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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PhilippeCLEMENT 于 2013-3-28 16:50 编辑
申请合法身份过程中的“特殊情况” 2012年11月28日颁布的新通函,针对通过以“工作”理由申请身份合法化,给出了一些“特殊情况”的描述。 新通函强调并且明确了受理和审核无身份者身份合法申请的方法与准则,同时新通函进一步体现了外国人入境及居留法令和庇护权法令的原则。但是大家应明确一点: 通函不是法令,它不能用来反对警察局的决定,就是说警察局有权不采纳通函里的规定,同时通函也不能作为向行政法庭上诉的依据。 新通函详细了一些“特殊情况”的合法身份申请,例如,外国无身份者证明其在法生活七年,若申请人能提供其在最近三年中,工作超过12个月(连续或间断)的证据(如,工资单,税单,等等),或是证明每月规律的进账,即使无法提供雇用合同或雇佣承诺,也有机会获得一张“工作”临时居留许可,使得申请人可以以合法的身份在居留期间找到工作,这张许可可更新一次。这期间,困难在于:在没有雇佣承诺或雇佣合同的情况下,提供何种形式的证据给警察局并被警察局接纳。 针对申请合法身份问题,我们无法给大家一个制式的、笼统的答案,每个人情况尤其特殊的境遇与经历,不能一概而论。需要了解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并且需要考虑到所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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