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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友互动] 退出合营公司后,该如何解决租房合约留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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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5 17:31: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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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您与别人一起开了合营公司(VOF),后来又退出了这家公司,但在您退出此公司之后,还是有可能在您退出之后继续要对这家公司的房租开销负责。我们将在本专栏中简单解释一下什么是VOF,为什么公司的前合伙人在退出之后还得承担付房租的责任。最后我们还将探讨一下如何去防止、避免这类责任,或者怎样把责任风险降到最低程度的方法。

关于合营公司(VOF)

合营公司在荷兰文中称为VOF,是两个或多个合作伙伴共同使用一个名称进行商业活动的经营方式。跟责任有限公司(BV)与上市公司( NV)不同的是,合营公司本身不是个法人代表。荷兰商法(Wetboek van Koophandel,简称WvK)对于合营公司有详尽的阐述。

在荷兰,两个或多个人可以通过很简单的程序成立一家合伙公司。WvK的第23章规定,合营公司必须在商会(Kamer van Koophandel)进行登记。登记一家合营公司并不需要通过公证处的公证。不过,公司合伙人最好事先做一份合营公司合同,将工作与盈利的分配状况以书面的形式保存下来,用以避免将来可能会出现的纠纷。假如一家合营公司中的合伙人退出,最终这家公司只剩下一个老板的话,这家合营公司也就不存在了,剩下的一名老板可以以独营公司(eenmanszaak)的名义继续经营这家公司。

根据WvK的第18章规定,合营公司里的每一位合伙人都必须对这家公司的债务全权负责(hoofdelijk aansprakelijk),不管这名合伙人在公司里的股份占得多还是少。合伙人在私人事务里欠下的债务,则不在这个责任范围之内。“全权责任”就意味着,每位合伙人都要对此公司的债务负全部责任,债权者可以对其中任何一位合伙人提出要求,要求任何一位合伙人来支付所有的欠款,那么被要求付款的合伙人就必须支付欠款的总金额。

因此事先签订一份合营公司合同是有好处的。在这份合同里可以注明不同的债务具体都归谁负责。不过,每一位公司合伙人还是得独立承担所有的债务责任,这份合同只能确定各名公司合伙人之间的法律责任范围。如果其中一名合伙人付清了所有债务,就可以依据合同去另外的合伙人那儿要求收回债务的部分或者全部款项。此外,债权人有权对整家合营公司,每位合伙人或者两者同时提出法律责任。在原则上,债权人还可以要求合营公司中每位合伙人动用私人财产偿清债务。

由于WvK中的第17章规定合营公司里的每位合伙人都可以全权代表这家公司,所以很容易会出现每位合伙人都得承担公司债务的责任,即使某一名合伙人没有直接参与某一项的借债活动,他也得为另外合伙人所借的公司债款负责。

许多经商者忽视了合营公司中的“全权责任”所带来的风险。在一名公司合伙人退出合营公司之后,或者一家合营公司解散之后,这种全权责任还可能会持续下去,比如在租房合约上。

合营公司与租房合约

法院对实际例子的判决是,公司合伙人在退出合营公司之后,还是要对房子的租金负责,也包括在他退出公司之后公司所产生的租金。我们一下来讲解一个实例,例子里的人名是虚构的。

张先生和他的妻子王女士建立了一家合营公司,并以合营公司的名义,同李先生签订了一份租约,租用李先生的店面进行商业经营。这份租约合同,李先生为出租人,即房东,张先生跟王女士则代表合营公司为租房者。

张先生跟王女士的感情不好。2002年1月1日,张先生因为争吵,退出了这家合营公司。到2004年8月,房东李先生才知道张先生已经退出这家合营公司,而当时这家公司只由王女士一个人经营。由于张先生已退出合营公司,这家合营公司已不再存在,王女士继续以独营公司的形式经营这家企业。

独营公司的经营状况不好,王女士的独营公司破产了。因王女士不具有还债能力,出租人要求张先生支付租金。张先生在2002年1月1日已经退出了合营公司,如今他还有责任支付在他退出之后的合营公司欠下的债务吗?

2008年1月29日,阿奈姆的法院对此做出了肯定的判决。在代表合营公司签下租房合约的时候,两名合伙人就已经肩负起了付房租的责任。虽然张先生退出合营公司,但租房合约依然有效,他作为合约的一方的情况也没有改变。由于前面所说的“全权责任”,债主(这里是李先生)在负债人王女士不还债的情况下,有权力要求张先生支付欠款。在原则上,张先生也必须对支付房租的责任负责。尽管在2004年8月,出租人已经知道他退出了合营公司,但这种全权责任依旧没有改变。

此后,2010年7月20日,登波什(’s-Hertogenbosch)法院再次肯定了退出合营公司之后前合伙人对房租费用还得负责的判决。登波什法院认为,考虑到公司合伙人在退出合营公司之后,通常会对这家公司不再具有影响力了,因而在一定范围内,要求前合伙人支付债务是行不通的。但同时,登波什法庭也认为,一名公司合伙人不能凭借退出合营公司来推卸订立过的合同的所应该承担的责任,因为债权人可以对所有签约人要求依约办事。权衡轻重,登波什法院认为债权人收回债务的利益要重要过对在合营公司中已没有影响力的前合伙人的利益。

避免责任的对策

对于退出合营公司的前合伙人来说,有几种应对的方法。

最好的方法是,在租房的合约生效之前,合营公司能争取到房东同意,将如果有公司合伙人退出公司的话,在他退出后将不再负担付房租的责任这一条写入租约当中。而房东本人可以通过增高银行保证金(bankgarantie)等方法,来降低他自己承担的风险。

还有一种解决办法是,跟出租者签订一份新的租约,让旧租约终结。假如以合营公司名义签下的租约终结的话,退出合营公司的前合伙人也就从租约结束那一刻起不再承担租约中的责任。新租约必须由留下来的合伙人,或是新加入的新合伙人,或者是独营公司来签订。民法(Burgerlijk Wetboek)第7:271章第8条规定,在出租者同意中止租约的条件下,是不需要停约通知期(opzegtermijn) 的。

假如成立合营公司之前不能与房东达成关于合伙人退出后不承担付房租责任的合约,也没有可能在合伙人退出后签下一份新的租约,那么对于退出的合伙人来说,还有第三种应付方法,那就是跟留下来的一个或多个合伙人商量好在他退出后的责任分配情况。商量好的结果要用书面的形式保存起来,如果能由专业人士(如律师)写份合约的话那就更好。需要注意的是,这类协议只对合营公司内部的合伙人有约束力。在“全权责任”框架下,房东依旧可以要求退出公司的合伙人来支付房租。在退出公司的合伙人支付房租之后,他可以依据之前签下的内部协定,向没退出的合伙人索要补偿。但这样做的风险性也很大,假如没退出的合伙人无能力偿还的话,他就很难收回这笔本不该由他支付的款项。

本文仅供参考。因每件事例的情况不同,我们建议对个案进行详细咨询。

申明:本栏目一切内容以荷兰文版本为准,中文翻译仅供参考,并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供稿(原文荷兰语): mr. Tung Wee Phea [mr. 潘統偉],   mr. Yuen Yee Au Yeung [mr. 歐陽婉怡]

来源:华侨新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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