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月前女儿与她同学放学后去幼儿园,路上两个女同学 R 与 C 吵架并打了起来。另一位同学 F 的母亲刚好看到。因为 C 也经常欺负她女儿,她上去一把抓住 C 的肩膀晃了几下,骂道:“妖怪,你给我滚”。C 哭着回家告诉母亲(家庭主妇),她母亲马上去警察局向 F 母亲提出刑法起诉申请(Strafantrag),警方立即立案。次日学校里小朋友们都在讨论这事,F说:她家一个晚上在讨论,算下来她家要付几千欧元赔偿费和官司费,今年的休假要取消了。C母亲在递交申请时将我女儿作为证人,于是大家讨论我女儿出庭时应当怎么说。原来事发后,我女儿到幼儿园向其他小朋友描述道:“F母亲用手卡住C的喉胧,C气都喘不过来,差点死掉!”急得F母亲立即赶到我家,不找我们父母,而是直接找我女儿,再三陈述她并没有卡住C的喉胧,只是用手抓住她的肩膀。她走后我问女儿:你真的看到F母亲卡住C的喉胧?她马上说:“不要听F母亲的解释,她见到不同的人就说不同的话,已经说了三个版本了。我到法庭一定要为C说话,她是我的好朋友”。我曾老是埋怨妻子:“人家德国家庭的孩子都这么独立,就我家女儿出门都要我抱,好像永远长不大”。没想到真的遇上事情,我女儿的法制意识比我还强,已经知道怎么出庭作证了。想想我九岁的时候,刚刚开始背诵“老三篇”。直到25岁出国,不仅没进过一次法场,连法庭在哪里都不知道。但公安局却人人知道,在我脑子里的法律,永远是用来惩罚犯人的,而不知道法律首先是用来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