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省省长代表出庭辩解如下:中国公民Y女士20003年1月在没有法国合法签证的情况下,经人蛇协助偷渡进入法国境内。2003年2月7日,Y女士以在中国学习法轮功遭到中国地方政府迫害为由向法国无法籍难民保护局(OFPRA)申请了政治避难。同年3月8日,在没有确定证据的情况下,OFPRA拒绝了Y女士的难民保护申请。5月9日,法国难民委员会CRR(Commission des recours et des réfugies)又驳回了Y女士的难民申请。2003年6月7日,在94省省长限定的一个月离境期限到期时,边境警察海关仍未有Y女士的任何离境纪录。2004年3月,Y女士与法国人Bories先生结婚,并以此为理由重新向94省外国人管理中心提出居留合法化的申请。2004年9月1日,外国人居留委员会研究了Y女士的情况后,认为Y女士不符合1945年11月2日通令中的第15-1款规定的条件(1945年11月2日通令要求,申请人与法国人结婚的期限不得少于1年,因而Y女士不能得到法律上的保护),即以Y女士没有合法签证,结婚期限不超过一年为由再次拒绝了Y女士居留合法化的申请。同时,鉴于Y女士的父母、孩子、兄弟姐妹均在中国,并且Bories先生不能讲中文,Y女士不会讲法文,这种婚姻的动机和目的值得怀疑……
在听取了省长代表及律师的激烈辩论之后,Melun行政法院院长最后作出了裁决:根据欧洲保护人权公约第8条,根据1945年11月2日通令中第15-10,12Bis 4°,12Bis 7° 相关条款,根据行政法院及行政上诉法院法典,Val de Marne省长对Y女士驱逐出境予以取消,此判决将送达Y女士。此外Val de Marne省长于2005年3月9日签发给Y女士一年注明“私人及家庭”字样的居留证。(石宛林 编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