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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百科] 出售商品弄虚作假罪之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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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9 16: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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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驻法国某外交机构H先生,在巴黎郊区的旧货市场上购买一辆奔驰汽车。该车款式典雅大方,而且从外观看保养得不错,卖车人X先生解释因做生意急需一笔钱,故忍痛割爱。

  H先生是个文官,具有多年的外交经验,他相信法国人的诚信度,毫不犹豫与之达成协议,约定下周末付款交易。

  交易日来临,H先生携带一张银行本票与卖方进行交易。H先生仔细阅读了所有文件,包括汽车卡、技术检验证明、买卖旧车交易合同等,交易在愉快的气氛中结束。

  天有不测风云,四天后,H先生在回家的路上,汽车的前部被一个刚拿到驾照的愣头青闯红灯撞了个稀巴烂,汽车被送往保险公司指定的奔驰汽车修理厂。一星期以后,汽车修理厂打电话告知H先生汽车的计程器曾被改装,所显示的行驶公里数与实际行驶的公里数有明显差别而且油漆是以后重新喷的。

  H先生听后十分生气,然后根据X先生车卡上以前的地址去找他,但X的邻居告诉他此人早已搬走,而且X 经常伙同一家汽车修理厂进行诈骗。H先生迅速报案,但是介于X先生在听到风声后已逃往其原籍阿尔及利亚,警方也无可奈何。在朋友的建议下,H先生敲开了律师事务所的大门。在听取H先生的叙述后律师让H先生重新报案,提请将涉及的汽车修理厂的老板捉拿归案。

  法庭上,汽车修理厂老板的律师对于其当事人更改计程器及原件设备供认不讳,但同时指出其当事人是按照客户要求做的,行骗的是X而非其当事人,H先生将其当事人视为共犯是不正确的,因为当一个人是另一个人实行犯罪的共犯时,要想对其提起诉讼,需同对主犯提起诉讼一样,具备三项要求
: 法有规定、事实要件以及心理要求。

  由于共犯的犯罪性质是从属主犯行为的犯罪性质转借而来,所以要想对共犯进行制裁,首先应当成立应受处罚的主犯的行为构成法有规定的重要条件,并且涉及主犯行为构成犯罪行为时,也只有当这种行为构成重罪或轻罪的情况下,共同犯罪始受到惩处。

  《新刑法典》第121-7条, 因为在违警罪中,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外,除挑拨犯罪或教唆之外,共犯不受惩处。X 先生现已逃跑,他更改计程器换掉零部件未向H 先生说明,这只能是一种不诚实行为,不是诈骗罪而是违警罪,故法律没有规定要惩处此共犯行为。

  就事实要件,汽车修理厂老板律师认为要成立应受惩处的共同犯罪,要求对参加犯罪的行为,即《新刑法典》第121—7 条所列举的一种行为而不是任何意义上的行为。他的当事人接受了客户X先生的要求改装了计程器更换重要零件是一种商业行为,而不是新刑法典第121—7条犯罪之中的犯罪行为。

  就心理要求,汽车修理厂老板律师认为对共同犯罪进行惩处的第三个条件,即最后一个条件,要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举例说明,如果某人将猎枪借给另一人打猎,而该另一人用借来的这支枪杀人,我们不应把此某人视为共犯。他的当事人只是为他修改汽车中的某要件而没有故意诈骗行为,没有犯罪故意,不应视为共犯。

  听完汽车修理厂老板律师的狡辩,H 先生律师拍案而起,对之一一反驳:

  “是的,我们毫不否认视为共犯的三项要求,即法有规定、事实要件与心理要件。但是辩方律师对其当事人的行为是一种狡辩。

  就法有规定而论,X先生的行为是一种诈骗罪,即刑法上所说的“对出卖的商品弄虚作假 ”之罪,它是一种轻罪,而不是违警罪,因而应依法惩处。

  其次事实要件 ,《旧刑法典》" 明确指出,提供方法、手段的行为也是犯罪的共犯行为,如为恐怖分子搞到武器或毒药,为正犯提供作案的梯子或假钥匙的人,在其明明知道这些工具将被用于杀人,毒杀或盗窃犯罪的情况下而进行帮助。其次相互串通可以被看成是一种充分的积极行为。汽车修理厂老板多次为X先生更改计程器,更换汽车原件,明知道他将要到市场出售而进行帮助,应视为关于犯罪的共犯行为。

  最后关于犯罪的故意,汽车修理厂老板是不是有疏忽大意的过失?我们有确证表明,X先生用此车进行诈骗而他在每一次更换计程器,换掉汽车原件时从中渔利,故应视为犯罪故意。

  根据新刑法典第121—6条规定,第121—7 条意义上的共犯以正犯论处。

  法院接受了H先生律师辩护意见对汽车修理厂老板以共同进行对出售商品弄虚作假罪进行惩处并赔偿H先生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律师提醒

  《新刑法典》第624条规定,对明知而故意帮助或协助实行轻微的暴力行为,为准备或完成此种行为提供方便的人,处正犯相同之刑罚。

  《新刑法典》第625条规定,对明知而故意帮助或协助他人准备或完成,使用暴力造成他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超过8天之违警罪的人亦处相同之刑罚。

  《新刑法典》第623—2条规定,“在发出侮辱性噪声,喧闹或夜间喧闹,叫嚷,扰乱他人安宁的”违警罪中,明知而故意给予帮助或协助为准备或完成此种违警罪提供方便的人亦处相同之刑罚。(石宛林 编译)

  读者来函请寄:

  巴黎佩菲尔——石宛林联合律师事务所

  Cabinet d’Avocats PFEFFER

  244, Boulevard de Raspail 75014  Paris

  E-mail :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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