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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百科] 一方无居留,申请家庭团聚被拒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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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发表于 2009-5-27 20:00:19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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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的王女士问:我和丈夫结婚3年了,我在法国没有身份,但是我丈夫持有法国的长期居留证。我们结婚后育有2个小孩,一个1岁,一个2岁。今年我申请家庭团聚的时候被警察局拒绝。其理由是:我完全可以返回中国后再申请家庭团聚。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应该返回中国申请家庭团聚还是在法国作上诉?

  律师回答:

  夫妻一方无居留,无论是申请家庭居留(titre de séjour “vie privée vie familiale”)还是申请家庭团聚,警察局都经常以申请者可以回到原籍国申请家庭团聚为由拒绝。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法院是否会推翻警察局的决定并不十分确定。2006年,行政法院曾经多次以警察局拒绝颁发给申请人居留证的决定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的第8条为由撤销了警察局的决定。根据欧洲人权宣言第八条,任何人都享有私人和家庭生活、居住和通信的权利,任何公共机关都不得干涉其行使这一权利,除非这一权利的行使在民主社会里造成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国家财产、社会秩序损害,或对他人的健康、道德、自由等权利造成伤害。这个条款具有很大弹性,行政法院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的余地。

  举例说明,在以下案件中,申请人的上诉获得了成功。

  ▲里昂行政上诉法院2006年4月6日的判决撤销了警察局拒绝申请人为其妻子和子女申请家庭团聚的请求的决定:该申请人于1989年到达法国并获得临时居留。1994年他在国外与妻子结婚。妻子来法国之前育有一子。随后,妻子和孩子于1996年来到法国。到了法国后,他们又生了2个小孩。(CAA Lyon, 6 avr. 2006 n°05LY00360)。

  ▲最高行政法院在2006年9月8日的一个判例中撤销了警察局拒绝申请人家庭团聚的决定:该申请人于2001年9月和一位十年居留持有者结婚。他们于2003年在法国育有一子。目前这位申请人正怀有第二个小孩。(CE, 8 sept. 2006, n° 273054)。

  ▲巴黎行政上诉法院2006年8月9日的判例撤销了警察局拒绝申请人申请家庭团聚的决定:申请人来法国已经超过10年,2005他和一位持有法国十年居留的女士结婚。他们在1988年在国外就育有一对双胞胎,并且申请人一直负责抚养和监管这对双胞胎。(CAA Paris, 9 ao?t 2006 n°04PA03253)。

  但是,巴黎行政上诉法院在2006年8月9号的一个判决中,支持了警察局的拒绝决定。该申请人的情况并不比上面的情况差 : 她五年前与一位十年居留持有者在法国结婚,婚后在法国育有3个小孩。(CAA Paris, 19 juin 2006, n° 03 PA03596)。

  由此可见,上诉是否一定成功并没有固定的规则。法院会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 申请人来法的时间﹑夫妻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在法国拥有其他亲属﹑是否育有孩子等等。申请者除了应仔细准备好来法的所有证据以及与家庭生活相关的证据外,还应该提供自己与家庭努力融入法国社会的证明。例如,学习法语的证明﹑参加职业培训的证明等等。只有准备好这些材料,才能给上诉成功增添一些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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