的假期,并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700条赔偿150欧,同时由H 公司支付法庭开销。

  H公司坚持认为法定假期重合的情况纯属巧合,公司理所当然地在2008年5月1日当天给与了员工一天的假期,这就表示公司已经遵守了相关的协议和法律。

  原告X先生则强调雇主H公司只放一天假的做法属于剥夺了国际劳动节和耶稣升天节两个法定节假日中的一个。

  法庭认为,根据该行业国家集体协议第316条:一年内一共有11天法定节假日;而2008年的“五一”国际劳动节碰巧是一个周四,和耶稣升天节为同一天,而雇主H公司只在周四那天放了一天假,也就是说,员工因此少了一天的休假日。同时,雇主H公司非常清楚该集体协议中有关员工每年享有11天的节假日的规定。

  于是,劳资调节法庭于2008年6月20日依法宣判:

  H公司在一年内补偿X先生由于两个法定假日重叠而减少了的一天假期,并由H公司支付相关开支。

  律师提醒:

  行业集体协议对行业从业人员一年内的带薪假都有规定,当遇到两个节假日重叠的情况下,雇员有权享有两天假期而不是一天。任何雇主只给与一天假期的情况都将被视为违反行业协议的行为。(石宛林)

  GAST & ASSOCIES 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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