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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关于咱们华侨在海外所生子女回国落户拿国内户口的政策和简单指南。
具体问题大家可以联系你们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咨询。另外也可以在这边提出,我们会根据我们的了解和理解尝试给大家做解答。
《关于对出国人员所生子女落户问题的批复》
http://www.szga.gov.cn/SZGA_GovInfo/ZCFG/RKGL/200809/t20080925_7353.html
一、对出国人员在国外出生子女回国落户问题,应本着简化手续的原则,凭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为其办理落户手续。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我驻该国使领馆开局的身份证明及对相关证件的认证。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四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的规定,夫妇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一方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一方为中国人,其在国内出生的子女具有中国国籍,应准予落户。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夫妇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其在香港、澳门、台湾出生子女,具有中国国籍,应准予落户。
发文日期: 2008年09月25日
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出国人员所生子女落户问题的批复》文件规定:“对出国人员在国外出生子女回国落户问题,应本着简化手续的原则, 凭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 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因此,你可持- 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出生证明需到市外事办对原件进行翻译)、
- 夫妻双方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 以及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计生证明
到夫妻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其他相关政策参考:
2011年4月15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出国人员所生子女落户问题的通知
2011年5月16日 关于出国人员所生子女落户审批有关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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