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法国公司法上具有阶段性地标意义的2001年5月15日《NRE法律》(La loi n° 2001-420 du 15 mai 2001 relative aux nouvelles régulations économiques) 对公司法生态之影响。
2002年5月3日《关于NRE法律涉及公司事项的实施条例》(Le décret n°2002-803 du 3 mai 2002)。
第二部分:
2002年1月17日《社会法现代化法》(La loi n° 2002-73 du 17 janvier 2002 de modernisation sociale )
2003 年8月1日的《金融安全法》(La loi n° 2003-706 du 1er août 2003 de sécurité financière)
2003 年8月1日的《经济创新法》(La loi n° 2003-721 du 1er août 2003 pour l’initiative économique )
双层制股份有限公司即“经理会和监事会模式” (La formule du directoire et conseil de surveillance),是对德国法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模仿。德国法的股份有限公司将公司的领导机关区分为Vorstand和Aufsichtsrat ,形成了双层制模式。前文已经述及该模式引入法国之后遭遇的水土不服,这里将对比单层制简要谈及其基本的内部分权机理。
2003 年 8月1日的《金融安全法》(La loi n° 2003-706 du 1er août 2003 de la sécurité financière )戏剧性地修改了一个司法判例,从而重新确定了实践中公司对外代表权的承担规则。2002年7月2日,法国最高法院商事法庭曾经在其做出的一个判决中写道:只有SAS的总裁才有权在面对第三人的时候代表公司。《金融安全法》修改之后,《商法典》第L.227-6条被改写如次:公司章程可以规定一定的条件,允许满足条件的除了总裁之外的拥有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头衔的一人或多人行使法律赋予总裁的权力。这一修改应该说具有很大的实践价值。
2003 年8 月1日的《金融安全法》:一方面建立了一个审计人行业监管机构——审计人高级委员会(Haut Conseil du commissaire aux comptes)。其使命是承担行业监管职责,监督行业道德规范的实施。该机构的成立是对行业独立的现实需要的回应。然而,与其他独立的监管组织相比,审计人高级委员会不具有法人资格,财政预算上隶属于司法部。它应该与国立审计人公司协调各自的职能领域,毕竟后者保留了其面对公权力时代表本行业的角色,拥有独立的预算和独立的法人资格。
另一方面,该法则为审计人设置了解释审计结果合理性的义务。该项义务同时适用于年度财会报告和合并财务报告。然后,同样是这些审计人应该在其总报告之下附上一份专项报告;这份专项报告用来记载他们就公司进行编制、处理财会信息时所遵循的内部监控程序的评介意见。一位作者评论认为:“这么一个条文其目的在于:通过把审计人塑造成一个内部权力制衡者,从而将之推到公司治理的中心位置。这其实是公司治理的关键概念,是始终应该追寻的权力及其制衡力之间的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