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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in91

[民声] 百货超市工人与老板的纠纷帖子(相关话题合并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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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 22:34:26 | 看全部
法外有情 发表于 2013-11-2 22:26
大家都是国人,这事只能算中国人自成规矩。算是行规,能上的了法庭,我敢说在此围观的各位,你们是否心中 ...


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你所说的行规,很不幸,属于霸王条款的一种表现形式。再说了,没听说过百货业有10月到12月不能回工,回工要6个月后拿工资的这个行规吧?别把他家的规章拿来当这行的行规,好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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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 22:35:18 | 看全部
法外有情 发表于 2013-11-2 22:30
拖欠工资,我不赞同,打人事件有待商擢

这个可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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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 22:37:21 | 看全部
法外有情 发表于 2013-11-2 22:30
拖欠工资,我不赞同,打人事件有待商擢

所以说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得饶人处且饶人!何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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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 22:46:47 | 看全部
嘿哟嘿哟 发表于 2013-11-2 22:37
所以说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得饶人处且饶人!何必呢

就是,何必呢?别人不想做回工了,算钱让他走人就是了。非要搞个强留别人的烂规定,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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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 22:47:04 来自手机 | 看全部
嘿哟嘿哟 发表于 2013-11-2 22:37
所以说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得饶人处且饶人!何必呢

到此为止吧。这贴关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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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 22:48:45 来自手机 | 看全部
龙翔 发表于 2013-11-2 22:46
就是,何必呢?别人不想做回工了,算钱让他走人就是了。非要搞个强留别人的烂规定,哎! ...

真的。人的心如果已经生起来去意,留住是没有意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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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 22:49:56 来自手机 | 看全部
我们几个是不是可以给帖子做个总结语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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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 22:50:15 | 看全部
法外有情 发表于 2013-11-2 22:48
真的。人的心如果已经生起来去意,留住是没有意思的

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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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 22:52:03 | 看全部
法外有情 发表于 2013-11-2 22:49
我们几个是不是可以给帖子做个总结语了吗?

这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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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 22:53:34 来自手机 | 看全部
你来总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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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 22:55:53 | 看全部

总结就是:欲知后事如何,且听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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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 23:03:47 | 看全部
龙翔 发表于 2013-11-2 22:55
总结就是:欲知后事如何,且听下回分解!

还有第二季?都可以上中央日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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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 23:09:18 | 看全部
其实在这些不平等规则,很多时候还是人性化点好,不管怎样都不能打人或是互打,就算他赶客人你就能打人了吗?很多人会站在这个立场上想,他让你没饭吃所以就该打,也很多人会说来试工的时候都说好什么什么的,不愿意就别做,其实这些都是骗小孩规定。这是件非常容易解决的事,结果演变成斗殴事件,公司规定是死的人是活的,难道你好店长只是个通信员吗?现场管理管不好现场,有什么事老板出来解决?请问你何用?如果你好店长这么好混可以考虑请我去哦!但是这些规定对我不起效哦!
    对于这个成为不平等条约的牺牲品的小弟,你现在也就使用自己权益去保障自己,当然如果他们有找你谈,还是不要使用法律方面的,毕竟伤了都是国人。现如今你好高层把这事搞得这么僵,去找你解决嘛!传出去又怕以后别人模仿自己身价也下降,不找你嘛!这事情也不能不当回事,万一真闹出什么事也麻烦,如今最好的办法还是小弟你去找他们谈吧!这也许是解决的最好途径,大家都不失体面,拿会属于你的工资顺便拿点补偿费,如果老板死都要玩你,那你就尽情的放手去玩吧!反正什么什么警察也一堆,不信一手遮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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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 23:23:26 | 看全部
繁华落尽。 发表于 2013-10-31 12:35
哎。好奇杀死猫啊,看到之前的帖子,没想到还有跟帖了,一个手贱打了个电话给以前的同事,
跟我说 ...

很好笑哦!看你的回复感觉回到童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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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 23:36:38 来自手机 | 看全部
豪爽 发表于 2013-11-2 23:09
其实在这些不平等规则,很多时候还是人性化点好,不管怎样都不能打人或是互打,就算他赶客人你就能打人了吗 ...

对于阁下所言,我并没有其他意见,唯有一点要说明,并不是他赶了人,我们打人,而是他赶了人还打了我们员工,我们是自卫反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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