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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7 04: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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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意的长期居留,国内人民法院出具的离婚民事调解书,有意籍小孩,意籍男友(个人原因,没结婚),
请问我如何申请未成年子女前往意相聚?具体应准备什么材料(因为文字当中又有顿号,又有括号,我糊涂了)?
另:我看了很多资料,问过使馆都说要亲生父亲的同意书,
PS:1.这么多年前的事了,已经联系不上了
2.经法院判决的,关系都已经是严重决裂的,还有联系的必要吗?
3.由于这个原因子女已经没有父亲,还不能跟母亲一起生活的话,假若子女违法犯罪或者是其他问题,父亲是不是也一同承担!!!
反正这一点我怎么想也觉得不通呀,我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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