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wanhai 于 2012-2-4 11:26 编辑
巴黎=张 发表于 2012-2-4 07:49
你好,可以,你去台湾持有中国护照,和超过半年以上法国居留,你可以直接去台湾法国台北代表处 ...
张先生回复圆满,谢谢。
申請中華民國簽證服務項目張貼日期:2006/11/22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赴台目的:◎三十天免簽證適用對象 | 澳大利亞、韓國、馬來西亞、美國、新加坡等國旅客。 | 應備要件 | 1.所持護照效期應有6個月以上。(該等護照僅限正式護照,不包含緊急、臨時或其他非正式護照)。
2.回程機(船)票或次一目的地之機(船)票及有效簽證。其機(船)票應訂妥離境日期班(航)次之機(船)位。
3.經中華民國入出國機場或港口查驗單位查無不良紀錄。
| 停留期限 | 30天,停留期限自入境翌日起算30天為限,期滿不得延期及改換其他停留期限之停留簽證或居留簽證。 | 適用入境地點 |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台北松山機場、基隆港、台中清泉崗機場、台中港、高雄小港國際機場、高雄港、澎湖馬公機場、台東機場、花蓮機場、花蓮港、金門尚義機場、金門港水頭港區、馬祖港福澳港區。 |
◎九十天免簽證適用對象 | 奧地利、比利時、丹麥、法國、加拿大、德國、冰島、義大利、盧森堡、馬爾他、摩納哥、日本、英國、愛爾蘭、紐西蘭、荷蘭、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希臘、瑞士、挪威、芬蘭、列支敦斯登、捷克、匈牙利、波蘭、斯洛伐克、立陶宛、保加利亞、羅馬尼亞、賽普勒斯、愛沙尼亞、拉脫維亞、斯洛維尼亞、梵蒂岡城國、以色列等國旅客。 | 應備要件 | 1.所持護照效期應有6個月以上。所持日本護照效期應有3個月以上。(該等護照僅限正式護照,不包含緊急、臨時或其他非正式護照)。
2.回程機(船)票或次一目的地之機(船)票及有效簽證。其機(船)票應訂妥離境日期班(航)次之機(船)位。
3.經中華民國入出國機場或港口查驗單位查無不良紀錄。
| 停留期限 | 90天,停留期限自入境翌日起算90天為限,期滿不得延期( 英國、加拿大護照除外 )及改換其他停留期限之停留簽證或居留簽證。 | 適用入境地點 |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台北松山機場、基隆港、台中清泉崗機場、台中港、高雄小港國際機場、高雄港、澎湖馬公機場、台東機場、花蓮機場、花蓮港、金門尚義機場、金門港水頭港區、馬祖港福澳港區。 |
◎東南亞五國人民赴台三十天免簽證適用對象 | 印度、泰國、菲律賓、印尼及越南等5國旅客。 | 應備要件 | - 列持有美、加、日、英、歐盟申根、澳、紐等先進國家簽證(包括永久居留證)之以上等5國國民為免簽入境停留30天適用對象。
- 符合旨揭條件,且未曾在臺受僱從事藍領外勞工作者申請免簽證入國,須先向本署網站建置之「東南亞五國人民來臺先行上網查核作業系統」登錄證照及個人資料,取得憑證後,據以辦理登機及入境證照查驗手續。
- 入境查驗時未能出示前述先進國家有效簽證或永久居留證者,將不予許可入國。
- 所持護照效期應有6個月以上。(該等護照僅限正式護照,不包含緊急、臨時或其他非正式護照)。
- 登錄「東南亞五國人民來臺先行上網查核作業系統」聯結:https://nas.immigration.gov.tw/nase/
| 停留期限 | 30天,停留期限自入境翌日起算30天為限,期滿不得延期及改換其他停留期限之停留簽證或居留簽證。 | 適用入境地點 | 臺灣桃園國際機場、台北松山機場、基隆港、台中清泉崗機場、台中港、高雄小港國際機場、高雄港、澎湖馬公機場、台東機場、花蓮機場、花蓮港、金門尚義機場、金門港水頭港區、馬祖港福澳港區。 |
◎九十天免簽證(僅限持公務及外交護照)適用對象 | 持有效之貝里斯(Belize)、多明尼加(Dominican Republic)、薩爾瓦多(El Salvador)、布吉納法索(Burkina Faso)、瓜地馬拉(Guatemala)、教廷(the Holy See)、宏都拉斯(Honduras)、諾魯(Nauru)、巴拿馬(Panama,尚包括領事及特殊護照)、巴拉圭(Paraguay)、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Saint Christopher and Nevis)、聖露西亞(Saint Lucia)及聖文森(Saint Vincent and the Grenadines)外交護照及公務護照(護照效期須有6個月以上),並經中華民國入出國機場或港口查驗單位查無不良紀錄者。 | 限制條件 | 不適用於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或依中華民國法律不視為外國人者,例如所持教廷外交及公務護照之國籍欄登載為我國(TWN)、中國大陸(CHN)、香港(HKG)或澳門(MAC)者均不適用。 | 停留期限 | 90天。 |
◎簽證申請須知應備文件 | 1. 所持護照效期應有6個月以上;
2. 填妥之簽證申請表乙份暨兩吋照片2張;相片規格(pdf檔案)
3. 來回機船票或購票證明文件;
4. 財力證明。
5. 持難民證者,須備在法居留證之正、影本。
6. 我們接受在法國境內以郵寄方式辦理,請以法國境內銀行的支票〔支票抬頭B.R.T.F.〕支付( 拒收現金 ),除了填寫申請表外必須另外填寫「郵遞信件聲明書」及掛號的回郵信封。
| 簽證效期 | 1. 對於訂有互惠協議國家之人民,依協議之規定辦理。
2. 其他國家人民,一般停留簽證效期為3個月至1年。 | 停留效期 | 1. 30天(不可延長 No Extension)。
2. 60天。 | 費用 | 1. 依互惠協議訂有免收簽證規費之國家,其國民簽證免費。
2. 其他國家人民之停留簽證為:
單次入境:37歐元。
多次入境:74歐元。
3. 速件提辦費:為簽證費之50%。
4. 簽證申請倘遭拒絕,費用一概不退還。
5. 美籍人士需付相對費103歐元。 | 所需時間 | 3個工作天(緊急提辦則需1至2個工作天,均不含週末及國定假日) |
◎附註: 本組地址:
Bureau de Représentation de Taipei en France / Service Visas
78, rue de l'Université 75007 Paris (métro: Solférino;RER C : Musée d'Orsay)
TEL:01 44 39 88 20 / 21 FAX:01 44 39 88 12 E-mail: [email protected] 本處櫃臺開放時間: 週一至週五:09:30至12:30及13:30至16:00 (網頁更新日期201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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