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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创业] 劳动合同的附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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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8 22:08: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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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中国的留学生小胡前几个月在巴黎一个外卖店找到了一份送外卖的工作。老板给小胡提供了一份半工合同,还给他准备了一辆摩托车送外卖。小胡十分珍惜这份工作,平时任劳任怨,很负责任。但最近他却陷入了麻烦,不仅工作丢了,自己也卷入了一场官司。事情是这样的:

  两个星期前的一天晚上,小胡在骑摩托车去送货的路上,不小心刮倒了一位法国老人,警察认定他负全责。小胡不仅要赔偿医疗费,还被告到了巴黎速审法庭。外卖店老板听到这个消息,立刻以工作出现严重过失为理由解除了和小胡的工作合同。小胡不仅没有了收入,还要支付出庭律师及其他的诉讼费用。

  小胡思来想去,觉得若不是在外卖店工作的关系,自己也惹不上这场官司,外卖店应对整个事情负责。他于是找到外卖店老板。可后者却对他的赔偿要求一口回绝,并声称发生交通事故完全是小胡自己的责任,小胡应该自己解决自己惹来的麻烦。小胡自己也有点糊涂,他不清楚外卖店应对具体哪件事情负什么样的责任。

  迷茫之中,小胡找到了律师求助。律师在了解了全部情况之后指出:交通事故发生在小胡工作过程中,小胡的工作单位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们应该预见到工作的风险,以及由此带来的后果。小胡和外卖店签订的工作合同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下应该由谁来承担诉讼费用,但根据公平原则和一般的习惯,外卖店应支付小胡工作中发生意外所带来的直接费用。因此,虽然小胡应该自己承担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但是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所导致的诉讼费用,是包含在可预见的工作风险中的,应该由外卖店老板承担。

  事情很快进入了司法程序。法官在充分听取了双方辩词之后,针对此项争议做出宣判:根据《法国劳动法典》第121条第一款的规定:“雇佣合同应服从于普通法律的规定,按合同双方都认为适宜的某种方式签订。”因而本案应适用《法国民法典》第1135条的一般性规定,即“契约不仅依其明示发生义务,并按照契约的性质、公平原则、习惯或法律发生所赋予的义务。”作为契约的一种形式,小胡和外卖店所签订的工作合同不仅以条文形式约束双方行为,并且还隐含了附加责任,凡由此合同带来的一切附加的后果及责任,双方都要依法承担。法院认定,承担雇员工作中发生意外的诉讼费用属于劳动合同中雇主的附随义务。即使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雇主也不能免责。因此,本案中,外卖店应支付小胡交通事故诉讼之一切费用。

    提醒:

  本案的重点在于如何界定劳动合同关系中雇主的责任。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法国最高法院屡次指出:即使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示,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135条的规定,本着公平信用的原则,作为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雇员因工作关系产生的民事、刑事责任,雇主有义务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石宛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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