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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省陈女士问:我与丈夫于今年6月申请协议离婚,并已于10月14日获法院的离婚宣判。法院的离婚判决书规定,自离婚之日起双方将分别报税。这句话本身不难理解,但对于2010年收入的申报应当如何具体操作,我不甚明白,故谨请华律师指点迷津。 华律师答:关于税务申报,我们必须首先搞清一个基本概念,即税户(foyerfiscal)。税户实际上是一种法定的计税和征税单位,它可以是只有一人,也可以是一个涵盖几代人的,甚至包括无血缘或无亲属关系的人组成的大家庭。它不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家庭,也不是当事人的自愿组合,而是由法律明文规定一些规则,来鉴别的,例如: -所有单身的、无家庭负担的成年人,无论其单身是因未婚、丧偶、离婚、分居或其他原因,原则上均应构成一个独立的税户。 -未成年人原则上应从属于父母的税户,或者承担其抚养责任的父、母或其他人的税户。子女十八周岁成年后,原则上应当构成一个独立的税户,但年龄在21周岁以下的已参加工作的或无业的子女,25周岁以下尚在学习的子女,残疾子女,无论是已婚的还是未婚的,可选择附属于父母的税户。 -处于婚姻状态者的夫妻均应被看作是一个税户,但以下三种情况下夫和妻各构成一个税户:一是采取夫妻财产分离制度者,或虽未离婚但已实际分居者;二是夫妻正在进行离婚诉讼,法院的调解未果决定已裁定,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可以分别报税;三是一方离家出走,另设居所,且双方各自管理自己收入的。 -如果夫妻中有一方是非工薪者,其收入源于从事职业活动而获取的工商利润、酬金等,他或她的收入要另外申报,但仍构成一个税户。 -同居者被看作是两个独立的税户,即使他们已拥有共同的孩子和共同的财产。但依法订立民事同居契约(PACS)的同居者,在合法登记后的第三年开始,可以申请作为一个税户申报收入。 按照上述的鉴别规则,陈女士与其前夫在2010年10月14日前构成一个税户,10月14日之后变成了两个全新的税户,所以就他们2010年的收入而言,共需填写三份申报单,其中一份是两人的共同申报单,就他们2010年1月1日至10月14日期间的收入和其他情况进行申报,另两份申报单涉及2010年10月15日至12月31日的收入,由陈女士和其前夫分别填写和递交。 其实,这种现象也会发生于结婚的年度:夫妻两人需要就婚前收入分别申报,就婚后收入共同申报,除非他们选择的是夫妻财产分离制。 同样,如果在某一年度中一方配偶不幸去世,未亡人在这一年度将被看作是两个税户,需要填写两份申报表,第一份所涵盖的时间从该年度的1月1日起,至配偶的去世之日止,该申报表必须在一方配偶去世后的六个月内递交;另一份申报表在常规期限内递交,所覆盖的时间为配偶去世之日至当年度的12月31日。 本栏目由巴黎联华律师事务所(cabinetXIE&LIAssociés)主办。 读者来函请寄: cabinetXIE&LIAssociés 11rueBéranger,75003Paris 电话:0144540574;传真:0144540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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