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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友互助] 温律师说法: 即使没有"突出"理所当然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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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24 10:03: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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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原告是告和被告均是在网上从事打印机零配件和计算机零配件销售的商家,为同类竞争者。2011年2月,被告在其销售打印机零配件的网页上发布了六条"保证退款"的信息,包括以下三条:
  1.如果您对某个兼容性的商品不满意,您享有14天的退款保证。寄回商品的邮费由我们承担。
  2.对于所有的商品,您当然享受法定的两年质量保证。
  3.邮寄商品的运输风险由我们承担。
  原告认为,被告在销售广告上发布的上述三条信息,是将消费者理所当然拥有的法定权利作为异乎寻常之处进行宣扬,这样的广告具有误导性,应予禁止。被告应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发表如果再犯甘受罚款的《不作为声明》。
  被告认为,上述受到原告指摘的广告信息,分别仅为"保证退款"中六条信息中的一条,并不属于具有"突出"性质的提示。而且在第二条中,通过使用"当然享受"和"法定"的措词,清楚地体现了这条信息只是指出和引用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表明了自己给予买方的权利并不优惠于其它供应商家。
  双方各持己见,于是,原告将此诉至法院。
二.法院判决
  本案历经三审,耗时三年,其中一审位于比勒费尔德的州立法院全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二审位于哈姆的州立高级法院认为,被告在销售广告上发布的三条信息虽属于理所当然的情况(即消费者买方拥有的法定权利),但被告并没有"突出"描述这三条信息,因此全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改判被告胜诉。原告不服,提出了申诉,双方的争议以三审联邦最高法院于2014年3月终审判决原告胜诉三分之二、败诉三分之一而结束:就被告发布的第一条和第三条信息,联邦最高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就被告发布的第二条信息,联邦最高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LG Bielefeld, Urteil vom 03.02.2012, Az. 16 O 31/11; OLG Hamm, Urteil vom 30.08.2012, Az. I-4 U 44/12; BGH, Urteil vom 19.03.2014, Az. I ZR 185/12)。
  联邦最高法院首先指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第3款附表第10项的规定,做不真实的陈述或引起(买方本就拥有的法定权利是销售合同要约的与众不同之处的)不正确印象,均属于不正当的商业行为。从这个法律条文上看,二审法院要求的"突出"描述并不是必要的前提条件。同样地,根据欧盟第2005/29/EG号指令及该指令精神的解释,将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作为某个销售合同要约的"特色"呈现给消费者的行为,是应禁止的不正当商业行为。综上所述,无论是根据德国法律、还是以相关欧盟法律对其的解释,广告内容是否具有误导性,并不取决于消费者的法定权利是否被"突出"描述。
  联邦最高法院随后指出,被告的销售广告第一条信息中买家拥有的权利,并不超出远程销售合同的消费者拥有的强制性法定撤回权和退货权;销售广告第三条信息中被告承担的运输风险,恰恰也是《民法》相关强制性条款的规定。这两条广告信息给消费者带来的错误印象是:购买被告销售的商品,可以拥有被告自愿给予的、超出法定权利之外的买方权利。通过穿插在中间的第二条销售广告(明确指出"当然享受" 法定的两年质量保证),这一错误印象还得到了进一步加强。由此,被告的第一条和第三条广告信息具有迷惑性。
  联邦最高法院继续指出,被告销售广告的第二条信息,虽然也是叙述消费者拥有的法定质量保证权利,但是通过使用"当然享受"和"法定"的措词,使消费者明确地了解其拥有的仅为法律赋予的买家权利,针对被告(卖家),其并不拥有法定权利之外的更多权利。由此,被告的第二条广告信息没有迷惑性。
  联邦最高法院最后认定,鉴于被告发布的第一条和第三条信息具有迷惑性,相关广告行为是违反法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就此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而被告发布的第二条信息没有迷惑性,属正常广告行为,原告就此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三.点评提示
  商家在计划做广告的时候,应先明确了解其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而且注意不将这些法律义务的内容草率地写入广告信息里。否则,商家将会面临相当大的法律风险,同类竞争者、消费者协会或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注册协会都有可能主张相应的不作为权利,甚至提起诉讼。

温天敏律师
Wen & Schomerus
Rechtsanwälte
温氏律师事务所(德国)
2014年8月末于汉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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