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91年起,法国为了解决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判决结束后产生的纠纷,即债权人进行扣押,或者赶人的强制性措施,保护债务人的利益,设立了执行法官这一职务(juge de l'exécution) 。因此,执行法官受理执行判决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每个高级法院设一位执行法官。实际上,执行法官的职责由高级法院首席法官行使。后者也可以授权给其他法官。
执达员在赶人程序中,还必须遵守一系列的法定期限和执行程序。首先,执达员必须先向房客发出通知书(commandeur de quitter les lieux)。如果是住宅的话,赶人必须在驱赶书发出两个月之后才可以进行。通知书里必须写明驱赶所依据的判决书,争议所属的执行法官的地址,必须离开的日期,并警告如果在此日期以后仍未离开,任何在现场的人都可以被强制离开。
另外,必须写明建筑和住房法典第613-1至613-5条的规定。这就是人们所谓的“宽恕期限”(délai de grace )。求助执行法官主要目的亦在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