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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权是该不该存在的问题?(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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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7 12:47:47 | 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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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5日,国务院就新拆迁条例再次征求意见。根据意见稿,行政强制拆迁将取消,须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规定补偿不低于市场价、拆迁不得使用暴力手段、明确取消开发商拆迁资格、回迁须回原地或附近等。(12月16日 《新京报》)

  在谈到行政强拆变为司法强拆的好处时,有专家说,在搬迁过程中引入司法程序,就是要依仗法院这个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对事情进行公正的判断和裁决。听起来确实不错,但熟悉中国行政司法制度和现实的人都知道,虽然从法律上讲,中国的地方法院和地方政府是平行关系,但在实际中说是隶属关系或是领导关系的程度更多。而偏偏现在的中国,很多时候就是行政力量大过法律,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还能在多大程度上保留自己作为没有利害关系第三方的立场,这实在令人生疑。

  司法程序不足于约束行政权力的滥用,已经不是什么新闻。比如今年7月,陕西榆林某镇发生了群体性械斗,起因就是榆林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陕西国土厅违法,但陕西国土厅召开协调会,以会议决定否定法院判决(新华网7月19日)。而南方某地有一个“大官”,在法院审理他时竟说,你们没有资格审我的案子,我是处级干部,你们法院不够级别。我们固然可以嘲笑法盲的陕西国土厅和这位处级干部荒唐可笑,但这种但现实中的“级别”概念却不能都说是荒唐的。县长是处级,县法院是科级,在对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进行审查时,处级的县长给科级的法院打一声招呼好不好使?那还有多少地方法院会为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公然裁定级别高于自己的地方政府违法?

  所以,新拆迁条例就不该继续在强拆权交给地方政府还是法院中纠结,因为这在现实操作中结果是一样的。条例应该做的,是严格限制强制拆迁的适用范围,甚至剔除强制拆迁的存在。要知道,现在中国各地的强制拆迁,说是打着为了公共利益发展经济的旗号,实则都是地方政府土地财政的衍生品,实现的不过是官员个人政绩,所谓的公共利益早成了一些官员个人经济利益的遮羞布。

  为什么我们常说国外少有“强拆”一说,因为在一个法治社会,政府出面的拆迁行为是有严格限定的,不能随便为了地产开发就强制房主拆迁。比如美国,凡是政府出面的拆迁行为在法律上称为“政府行使国家征用权,有偿征收私人财产”。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明确指出,行使“国家征用权”必须满足3个必要条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拆迁;对拆迁户提供“公平补偿”;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这里的公共利益不是我们现在一些地方常说的城市发展或者GDP,而更类似于法律里面提到的一种紧急状态。就像打仗了,你家房子正好有一条战斗机的备用跑道要修在这里,那你不迁就会出人命。所以,为了城市开发的拆迁本就不该允许强制性的存在,而只能是房主自愿基础上的买卖。

  有网友说得好,“无论你怎么去制定法律,不根除掉其中的利益链,都是没用的。就像治理河流污染,你怎么在下游白费劲都没用,要在上游着手。”对拆迁而言,上游就是强拆该不该存在的问题,下游才是强拆权交给谁的问题。这样的讨论其实已经内置了认可地方从强拆中获利的前提条件,只不过想在这样的前提条件下,将之前民众和地方政府由强拆而起的尖锐对立减小到最低。但实际上,认可了强拆,那公众和地方政府的矛盾就会永远存在。(郭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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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7 15:47:54 | 看全部
傻人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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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7 15:52:15 | 看全部
只能说中国的很多制度都很不完善,有太多的漏洞。法律没有独立,政府官员权力太大,不受法律的约束,要干啥就干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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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7 15:55:13 | 看全部
回复 ~Leo~ 的帖子

根据意见稿,行政强制拆迁将取消,须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规定补偿不低于市场价、拆迁不得使用暴力手段、明确取消开发商拆迁资格、回迁须回原地或附近等。都是以权来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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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7 15:56:28 | 看全部
强拆和钉子户是当前中国的一大怪现象,如法律公正,人人守法,就没有这种事发生,官是贪官,民是刁民,难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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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7 15:58:48 | 看全部
天蓝星 发表于 2010-12-17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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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意见稿,行政强制拆迁将取消,须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规定补偿不低于市场 ...

是应该管一管了,闹出了很多人命啊: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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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7 15:59:57 | 看全部
回复 花都客 的帖子

但是钉子户的产生,于户主的贪欲也有关系,所谓人心不足蛇吞象。最大的原因是商家的原因。未能好好沟通,以势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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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7 16:04:24 | 看全部
我想如果补偿费合理的话,没有人会反对搬走的,
只是开发商给的条件太低了,老百姓接受不了,才会出现钉子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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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7 16:10:14 | 看全部
【转帖整理】


钉子户也导致了房价上涨,把开发商都当成高房价的罪魁祸首和过街老鼠不公平。钉子户为了他个人的利益,损害了包括开发商在内的多数人的利益!这也是房价上涨的原因之一。”
在十一届全国政协一次会议分组讨论中,身为北京某房地产公司老总的全国政协委员穆麒茹屡出“麻辣语录”,



  在我看来,穆麒茹的理论其实没有多么新奇,也没有多么荒谬。

钉子户为了个人的利益损害了开发商的利益,也没什么啊,事实确实是这样,钉子户每多要一分钱,开发商就要少赚一分钱,或者就要把这一分钱加到房价里面转嫁到购房者头上。所以,我不认为穆麒茹说错话了,她只是在说实话、说真话而已。
  我认为对个别钉子户的高额补偿,对其他非钉子户而言,是一种不公平。当然商业领域不是公共领域,不公平是正常的,这种不公平事实上在解决了一个矛盾的同时,埋下了更多矛盾的种子;其二,个别钉子户的超额补偿在整个开发成本中虽然不占多大比例,但是由于钉子户的钉子行为,在时间上迟滞了开发商的项目进程,每个开发商都是从银行贷了大量的款,每天的贷款利息是惊人的,而回迁户每晚回迁一天,补偿的也不会是个小数目。这往往就是钉子户们与开发商谈判的真正资本,开发商们最怕的也是这个;其三是钉子户的标本作用。他们常常会给以后其他地区的拆迁户制造一种参照系,最终的结果是,一个不好,这一次给钉子户的高额赔偿就变成了下一快地皮的最低补偿了。
  很多人在撰文攻击房产商的时候,总喜欢拿道德说事,谴责他们的暴利没有问题,可是我觉得说人家没有良心就有点过了。他们赚取高额利润是没良心,那高价卖二手房的普通老百姓有没有良心?房产商再怎么说也是商人,是商人就必须按照市场规律办事。房产商追求暴利是资本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本性使然,任何一个企业都是这样运行的,你不能认为他的利润太高了就说人家没有良心。这一点应该和钉子户追求补偿利益的最大化是一个逻辑,都是在情理之内的。也就是说,钉子户索要最大化的经济补偿与开发商追求利润最大化,都是无可厚非的,没有必要过多地谴责谁对谁不对。钉子户不会把补偿价叫到一亿的天价,因为他知道那样开发商就被吓跑了,同样道理,开发商也不会把房子卖到一亿一平方,他们也知道那样客户就被吓跑了。开发商在定价的时候当然要考虑市场需求,如果他价格太高了,大家都不去买了,你定价再高也没有用。只要房子能卖出去,他当然是尽可能地把价格定的高一点,这是商业规律。
  钉子户增加了开发成本,这是毫无疑问的,因此说钉子户是推高房价的原因之一,并不过分。这就象以前有开发商说过的“未婚女青年”和“丈母娘”推高房价差不多,钉子户增加了开发成本,而“丈母娘”们则为开发商制造了强有力的需方市场支撑。


  当然,有一点我们也要清楚,在整个房地产市场中,仅仅从开发商嘴里往外扣肉并不是最好的办法,这个市场里面的规则是,一等人玩(倒)地,二等人玩(开发)房子,三等人盖(建筑)房子。最大的利润其实不是开发商拿了,而是最初倒地的那帮人,也正是这些人的存在导致了腐败的横行。用法律和制度把这群多余的人赶出市场,也是一个相对有效的办法。钉子户也好,丈母娘也好,高价卖二手房的普通来百姓也好,腐败行为也好,土地资源也好,都是推高房价的原因,要治理高房价问题,仅仅怪罪其中的一样是没有道理的,不能一叶障目不见泰山。这是一个系统的工程,是需要市场规律的自我调整和政府的宏观调控同时发力才能奏效的。
  我们还有一个必须明白的道理:开发商是商人,不是慈善家,打击腐败也好,政府减少土地出让收入也好,只不过是给开发商创造更大的利润空间而已,高兴的不是老百姓,而是开发商。基于商人的本能,他们没有理由一定要把这块好处分给老百姓。最关键的还是市场的调节,只要需方市场得到控制,转为供方市场,房价当然就没有理由坚挺不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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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7 16:19:00 | 看全部
拆迁物的合法性需要先搞清楚,是不是属于非法建筑,是不是多少批多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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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7 16:26:59 | 看全部
问题的存在性不是我们看到的这么简单的,规划局的政策不稳定,赔偿款的落实,【公检法】行政权的自主性,拆迁户的漫天要价,土地的归属权,官商关系,不是三言两语就可以搞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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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7 16:31:08 | 看全部
回复 ~Leo~ 的帖子

兄弟,你所看到的只是官欺民,这样是不对,可你没有看到拆迁非法建筑物的时候,当事人拿炸药包恐吓的,那应该怎么 合适的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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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17 16:32:29 | 看全部
回复 法国99 的帖子

是要多方面
多角度
协商
从以人为本的观念去对待,可能事情会比较圆满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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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7 16:33:00 | 看全部
回复 花都客 的帖子

说的是,有很多人今天拿了赔偿款,过一段时间说赔偿款不合理,需要再加一部分,都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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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7 16:34:10 | 看全部
回复 天蓝星 的帖子

是啊,曾经因为工作需要,参与过很多这种事情,见怪不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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