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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百科] 使用他人姓名刑事追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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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发表于 2009-5-27 20:57:03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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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中国的侨民C先生和F先生是多年的朋友,2004年8月F先生因出国度假,把自己的驾照交给C先生去办理汽车保险。  C先生一日出门办事,不小心闯了红灯,碰巧被正在执行路检的警察看到,警察要求他出示驾照。C先生想到自己之前已经有过几次违章,罚单也收到过不少,如果这次再被扣分,很有可能会面临着被吊销驾照的危险。在警察的催促下,他打开自己的提包,正好发现朋友F先生的驾照放在那里。来不及多想,他拿出F先生的驾照交给了警察。由于C先生和F先生都是亚洲人面孔,照片照得也并不清楚,法国警察根本无法从中区分真伪,于是就抄下了F先生的驾照号。此后C先生还模仿F先生字体,在罚单上签下了F先生的名字。  F先生从国外回来后,C先生对其也只字未提闯红灯、驾照被抄之事。几周后,F先生收到了违警法庭发来的传票,上面写着开庭日期。他甚是疑惑不解,回想自己近期并不曾有过闯红灯违章之事,而且传票上标明的事件发生日期也正是自己在国外度假的时候,因此更无可能发生此事。  万般无奈下,F先生决定委托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替其调查此事。随后,律师要求违警法庭调出当时所保存的档案。经警方和F先生共同查证,确认罚单上F先生的签字是由他人模仿。F先生经回忆想起,他曾经把驾照交给自己的朋友C先生去办理汽车保险,而C先生保管驾照的时间也正和违章事件发生的时间相吻合。这样,所有的矛头都指向了C先生,警方派人对C先生作了详细的调查,C先生知道此事隐瞒不住,也就对自己的所作所为供认不讳。  F先生知道实情后十分气愤,在律师的帮助下,将C先生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律师认为:  《法国新刑法法典》第434-23条明确强调:当事人使用他人之姓名,已使或有可能使他人受到刑事追诉的,应处监禁并科罚金。此案中,C先生为了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模仿F先生的字体,伪造其签名,这种行为已经严重触犯了该条款。  同时,C先生还滥用了F先生的信任,给其身心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如果F先生没有查证到事情的真相,那将会无辜地遭受到不应有的惩罚。这种害人害己的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法庭听任这样的行为继续蔓延,那么人人都有可能为了逃避自己的过失和责任而滥用别人的信任,公共秩序将无法得到遵守;人与人之间连起码的信任都得不到保证,整个社会也将无法健康向上、和谐发展。  听了律师的辩词,共和国检察官提出了自己的公诉意见,要求法官对C先生的行为进行严惩。  律师提醒:  《法国新刑法法典》第434-23条,使用第三人之姓名,已使或有可能使该第三人受到刑事追诉的,处5年监禁并科75000欧元罚金。(石宛林 编译)  读者来函请寄:[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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