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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友互助] 德国海外华人的法制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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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9 11:41: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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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跃君
2005年3月

许多中国人签证延长被刁难,生意场上被人骗得血本无归,日常生活中被人整得窝窝囊囊。我不认为是因为法官判案中偏心,也不因为这些同胞不了解德国法律的具体内容,而是缺乏法制意识.

法制意识

法盲只不过不了解德国法律而已,即使德国人也不是各个了解德国法律的。但关键在于是否有法制意识(Rechtsbewusstsein)。所谓法制意识,就是当你做事或遇到纠纷时,脑子里是否有一根弦:现在要当心了,对再好的朋友也不能掉以轻心;现在该出击了,谁侵害我的利益就对谁不客气;估计会产生法律纠纷了,保险起见先到律师那里咨询一下。可惜许多中国同胞的法制意识,甚至都不如一个德国普通的工人。

△一位熟人的儿子在俱乐部里因争执而被人打得头破血流,打电话问我怎么办?我说没什么可以客气的,立即到医院做伤势确认(Attest),同时向检察院提出刑法起诉 (Strafantrag),而且要求对方父母、包括俱乐部给予经济补偿,到市青年局(Jugendamt)去反应……具体做法可以向律师咨询、委托律师办理。孩子在外面受欺,父母必须出来保护。如不这样,将会对孩子的心灵造成无法弥补的创伤,会影响他的终身性格。没想到这位朋友一听要去找律师就畏缩了,说其实他们只是希望对方能向他儿子道歉一下——在德国法律的字典里是没有“道歉”一词的,所有惩罚都是以钱数多少来衡量——中国人就这么窝囊?

△ 两月前女儿与她同学放学后去幼儿园,路上两个女同学 R 与 C 吵架并打了起来。另一位同学 F 的母亲刚好看到。因为 C 也经常欺负她女儿,她上去一把抓住 C 的肩膀晃了几下,骂道:“妖怪,你给我滚”。C 哭着回家告诉母亲(家庭主妇),她母亲马上去警察局向 F 母亲提出刑法起诉申请(Strafantrag),警方立即立案。次日学校里小朋友们都在讨论这事,F说:她家一个晚上在讨论,算下来她家要付几千欧元赔偿费和官司费,今年的休假要取消了。C母亲在递交申请时将我女儿作为证人,于是大家讨论我女儿出庭时应当怎么说。原来事发后,我女儿到幼儿园向其他小朋友描述道:“F母亲用手卡住C的喉胧,C气都喘不过来,差点死掉!”急得F母亲立即赶到我家,不找我们父母,而是直接找我女儿,再三陈述她并没有卡住C的喉胧,只是用手抓住她的肩膀。她走后我问女儿:你真的看到F母亲卡住C的喉胧?她马上说:“不要听F母亲的解释,她见到不同的人就说不同的话,已经说了三个版本了。我到法庭一定要为C说话,她是我的好朋友”。我曾老是埋怨妻子:“人家德国家庭的孩子都这么独立,就我家女儿出门都要我抱,好像永远长不大”。没想到真的遇上事情,我女儿的法制意识比我还强,已经知道怎么出庭作证了。想想我九岁的时候,刚刚开始背诵“老三篇”。直到25岁出国,不仅没进过一次法场,连法庭在哪里都不知道。但公安局却人人知道,在我脑子里的法律,永远是用来惩罚犯人的,而不知道法律首先是用来保护自己。

△我的邻居 G失业在家,妻子也走了,整天独自在家抽烟醺酒,靠社会救济金度日。G偶尔也出去谋职,连一封最简单的谋职信都写不像样,从内容到文字都要我来修改甚至起草。在我眼里他几如废人。我们的房东曾在一家德国大公司担任了40多年人事部经理,积下的钱再翻来覆去便置下了这片房产。G的房租20多年没变,几乎是现在新租房子的一半。房东要涨房租,G一口拒绝,并立即找到律师。一场官司下来他居然获胜,吓得房东从此后再也不敢提涨房租的事。我算渔翁得利,付的房租大大低于法兰克福地区的标准房租(Mietspiegel)——一个几乎目不识丁的德国酒鬼,在法场上居然不一定输给衣冠楚楚的大公司人事部经理。想想我的许多中国朋友,有博士,有工程师,也有公司经理,但遇上与房东或其他人有矛盾,可以到我这里来诉苦,来出气,但最后还是逆来顺受,好像做一个外国人,在别人的土地上就应当受这份窝囊气,尽管在私法上根本不存在德国人与外国人的任何区别。

△上述的这位邻居,拮据时也常来向我借几欧元买烟,借了当然永远不会还。想想毕竟是邻居,面子上过不去(这就是中国人的人情观),还总是借给他。有一次刚好女儿在身边,当时才7岁,她马上向G说: “Nein!这是我家的钱,为什么要给你?!”。吓得他以后只要见我女儿在身边,再也不敢向我借钱。可见法制意识与人的知识和年龄并没有必然联系。另一位德国朋友,我帮了他许多忙,从来没向他要过一分钱。后来我刚好有一件小事托他帮忙,帮完后他就问我要10欧元。我很不理解,感到这样的人有点不讲情理。后来想通了:我帮他做事不向他收钱,是我主动放弃了自己的权利,放弃了就应当真心诚意、而不是虚伪地放弃;他为我做事而向我要钱,是他不愿放弃自己的权利。我为他做事所留下的情,是不能抵消他为我做事我所应当支付给他的利。初来欧洲的国人会不太习惯这样的社会风尚,我在这里生活时间长一点,感到这样不一定不好。在中国社会的酱缸文化中,恩多仇多,情多怨多,许多仇和怨就是因为这之前付出了太多的恩和情、没想到对方过后“忘恩负义”而导致,所以人际关系搞得特别复杂。

△一个城市中国学生会在选举理事会的问题上闹出了矛盾,一部分学生找到中国使馆,希望使馆不承认新任的理事会,使馆当然只能和稀泥。于是要通过法律途径来实现重新选举。我一听他们的叙述,在德国的土地上遇到法律纠纷居然会找中国使馆仲裁,说明他们脑子里缺乏法制意识;将使馆是否承认理事会看作该理事会是否合法,缺乏公民意识。既没有法制意识,又缺乏公民意识,由他们组成的学生会,在德国社会(不是中国社会)一定是个非法的协会。对方听了非常吃惊,说他们学生会是在法院合法注册的。我问:“每届换届后要到法庭注册,这个学生会是什么时候最后一次注册的?”。对方一算:1994年—— 即十年来该学生会没有一届理事会是合法的。又问:“这个学生会的会员是谁?”。答曰:“来该城市读书的中国学生自然成为该学生会成员”。只有国家才可以说,只要在这里出生、满足一定条件的人自然成为这个国家的公民。学生会只是个团体法人,哪有前来读书的中国学生就自然成为该学生会会员的?——即该学生会没有一个合法的会员。在这场法律纠纷中,既找不到一名原告(必须是合法的会员),又找不到一个被告(必须是合法的理事会),这场官司到底是谁在告谁?

这些年来我所看到的,如果是德国人与中国人发生纠纷,因为德国人的法制意识普遍比中国人强,所以吃亏的一定是中国人;如果是中国人与中国人发生纠纷,双方都缺乏法制观念,法律关系纠缠得如一团乱麻,德国法官几乎无法判。

合同意识

中华民族曾是一个非常讲信誉的民族,儒家奉行的“仁义礼智信”中,信是中国人最基本的做人准则,所谓“君子一言,驷马难追”、“一言九鼎”。但今日的中国人身上还留下多少传统文化和传统道德?到处是假货伪货。官场腐败,商场更腐败,违约已经成了家常便饭。

△ 一位在科隆从事德、中贸易的朋友曾谈起一段经历:他陪同一家德国公司去中国参展,展览会上中国客户排队要与这家公司签署订购合约,德方老板一下接到这么多订单,激动得晚上都睡不着觉。这位朋友只能安慰他不要太激动,那些来签署订单的客户只想免费得到样品,签的订单根本不可能兑现。过后他反复权衡而选中了一个客户,通过火车向该客户发货,保险起见派了四个员工亲赴该城市缴货。没想到四人一到那里就被扣下,要他们缴出火车提货单,否则小命难保——兑现了更可怕。

△其实,中国政府在世界上也是排队签署各类合同(公约)。劳工保护,妇女保护,儿童保护……能签的都签了。但哪个公约兑现的?国际公约说,中小学实施全免费教育,在中国还能找到一所免费学校?连最贫困地区的“希望小学”都要付100元学费呢。签署这些国际公约是为了提高中国政府的国际形象而签给外国人的,不是签署给中国人民用的,所以没有一个律师会关心中国签署了哪些国际公约,知道了也不敢用。在德国,只要政府在国际上签署任何公约,这就是德国政府与全世界人民、首先是与德国人民签署的一个合同,公约马上就成为德国的联邦法律。例如在外国人法领域的家庭团聚、孩子来德或政治庇护,法庭辩论和法官判决中所援用的法律依据根本不是外国人法,而是“欧洲人权公约”、“世界儿童保护公约”和“日内瓦公约”。正因为国内时很少把签合同当一回事,于是合同意识很差。带着这样的合同意识来到德国,在一个法制国,不是你愿不愿“一言九鼎”,而是法律强迫你“一言九鼎”,签署的合同必须兑现。许多德国人发现中国人签署合同很轻率,便乘机利用,把许多国人盘剥得血本无归。

△一位朋友王先生陪同德国学生F带了三条狼狗到中国参加狗展,因为价格太高而没卖出,F便委托王帮他继续在中国卖。狗留在王处,F希望王能付出一笔钱作为押金。如果狗还是没有卖出,则王退狗、F退钱。王想想这也有道理,于是向朋友借了2万美金给F。钱数还不够,便签署2万马克的担保书。最后这三条狗果然没有卖出。不意F一回德国,不仅不还2万美元,而且马上向王索取签署的 2万马克。王拒绝,F马上通过律师到法庭起诉。起诉时才发现,F知道王只会英语、不懂德语,当时便有意用德语起草了“担保书”,用的德语词是 “Schuldschein”(欠款书),即王欠他2万马克。王叫苦不迭,万万没想到以前都以朋友相称、才有20岁的毛孩子居然会使出这样无情的恶招—— 其实在德国,年龄再小都能区分得非常清楚:情是情,利是利,法是法。一场官司就是三年,最后还是王败诉。这时王来求助于我。我看了整个案卷,F得到2万美元的收款条上只说“收到2万美元”,为什么收到 2万美元?没有写;在“欠款书”上只写“王欠下2万马克”,为什么欠下?也没有任何定义。在当时所有书面资料中没有一处提到这笔款的。法庭上,对方一口咬定王就是同意并书面画押要支付这么多钱来买狗。笔者陪同王去中级法院,法官提出的问题还是以前的老问题:“您作为一位在德注册公司的总经理,怎么可能没有看懂一份合同就签字?显然不可信”。可想在中级法院的结果也是凶多吉少。我心里很清楚,这是一场绝对的冤案,对方没有将狗卖出,现在就利用中国人的法制意识不健全,强行要你中介人自己把狗买下,连佣金都没有。但我也很清楚,这并不能完全说法官不公正。所谓的事实真相只有上帝才能知道,上帝又无法下来为你作证。于是法官只能根据德国社会(不是中国社会!)的常理——法制社会,不要求人人懂法,但人人都具有最基本的法制意识——来逻辑推断。所以法官判王败诉不用承担任何风险,因为这符合这个社会的常理;但要判王胜诉却要捏一把汗,他必须详细说明:在这个社会中的部分人——哪怕是公司总经理——并不具备最基本的法制意识,连文字都看不懂的合同居然也会签字。连同法庭和律师费用,王的4万多欧元付诸东流,即使打到最高法院也要输局。我也为他深感冤枉和痛心。

商品买卖或交换就自然产生“合同”,所以合同法是人类最古老的“法律”,要比文字产生的历史还要长,所以合同本身并不需要文字形式。只是口说无凭,过后容易产生纠纷,所以在古罗马法初期,对合同形式有严格规定:要以规定的语言、配以规定的动作进行交换,否则合同无效。例如买卖奴隶,必须有五位证人和一位掌秤人到场。成交时买者抓住要买的奴隶说:“这个人是我的,是我花了秤上的铜钱买下的”。说完便把谈妥的钱放入秤盘。只有履行了这个程序,这次买卖才算生效。这样的合同形式避免了许多法律纠纷,但过于繁琐,无法适应日夜增多的商品交换。所以到古罗马的共和时期,就将法律形式扩大到口头、书面和行为合同。在今日德国民法中,除了房地产买卖或交换外(因为数额较大),对其它合同都没有形式上的要求。合同形式的多样化和随意化,在古罗马法中还是要求缔结双方要本着 “善良”和“公正”的基本原则。但在今日这个尔谀我诈、唯利是图的社会,还能找到几个善良的人?商场就如战场,待人就如防贼。中国人的法制意识比较弱,就成了这个社会无偿为人付钱的怨大头。

△一位朋友W去商店买组合厨房,营业员非常热情地介绍,并希望W能尽快填写订购单。他问营业员:填写了订购单是否意味着一定要买这套厨房?营业员一口表示:填写只表示他想买的意愿,商店就可以通过计算机为他设计厨房布置图,直到他满意为止。如果不满意,就可以不买。为保险起见,W又连问了三次,营业员都同样表示。没想到填完后,再也得不到任何信息。“通过计算机为他设计厨房布置图”一事早就化为乌有,因为你已经是这家商店笼子里的鸟。不管你对这套组合厨房满意与否,你都必须拿下,否则你就必须支付25%的费用。因为再三催促还是得不到任何信息,W便回绝这家商店,到另一家商店买下了一套组合厨房。不久后就收到这家商店3000多欧元的帐单,W拒绝不付,对方就把W告上了法庭。法庭上W说这只是“意向书”,但表格上白底黑字写的是“订购单”。W说:那位营业员说好填写完后也是可以不买的,而且问了三遍。该营业员一口否认说过这样的话。这场死无对证的官司,最后只能是W败诉,连各类法庭费用一下损失4000多欧元。过后我对W说,如果你当时不是连问对方三句(对方为吸引你当然会肯定回答),而是在订购单上用圆珠笔写上一句:“本订购单可以无条件撤回”,对方不仅一定会败诉,根本就不敢向你提出起诉。

△另一位朋友Z也是买组合厨房,订购单的左栏写着“组合厨房”,右侧写着价值1,3万欧元。具体的组合厨房内容都没有写。按照营业员当时的说法,只是初定一个价钱,具体要买什么家用电器、厨房柜子多少、如何排列过后再说。也就是说,这份订购单只是定义了买者的义务(支付1,3万欧元),而没有定义卖者义务(只要算得上组合厨房,给你什么你都得接受)。签署了这样一份“不平等条约”,对方愿怎么玩弄你就可以怎么玩弄你。最后果然双方闹翻,Z拒绝买这家商店的组合厨房。对方马上一份4000欧元的帐单开来,Z当然拒绝支付。对方告上法庭后还是Z败诉,包括法庭、双方律师费用,5000多欧元付诸东流。而对方商店赚到的钱,比真正卖掉这套组合厨房所能获得的赢利还要高。

法律纠纷有形式与内容两个方面。当你签署了合同、过后不管出于合理或不合理的原因而撤回,则你在法律形式上就已经输了,即总体上已经输了。然后你要根据具体情节来讨论撤回的合理与否,即讨论法律的内容。除非你在内容上大大胜过对方,才能反败为胜。如果双方在内容上打成平手,则还是这方输局。但一到法场,双方都在拼命,都根据对自己有利的来编造事实。但在编造事实中又涉及到人的法制意识,德国人的法制意识普遍高于中国人,又得语言和文化的天时地利,所以外国人在法律纠纷中就亏这么一筹。上述两例中W和Z并不是一定要输的,但要能获胜的前提是:委托的律师非常负责,在第一次书面描述事件经过时就要仔细思考整个法律关系。一旦确定如何描述后就从头到尾一口咬死。可惜上两案没有一个能大致满足这些条件的,这就为什么中国人在德国法庭上经常败诉的原因。

△一位朋友L在一家德国的年历上做广告,不想做了。便书面传真给对方公司结束广告合同,对方也给予传真确认。没想到对方的推销员过后突然上门表示,以前的解约书是通过传真,不太正规,特地上门拿来正式的解约书,让L签字。L就在这份还没有填写内容的“解约书”上签下了字——居然会在一份空白表格上签字,全世界可能只有中国人会做。其实这不是一份解约书,而是一份缔约书。过后该推销员为L填上了姓名,填上了重新做广告的大小、价格,广告就印出了,发来帐单要L付钱。L当然拒绝,对方马上就上法庭。可以想象,对方一定要扭曲事实,说L愿意做广告,在这份已经填写完的广告合同上签的字。这又是一个死无对证的案子,而且在形式上也是L输。我理清了整个事件的逻辑关系后,为L写了第一份反诉书,而且对L说好:这份反诉书上写的所有与事件经过有关的内容,以后不得再作任何更改。这场官司L果然100%地胜诉。

△我到车场买车,也是胡里胡涂地签署了订购表格,这之前对方售货员再三表示签了之后不一定买。过后拿到该车的所有资料后,发现前一次过年检时四个轮胎磨损严重。我自己已经忘了当时试车时看到的车子轮胎是否新的,于是打电话给车行,问抡胎是否换新的了?对方一口表示是新的(neu)。这时我已经比较警觉,让他不拘形式地给我一个书面传真,就写“四个轮胎是新的”即可。对方马上表示,为什么我这么不信任他。我说不行,不看到您的传真我不会去办理买车手续。这时他只能表示,这四个轮胎尽管不是全新的,但就像新的那样(neuwertig)。我一气之下决定不买车了。对方的律师马上给我打电话,威胁我如果不买要付20%的赔款。过后确实发来了帐单。这件纠纷中,法律形式肯定是我输,只能靠法律内容来取胜。我仔细理清思路和法律关系后,找到了对方的失误,给对方律师一封回函,从此对方再也没有声音,一枪就给打倒了。可见,这里其实没有法律内容,而是法制意识。

转自《德国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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